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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公司无控股股东,兄弟姐妹4人合计持股72%且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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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9: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19:03 编辑

4.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

(2)李志荣、罗志明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0.52%、20.46%的股份,李志方、李秋霞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13.63%的股份、7.51%的股份,该四人为同胞兄弟姐妹,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作为发行人股东或董事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就所有决策事宜保持一致行动,四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72.12%的股份,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最近2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及到期后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2)上述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报告期内实际的参会投票表决情况,是否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机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3)认定无控股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发表对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最近2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及到期后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一)最近2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各期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拥有权益比例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及变动情况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期间
实际控制人
持股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
任职情况
2019年末 -2021年8 月16日罗志明直接持股
21.54%
21.54%
董事长
李志荣直接持股
32.14%
32.14%
总经理、董事
李志方直接持股
13.64%
13.64%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通过新余碧水间接持股
0.67%
合计持股
14.31%
李秋霞直接持股
3.90%
3.90%
采购部采购员
通过新余碧水间接持股
3.61%
合计持股
7.51%
合计
75.50%
71.22%
——
2021年8月 17日至今罗志明直接持股
20.46%
20.46%
董事长
李志荣直接持股
30.52%
30.52%
总经理、董事
李志方直接持股
12.96%
12.96%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通过新余碧水间接持股
0.67%
合计持股
13.63%
李秋霞直接持股
3.90%
3.90%
采购部采购员(2022年兼任总经办主任)
通过新余碧水间接持股
3.61%
合计持股
7.51%
合计
72.12%
67.84%
——

注1:新余碧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财务负责人林琳,其代表新余碧水对发行人行使表决权;李志方、李秋霞系新余碧水的有限合伙人,无法控制新余碧水对发行人的表决权,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大于其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近两年内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且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最近两年均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发生变化;四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任职情况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拥有实质影响力,能够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且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近两年一直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综上所述,最近2年内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及到期后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以及员工花名册、历次股东名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后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任职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任职
罗志明
直接持股21.54%
21.54%
董事长
直接持股21.54%
21.54%
董事长
李志荣
直接持股32.14%
32.14%
总经理、董事
直接持股32.14%
32.14%
总经理、董事
李志方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14.31%
13.64%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14.31%
13.64%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李秋霞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7.51%
3.90%
采购部采购员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7.51%
3.90%
采购部采购员
合计
75.50%
71.22%
——
75.50%
71.22%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后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且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后均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发生变化;四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任职情况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拥有实质影响力,能够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且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后均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因此,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后均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于2020年7月8日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五年届满。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除非经证券监管机构强制要求解除或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期限自动延长五年,以此类推。”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签署后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五年,且到期后除非经证券监管机构强制要求解除或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协商一致解除,则《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在此期间内,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李秋霞四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是稳定、有效的;此外,实际控制人为兄弟姐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二、上述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报告期内实际的参会投票表决情况,是否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机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一)上述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考虑到各自持股相对比较分散,不利于对公司形成长期稳定的控制,因而需要集中发行人的表决权,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稳定的基础;

2、考虑到发行人经营过程中需要避免实际控制人之间因意见分歧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而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实际控制人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以确保后续意见保持统一,从而能够更好面对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综上考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报告期内实际的参会投票表决情况,是否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机制的实际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召开了13次股东(大)会、14次董事会,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序号时间会议名称表决情况
1
2019.07.06东莞市汇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均表决同意该等股东会议案
2
2019.07.06创立大会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均表决同意该等股东大会议案(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除外)
3
2019.11.15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20.01.20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
2020.03.3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6
2020.06.252019年度股东大会
7
2020.08.16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8
2020.09.05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9
2020.12.28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0
2021.03.15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1
2021.05.312020年度股东大会
12
2021.10.1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3
2021.12.15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表决情况
1
2019.06.05东莞市汇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罗志明、李志荣均表决同意本次董事会议案(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除外)
2
2019.06.21东莞市汇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
2019.07.06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4
2019.10.29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5
2020.01.05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6
2020.03.15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7
2020.06.02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8
2020.08.01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9
2020.08.20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0
2020.12.12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1
2021.03.10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2
2021.05.1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3
2021.09.2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4
2021.11.3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表可知,自报告期初至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7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期间,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均在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保持了一致意见,未出现过争议或意见不同的情形;自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7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至报告期末的期间,一致行动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在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涉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列述的一致行动事项的表决中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并保持了一致意见,未出现过争议或意见不同的情形。


