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发表于 2022-10-18 22:51:59

IPO案例:代理产品收入确认方法,采购返利会计处理方法

本帖最后由 rita 于 2022-10-18 22:53 编辑

问题 1.关于代理产品收入确认
在盆底及产后康复领域,发行人有电刺激和磁刺激两种不同产品类别。报 告期内,磁刺激仪产品主要为代理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自主研 发生产的产品于2020年下半年才上市销售。2021年,供应商武汉奥赛福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1年公司采购磁刺激仪达到一定数量, 对方将按照实际采购数量给予每台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将用于抵扣2022年设 备货款。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采购返利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采用代理方式销售磁刺激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2021年发行人向供应商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磁刺激产品数量及返利金额,上述采购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是否存 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采用代理方式销售磁刺激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磁刺激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

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福”)主要从事磁刺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系奥赛福磁刺激仪产品的中国大陆妇产科领域的总经销商,双方采取买断式经销模式,即奥赛福将磁刺激仪产品销售给公司,公司自行承担对外销售的风险,将磁刺激仪产品自主销售给公司下游客户,公司按照总额法即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2、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磁刺激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 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

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磁刺激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从公司与下游客户的销售合同来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奥赛福磁刺激仪产品的合同与公司签订的销售自产产品的合同均采用公司统一的标准合同模板,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全部交付商品的运输交付、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主要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为销售合同的首要义务人,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公司与供应商奥赛福的合同是通过商业谈判签署的,与公司销售合同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公司向奥赛福采购磁刺激仪产品采取买断方式,双方采取的是先付全款后发货的付款方式,奥赛福将磁刺激仪产品发货至公司指定地点,公司负责安排收货和保管,自此磁刺激仪产品的风险即转移至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客户需求临时变化、选错型号及产品质量问题等原因而发生退换货情况。公司销售磁刺激仪产品后,若发生客户退换货时,该磁刺激仪产品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除磁刺激仪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奥赛福申请退货外,公司无权将客户退回的磁刺激仪产品退还给奥赛福并取得补偿。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独立于与奥赛福签署的采购合同。公司与奥赛福签署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不同型号磁刺激仪对应的发行人总经销商和终端客户的建议价格,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独立自主与客户协商销售价格,无权就价格下跌损失从奥赛福处取得补偿。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销售价格均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如对于磁刺激仪 MS080 型,奥赛福建议发行人的总经销商价为含税 19.80 万元/台,而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与经销商之间的成交价区间一般为含税 15-24 万元/台。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磁刺激仪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代理磁刺激仪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9.35%、36.24%和30.38%,主要受销售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公司代理销售磁刺激仪产品并不获取固定毛利额或毛利率。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自主决定磁刺激仪产品的销售价格。

(4)公司独立承担了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磁刺激仪产品主要采取预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在发货后 12 个月内付清的信用政策,公司承担了客户货款回收相关的信用风险;根据公司与奥赛福签署的采购合同,公司需付全款后奥赛福发货,公司独立向奥赛福承担付款义务。

因此,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奥赛福磁刺激产品的过程中,公司为主要责任 人,按照总额法即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奥赛福磁刺激产品的模式实质是买断式经销模式,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奥赛福磁刺激产品的模式实质是买断式经销模式,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2021年发行人向供应商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磁刺激产品数量及返利金额,上述采购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2021 年发行人向供应商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磁刺激产品数量及返利金额,上述采购返利会计处理方法

2021 年,供应商奥赛福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021 年公司采购磁刺激仪达到 200 台以上,对方将按照实际采购数量给予每台 0.34 万元的奖励,没有达量返利区间的约定,奖励将用于抵扣 2022 年设备货款。经与供应商奥赛福确认,2021 年发行人向其采购磁刺激产品 267 台,确认返利金额 90.78 万元,上述采购返利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应计返利
借:应付账款-应计返利
贷:主营业务成本(已销售)/存货(未销售)

(2)返利到账(票折)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账款-应计返利

2、2021 年公司针对采购返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2-5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021 年,发行人确认的采购返利 90.78 万元,用于抵扣 2022 年设备货款,实质为现金返利,公司确认的采购返利金额应冲减 2021 年当年的采购磁刺激仪产品的成本金额,实现销售的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销售的应冲减“存货”。因此,2021 年公司针对采购返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

因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采购返利情形,故选取 2018 年以来申报披露过采购返利的处理方法的医药行业已注册生效公司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2021 年,公司向供应商奥赛福采购磁刺激产品确认采购返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医药行业上市(拟上市)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差异。

综上,2021 年,公司向供应商奥赛福采购磁刺激产品确认采购返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医药行业上市(拟上市)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与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了解与收入确认、返利相关的条款;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与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模式, 采购返利具体政策及实际兑现情况;
3、访谈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与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模式、返利政策等相关情况;
4、取得采购返利计算明细表,复核返利的计算过程;
5、查阅同行业公司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6、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核查代理销售和返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采用代理方式销售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磁刺激产品的模式实质是买断式经销模式,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2021年,公司向供应商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磁刺激产品确认采购返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医药行业上市(拟上市)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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