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abrina 于 2022-10-14 12:45 编辑
问题3 关于研发费用中的人工成本
发行人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均为自主研发项目发生的支出,不存在其他计入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公司未单独配备专门从事自主项目的研发人员,公司技术人员会视项目数量、进度安排等情况承担自主项目或客户受托项目的研发,公司按照研发人员在各个项目之间的工时投入分别核算各项目的人工成本。因此公司的技术人员数量即为研发人员数量。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410.59万元、624.53万元、1,410.59万元,占比为33.22%、39.85%、42.10%,呈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研发人员工时计量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因工时归集不准确多记或少计研发费用的可能性,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人工成本核算列报的准确性;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的差异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情况
(一) 研发人员工时计量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因工时归集不准确多记或少计研发费用的可能性,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人工成本核算列报的准确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六)期间费用分析”之“3、研发费用”之“(4)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与会计处理”部分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⑤研发人员工时计量的具体方式,不存在因工时归集不准确多记或少计研发费用的可能性为及时、准确核算人工成本,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完善的工时系统。在启动每个项目时,公司会根据现有研发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擅长领域等因素综合评估后成立项目小组,研发人员需要按项目对各项业务实际发生的工时进行记录。公司对工时填报及审批制定了严格的流程,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及人工成本归集计提及分配的准确性。
具体方式为:公司通过OA系统中的“项目工时”模块对员工的工时进行管理。员工每天在工作结束后,在公司OA系统工时模块上根据实际执行的项目工作填报工时,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时、工作内容,并按月提交;研发部门相关权限的人员每月对工时进行审批,并审核工时分配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人力资源部对审批后的工时信息进行复核,将研发人员的总工时与人事考勤系统中的考勤记录进行比对,并根据员工职级、工时等因素归集人员薪酬;财务部取得人力资源部归集复核后的工时及人员薪酬后,将业务部门各员工薪酬按其填写的各项目工时占当月总工时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至自主项目的人工成本计入研发费用,分配至受托项目的人工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公司财务部门还会定期检查各项目的研发进度,并向项目部提供项目成本支出明细,与项目经理核对成本费用归集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异常。如发现错误,及时进行调整。
整体来看,公司各部门共同对研发人员工时进行管理、跟踪和监控,有效保证了研发项目薪酬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针对研发人员薪酬归集、核算涉及的关键控制点,公司均制定并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对工时进行分配、审核以及财务核算,在每个流程均按照职责分离原则进行内部控制,因此不存在因工时归集不准确多记或少计研发费用的可能性。
公司按研发人员在各项目工时将薪酬分配至具体项目,并根据项目性质相应计入研发费用或者营业成本,研发费用人工成本核算列报准确。
(二)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的差异原因
1、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申报报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公司研发项目实际情况的判断,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
公司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文件规定编制。
公司申报报表的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认定依据基础不同,因此存在一定差异,汇总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申报报表研发费用 | 3,350.21 | 1,567.28 | 1,236.14 | 研发加计扣除金额 | 3,066.35 | 1,342.43 | 1,048.65 | 差异 | 283.85 | 224.85 | 187.4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申报报表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总体较为一致,但由于二者认定依据基础不同,因此存在一定的差异。
2、申报报表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原因:(1) 2020年度单位:万元 项目 | 报表数 | 加计扣除数 | 差异 | 职工薪酬 | 1,410.59 | 1,305.44 | 105.15 | 折旧与摊销 | 571.48 | 392.40 | 179.08 | 材料费 | 354.26 | 366.44 | -12.19 | 委托研发费 | 574.33 | 538.98 | 35.35 | 租赁物业费 | 177.54 | - | 177.54 | 试验加工费 | 197.48 | 407.49 | -210.02 | 其他 | 64.53 | 55.60 | 8.93 | (2)2019年度单位:万元 项目 | 报表数 | 加计扣除数 | 差异 | 职工薪酬 | 624.53 | 566.75 | 57.77 | 折旧与摊销 | 216.81 | 186.83 | 29.98 | 材料费 | 262.59 | 113.55 | 149.03 | 委托研发费 | 120.00 | 96.00 | 24.00 | 租赁物业费 | 71.33 | - | 71.33 | 试验加工费 | 194.46 | 301.72 | -107.27 | 其他 | 77.57 | 77.57 | - | (3)2018年度单位:万元 项目 | 报表数 | 加计扣除数 | 差异 | 职工薪酬 | 410.59 | 397.27 | 13.32 | 折旧与摊销 | 185.59 | 179.86 | 5.73 | 材料费 | 149.39 | 62.07 | 87.31 | 委托研发费 | 183.32 | 137.60 | 45.72 | 租赁物业费 | 47.45 | - | 47.45 | 试验加工费 | 192.77 | 230.89 | -38.12 | 其他 | 67.03 | 40.96 | 26.07 |
(4)各项目差异的主要原因
①职工薪酬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之间发生委托研发等交易时,各主体分别将交易发生额计入研发费用-试验加工费等项目,合并报表会计核算口径的研发费用调整了合并内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试验加工费等还原至提供交易主体真实发生的职工薪酬等,使得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科目下职工薪酬金额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②折旧与摊销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可加计扣除的折旧摊销费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及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研发项目相关实验室发生的装修费摊销、分摊的办公室等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加计扣除,使得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科目下折旧摊销金额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③材料费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对于部分初步立项但尚未形成具体研发目标的项目,研发前期耗用的材料产生的研发费用,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请加计扣除,使得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科目下材料费金额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④委托研发费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部分不得进行研发加计扣除,使得研发费用科目下委托研发费金额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⑤租赁物业费差异的主要原因为:根据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仅限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对于房屋租赁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使得研发费用科目下租赁物业费金额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⑥试验加工费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之间发生委托研发等交易时,各主体分别将交易发生额计入研发费用-试验加工费等项目,合并报表会计核算口径的研发费用调整了合并内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试验加工费等还原至提供交易主体真实发生的职工薪酬等,使得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科目下试验加工费金额小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⑦其他:根据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报告期公司发生的部分研发费用不属于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导致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一)核查程序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研发人员工时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内控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会计政策,核实公司是否对研发项目支出的归集按照政策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并保持一贯性;
3、核查公司人工成本在自主立项项目、客户委托项目之间的划分依据,核查项目工时的合理性、准确性;
4、获取公司研发费用台账,检查与公司研发费用支出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核查研发费用的真实性;
5、取得并检查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等资料,与账面研发投入进行核对分析,复核经鉴证的加计扣除项目及金额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制定研发人员工时计量相关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已明确研发人员工时计量的具体方式,且其方式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因工时归集不准确多记或少计研发费用的可能性;
3、 公司研发人员工时的归集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研发费用人工成本核算列报准确无误;
4、公司研发费用列报准确,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差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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