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结语
前言
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也是合规监管重点关注的一环。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中基协”)官方网站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10月末,私募基金行业现存153,387只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基金规模达20.59万亿元。私募基金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影响和疫情等超预期外部因素冲击,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韧性,愈来愈成为投资者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中基协公布的于2023年9月、10月作出的21起监管纪律处分中,有12起涉及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其中违法违规类型主要表现为变相保本保收益、未妥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以及未妥善保管募集环节相关资料。因此,如何做好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紧紧扣住以适当性义务及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募集监管规范体系,稳固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私募基金合规化运营、私募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监管条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募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称“《适当性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全方面梳理私募基金募集环节中的监管要求及规范要点,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私募基金募集基本要求
(一)募集机构、募集程序和基本要求
1.1募集机构
(1)募集机构类型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需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2)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责划分
《募集行为办法》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同时,《募集行为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1.2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通常可以分为九个主要环节,具体如下图所示:
1.3募集需遵守的基本义务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同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最后,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二)合格投资者
2.1合格投资者定义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根据《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监管条例》第十八条也强调,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七条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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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2.2合格投资者的核查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需注意的是新近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案指引》”)第四条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时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④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员工;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3转让范围限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监管条例》第二十条,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
(三)募集中的禁止行为
《若干规定》第六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行为,具体如下:
募集中禁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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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
|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信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
| ①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②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③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④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⑤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
| ①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②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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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二\特定对象确定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基本要求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信息采集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投资者问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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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
|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
|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
| 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
| 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
同时,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以供募集机构设计问卷调查时用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