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发表于 2022-10-18 21:58:40

IPO案例: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

本帖最后由 rita 于 2022-10-18 21:59 编辑

2020 年末、2021 年 9 月末,发行人未到期的质保金分别为 1,186.95 万元、1,338.82 万元,其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合同资产金额分别为 948.20 万元、1,106.41 万元,分别计提跌价准备 102.82 万元、118.53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 1 年以上质保金减值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对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等,说明质保金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

说明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所销售产品,会为客户提供 1 至 5 年不等的质量保证期间。为保证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双方一般采用结余 5%至 10%货款,在质保到期发行人按约履行完毕质保义务后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修订)规定,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因发行人的应收质保金,需在按约履行完毕质保义务后收取,在此之前不具有无条件收款权,故发行人在向客户转让了商品时同时确认为合同资产及收入,在质保期满,发行人按约履行完毕质保义务后将合同资产转至应收账款核算。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同时,该文件规定,“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发行人应收质保金,因不同的质保期限而具有不同的流动性,发行人根据上述规定分类进行列报。

发行人质保金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具体如下:

综上,发行人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合 1 年以上质保金减值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对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等,说明质保金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020 年及 2021 年末,发行人 1 年以上质保金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发行人对于划分为未到期质保金组合的合同资产,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发行人 1 年以上质保金均为质保期未满且未达付款期限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如下:


综上,发行人客户主要为消防救援、市政单位及国有大型企业,付款能力与付款意愿强,发行人质保金相关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IPO案例: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