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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在再融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具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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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9: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2 19:24 编辑

1、主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年新增的产能、产量、销售区域,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或用于跨行业发展的,发行人应披露相关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较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1)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项,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2)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3)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4)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5)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6)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


(7)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还应披露:

(1)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2)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

(1)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3)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4)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六十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

(1)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2)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3)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七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简要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原因、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2、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发行人应披露:

(1)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2)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披露:

(1)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

(2)本次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3)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五十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

(1)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2)本次增资或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3)股权所在公司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

(4)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5)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包括: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与经审计的账面值存在显著差异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对增长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对上述参数合理性的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定价结果的公允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及其变更情况、资金投入进度及效益等。

第六十四条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披露变更的原因、内容、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及效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3、科创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投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二)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及主要计算过程;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

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并说明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

第五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五十七条 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发行人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八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披露: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及其技术水平;

(二)本次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三)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本次增资或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三)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

(四)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包括:

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与经审计的账面值存在显著差异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对增长期、
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对上述参数合理性的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定价结果的公允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4、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和规模。上市公司应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安排、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安排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披露所涉及审批或备案程序、土地、房产和环保事项等相关情况;

(二)募集资金拟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列明资产定价的合理性、收购后对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按照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成,应说明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并披露相关信息;

(三)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主要用途及合理性;

(四)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形成商誉的,应披露商誉相关情况。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如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并说明变更事项是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变更后的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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