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志 发表于 2022-10-20 21:12:46

股份支付专题:实控人回购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本帖最后由 铁志 于 2022-10-20 21:13 编辑

一、相关法规

(一)《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举例:上市公司甲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该实际控制人同时为甲公司核心高管,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为有限合伙人。20X1年4月,持股平台合伙人以 5 元/股的价格认购甲公司向该平台增发的股份,股份设有 3 年限售期。协议约定,自授予日起,持股平台合伙人为公司服务满 3 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有限合伙人于限售期内离职的,应当以6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普通合伙人须在股权激励计划 3 年限售期内将受让股份以6元/股的价格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分析: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 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务中,判断普通合伙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二、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1:LXGF二轮问询

问题5:请发行人说明(2)对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条款约定,公允价值确定依据,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重点回复:

2016年至2018年,因离职员工处置激励份额的同时有新的激励对象满足认购条件,为简化流程,直接由离职员工向新的激励对象转让合伙份额或因FENG CHEN缺少认购资金而由他人认购。该种情况下,持股平台份额转让是为了获取新激励职工提供服务目的而转让和授予,且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新的股份支付情形。上述平台份额转让涉及的股份支付具体计算及处理详见本回复5.关于股份支付之“(一)历次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执行情况,服务期修改情况,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2019年2月、2020年6月,因员工离职,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持股平台份额已于2021年1月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间,实际控制人FENGCHEN收回的离职员工持股平台份额预计于2022年度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依据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规定,不属于应当确认股份支付的情形。

综上,公司将员工离职时转让所持份额给其他员工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处理,公司将员工离职时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所持份额不视为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的规定。

参考案例2:BCGD一轮问询

问题5:请发行人(2)结合发行人相近时间外部股东入股价格、同期可比公司估值等,说明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结合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重点回复:

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之案例分析,案例中的关键点与发行人对比如下:

如上表之关键条款分析,由于激励对象原持有的股份并非上市公司向持股平台增发的股份,而是来源于公司法人代表吴玉堂的出让。激励对象离职后将份额转让给吴玉堂,虽然导致吴玉堂在威能投资内的出资份额增加,但是实质上是吴玉堂收回其原持有的部分份额。该等回购并未约定吴玉堂未来在波长光电的服务期限或业绩要求,不以换取吴玉堂在波长光电的劳务目的。因此,吴玉堂回购离职员工的股份并非对其的股权激励,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参考案例3:LDGF注册环节意见

问题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股权激励对象关于服务年限、离职后所持持股平台份额转让方式、价格的约定是否构成实质上的等待期;对实际控制人受让的离职人员所持持股平台份额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是否合理;上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重点回复:

公司基于以下几点对实际控制人受让离职人员所持持股平台份额确认股份支付:

(1)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6 所述“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实际控制人浦益龙受让离职人员所持持股平台份额,实际享受了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间接增加了对公司的股份比例,按《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6 的要求属于股份支付,应予以确认。

(2)实际控制人受让离职人员所持持股平台份额不存在未来再次授予的情形,已经实际控制人浦益龙、发行人董事会和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浦益龙所受让上述离职员工所持持股平台份额未来不会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所受让股份相关的收益权归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故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受让的离职人员所持持股平台份额进行股份支付的确认具有合理性。

三、总结分析

通过公开案例检索,总结如下:

1、关于实控人受让离职员工股份可分为三种情况,针对三种情况各列示一个代表性案例,简要情况如下:

2、总结分析:

(1)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相关内容,实控人受让离职员工股份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即存在再次授予意图+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代持期间不享受权益)可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其中主要的考虑因素为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从中获益。换言之实际控制人从回购离职员工股份的行为中获益了,则意味着可能需要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案例中的案例1和案例3则为《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典型代表,其中案例1中的受让安排符合“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的要求,故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案例3由于明确不会再次授予,故对该行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此外,《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中的前提是股权激励所授予的股份为发行人向持股平台增发,若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于实际控制人转让,则应当考虑实际控制人回购是否属于对原持有份额的收回、回购后的股权比例是否超过股权激励前的持股比例,若未超过,则可能意味着实际控制人并未从中获益,故不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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