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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立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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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18: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nature 于 2022-10-27 18:15 编辑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立项标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各相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立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推荐挂牌业务立项标准

为规范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承揽业务,提高业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制定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推荐挂牌业务立项标准。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各分支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应执行以下立项标准:

一、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判定依据详见相关规则、指引具体规定。

二、除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不扶持或未来予以淘汰、限制的行业,如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等禁止承接;

(2)具有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得低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与新材料、数字创意、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符合南京市《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创新型领军企业、《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4+4+1”主导产业,可不受上款业绩指标限制;适用本款情形的,应出具符合条件的说明。

未满足上述标准的,立项阶段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如项目部门确有充分理由证明有承做必要的,应由项目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报股转业务总部领导、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立项标准》(宁证券〔2015〕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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