三、认定无控股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一)认定无控股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及表决权如下:

序号
实际控制人
持股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
1
罗志明直接持股
20.46%
20.46%
2
李志荣直接持股
30.52%
30.52%
3
李志方直接持股
12.96%
12.96%
通过新余碧水间接持股
0.67%
合计持股
13.63%
4
李秋霞直接持股
3.90%
3.90%
通过新余碧水间接持股
3.61%
合计持股
7.51%

上表可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罗志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0.46%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李志荣直接持有发行人30.52%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李志方直接持有发行人12.96%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罗志明和李志方合计直接持股比例为33.42%,两人合计的持股比例超过李志荣,三兄弟各自持股比例差距较小,且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直接持股比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达成一致意见后行使表决权。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虽然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李志荣的持股比例超过30%,但不足1/3,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李秋霞中单个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无法单独支配股东大会通过或一票否决相关议案,无法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综上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二)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法律法规 名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三、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之规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首发业务若(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

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共同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1、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

如上所述,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虽然第一大股东李志荣持股比例达30.52%,但罗志明及李志方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李志荣,且三人所持股份及表决权均未超过1/3,各自持股比例差距较小,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依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无法单独支配股东大会通过或一票否决相关议案,无法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任职情况


李志荣直接持有发行人30.52%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罗志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0.46%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以及汇成光电执行董事、总经理;李志方直接持有发行人12.96%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以及汇驰真空董事;李秋霞直接持有发行人3.9%的股份,并担任贝伊特执行董事、总经理;此外,李志方、李秋霞分别持有新余碧水8.74%、46.77%的财产份额,新余碧水持有发行人7.71%的股份,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72.12%的股份并控制发行人67.84%表决权(注:新余碧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财务负责人林琳,其代表新余碧水对发行人行使表决权;李志方、李秋霞系新余碧水的有限合伙人,无法控制新余碧水对发行人的表决权,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大于其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因此,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所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均超过2/3,足以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拥有实质影响力,且四人均担任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一直实际支配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在发行人研发、财务、销售、采购、生产等部门的重要人事管理、业务经营等各个方面均具有决定性影响;在发行人重要投资及融资事项、上市安排等各方面均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融资等重大决策过程中均认可四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3)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系兄弟姐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在拥有共同控制基础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合法有效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各方直接持股比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达成一致意见后行使表决权,且各方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及参与发行人历次经营决策时均保持了一致意见,恪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出现意见分歧和纠纷的情形,未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


(三)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函,具体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持股方式
承诺方式
承诺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罗志 明、李志荣、 李志方、李秋 霞直接及间接持股1.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直接出具承诺函承诺锁定期 2.实际控制人李志方、李秋霞通过直接出具承诺函以及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新余碧水出具承诺函承诺锁定期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新余碧水承诺如下: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 舅舅张继芳、 表兄弟谢有发 以及实际控制 人母亲的妹妹 罗秀平间接持股直接出具承诺函承诺锁定期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如下:本认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工商内档、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以及员工花名册、历次股东名册,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各期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拥有权益比例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及变动情况以及任职情况;2、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对发行人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李志荣进行访谈,了解《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的背景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及到期后安排;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工商内档,确认发行人相关会议表决情况;


4、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以及表决权情况,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的表决权要求;


5、检索研究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2年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及到期后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2、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不存在争议;


3、认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具有合理性;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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