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22:05:38

IPO特殊案例:实控人与信托公司合资成立公司,用可转债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不属于通常的对赌协议,无需...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2:06 编辑

请发行人说明:(1)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等机构共同设立云上联信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背景;(2)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审核规则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等机构共同设立云上联信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背景

为解决关联方对发行人资金占用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浦益龙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信托”)以及无锡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无锡国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嘉信”)协商,由浦益龙将其持有的发行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按照合理估值选择合理的商业安排以获得资金,解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问题。国联信托基于自身合规要求和希望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原则,提出以持有发行人股权形式提供资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浦益龙基于对发行人前景和公司未来价值的判断,浦益龙最终未选择以直接出售发行人股权的形式,而是采取了和国联信托以及无锡嘉信共同出资、共同持有发行人股权、共享股权增值收益的现有安排。

2020年6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浦益龙与国联信托和无锡嘉信设立云上联信,其中无锡嘉信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普通合伙人浦益龙以所持发行人7.5%股权作价1.5亿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国联信托以货币出资1.49亿元。2020年7月1日,云上联信与御源实业、浦益龙、陈培生签订《关于无锡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可转债投资协议》,云上联信将其货币资金1.49亿元以可转债的方式提供给御源实业,用以解决御源实业及其他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问题。

(二)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审核规则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云上联信《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1)云上联信通过投资项目退出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收入,在扣除云上联信各项成本费用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如合伙期限届满,无锡嘉信和国联信托累计从云上联信获得的分配金额未达到其实缴出资额本金加年化10%(单利)的收益,则由浦益龙补足;(3)无锡嘉信和国联信托实缴出资额本金年化10%(单利)的收益,自其出资日起满五年后调整为按照15%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年3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10问:
“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保荐人逐条对照核查,认为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相关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审核规则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云上联信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2、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

3、访谈了股东云上联信。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逐项对照《审核问答》核查,认为云上联信合伙人之间关于保底收益率的约定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而对赌协议涉及当事人一方通常为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另外一方通常为发行人直接股东(如持有发行人股权的PE、VC),云上联信相关安排中另外一方为参与合伙平台合伙人,且该合伙平台并不单单持有发行人股权,还持有其他投资,故该安排并非通常的对赌协议。严格起见,保荐机构参照《审核问答》逐项对照核查如下:

1、针对第10问中可以不清理的情形(一)

云上联信合伙协议之间关于国联信托和无锡嘉信的保底约定,为云上联信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发行人未作为当事人;

2、针对第10问中可以不清理的情形(二)

云上联信持有发行人7.27%的股份(经增资后,由最初的7.5%稀释为7.27%),根据《合伙协议》,该7.27%的股份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浦益龙的控制,本次申报,在计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时,未包含该7.27%的股份比例,因此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形;

3、针对第10问中可以不清理的情形(三)

首先,各方合伙协议中并未含有与市值挂钩条款。此外,云上联信为各方设立的合伙平台,设立时各方出资资产合计价值3亿元,云上联信的合伙财产除了发行人7.5%的股权,还包括国联信托和无锡嘉信合计出资的货币资金1.5亿元(目前已以可转债方式投向御源实业)。浦益龙与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保底安排为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利润分配的约定,合伙利润不仅受所持发行人股权回报的影响,还受到另外1.5亿元资金回报和该合伙平台利用现有资产再融资(如通过平台资产质押融资、平台其他增加负债方式)然后投资获得回报的影响,故云上联信的利润并不挂钩于发行人市值。因此云上联信合伙协议约定虽受到持有发行人股权回报影响,但并非与发行人市值挂钩;

4、针对第10问中可以不清理的情形(四)

云上联信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的条款。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相关约定未违反《审核问答》第10问的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审核规则规定。

为进一步消除有关疑虑,浦益龙先生和国联信托、无锡嘉信协商,已于2022年1月18日解除了云上联信合伙协议中对国联信托、无锡嘉信的保底条款,浦益龙先生不再对无锡嘉信和国联信托承担任何差额补足义务,相关约定修改为:云上联信通过投资项目退出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收入,在扣除云上联信各项成本费用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解除保底条款后,浦益龙和无锡嘉信、国联信托之间的相关约定未违反《审核问答》第10问的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审核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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