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3、关于控制权稳定
申报文件显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为发行人共同创始人,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三人在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并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请发行人:
(1)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签订时间、有效期、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等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2)按照《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披露认定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最近二年发行人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未将实际控制人邱汉义、邱汉周直系亲属邱桂鑫、邱楚开(担任发行人董事)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代持等情形,披露发行人为保障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一、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签订时间、有效期、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等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八、(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未曾发生变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邱汉周直接持有公司25.58%的股权,邱汉义直接持有公司18.77%的股权,杨国贤直接持有公司13.39%的股权。上述三人已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7.73%。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邱汉周,男,中国国籍,1953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5310******,住所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下六村******。
邱汉义,男,中国国籍,1965年05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6505******,住所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
杨国贤,男,中国国籍,1957年06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02195706******,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
2、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情况
2017年5月26日,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列表如下:
序号 | 主要内容 | 协议具体约定 | 1 | 协议签订 时间 | 《一致行动协议书》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 | 2 | 协议有效期的约定 | (1)协议签订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有效;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后,各方没有提出决定解除一致行动的,协议继续有效。 | (2)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决定解除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 (3)各方在股票限售期限届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 3 | 一致行动事项的约定 | (1)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同一议案,并在所有议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同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 (2)各方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议案,并在所有议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各方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 (3)各方在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董事、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均保持一致。 | 4 | 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的约定 | 明确在一致行动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各方同意以邱汉周的意见作为最终的决策意见。 |
综上所述,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已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明确了一致行动的有效期、意见分歧及解决机制,上述约定在本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中均得到有效执行,三人在历次经营决策中均保持一致意见,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且有效。
二、按照《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披露认定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最近二年发行人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未将实际控制人邱汉义、邱汉周直系亲属邱桂鑫、邱楚开(担任发行人董事)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发行人最近二年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八、(一)、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过程”中补充披露如下:
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过程
认定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如下:
(1)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结构变动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时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1 | 2011年1月设立 -2017年5月 | 杨国贤持股40%;邱汉周持股30%;邱汉义持股30% | 2 | 2017年5月 -2017年11月 | 杨国贤持股30%;邱汉周持股40%;邱汉义持股30% | 3 | 2017年11月 -2019年9月 | 邱汉周持股25.03%;邱汉义持股18.77%;杨国贤持股17.85%;张朝凯持股4.83%;郑婵玉持股4.78%;郑哲生持股4.77%;钟叙明持股4.49%;黄喜贵持股2.88%;段文勇持股2.81%;卓树标持股2.76%;众合力投资持股2.10%;邱洪伟持股2.07%;蔡瑞青持股1.84%;众立盈投资持股1.55%;陈丽莹持股1.10%;陈章华持股0.92%;吴少彬持股0.92%;李广袤持股0.55% | 4 | 2019年9月 -2019年11月 | 邱汉周持股25.58%;邱汉义持股18.77%;杨国贤持股17.85%;张朝凯持股4.83%;郑婵玉持股4.78%;郑哲生持股4.77%;钟叙明持股4.49%;黄喜贵持股2.88%;段文勇持股2.81%;黄伟汕持股2.21%;众合力投资持股2.10%;邱洪伟持股2.07%;蔡瑞青持股1.84%;众立盈投资持股1.55%;陈丽莹持股1.10%;陈章华持股0.92%;吴少彬持股0.92%;李广袤持股0.55% | 5 | 2019年11月至今 | 邱汉周持股25.58%;邱汉义持股18.77%;杨国贤持股13.39%;张朝凯持股4.83%;郑婵玉持股4.78%;郑哲生持股4.77%;钟叙明持股4.49%;陈俊涛持股3.31%;黄喜贵持股2.88%;段文勇持股2.81%;黄伟汕持股2.21%;众合力投资持股2.10%;邱洪伟持股2.07%;蔡瑞青持股1.84%;众立盈投资持股1.55%;陈诚持股1.15%;陈丽莹持股1.10%;陈章华持股0.92%;吴少彬持股0.92%;李广袤持股0.55% |
(2)除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外,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
本公司成立至今,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合计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均超过50%,本公司其他股权分散,其他股东中除股东黄伟汕、郑婵玉夫妇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超过5%以外,无其他股东单一或合计持股超过5%。
(3)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创始人,共同承担了企业长期的经营风险
仁信有限设立之初,为解决营运资金周转问题,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位创始人长期为公司提供低息借款,借款占比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同时,杨国贤夫妇与邱汉周夫妇、邱汉义夫妇长期以来一直为本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授信活动提供最高额的连带责任保证。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自本公司成立之初就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4)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和决策权限
根据本公司现行实施的《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的决定》,邱汉周作为本公司董事长,主管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杨国贤作为本公司副董事长,主要负责本公司市场调研和拓展市场销售业务,主管本公司的采购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设备、原料的采购事项。根据本公司现行实施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策制度》,本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和较大的开支,由公司董事长邱汉周、副董事长杨国贤及主要本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简易事项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三人集体讨论决定。邱汉义目前未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或其他具体职务,但对重大事项保有一定的建议权。
(5)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保持一致
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杨国贤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邱汉周任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邱汉义任有限公司董事;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邱汉周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杨国贤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在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
(6)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共同商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任命
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后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团队的管理和建设均发挥了重大作用,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团队的情形。有限公司设立前,杨国贤向董事会提名杨钦泉担任仁信有限董事,邱汉周向董事会提名刘悦辉担任仁信有限董事,经三人协商后提请聘任陈章华为有限公司阶段的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提请聘任王修清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股份公司设立时,提请聘任陈章华为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任免由三人共商协商并按法定程序选举和聘任。
(7)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 2017年5月,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确认对仁信有限的控制是一致的、连续的、稳定的,并约定各方在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为维护及加强各方对本公司的控制而组成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现有治理机制及框架下将继续保持一致性。《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签署日至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共同控制的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将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的、有效的。
(8)本公司全体股东已经签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声明》,对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确认
本公司的全体股东均一致认定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为该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确认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对本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其他所有股东已经签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声明》,对认定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为该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作出确认。
综上,从公司设立至今,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一直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最近二年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二)未认定邱桂鑫、邱楚开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八、(一)、4、未认定邱桂鑫、邱楚开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4、未认定邱桂鑫、邱楚开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持股情况
邱桂鑫、邱楚开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任职情况
邱桂鑫在本公司处担任证券部部长一职,为本公司普通职员;邱楚开目前在广东仁信集团担任经理一职,但未在本公司处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3)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董事邱桂鑫、邱楚开均无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综上所述,邱桂鑫、邱楚开虽然担任公司董事,但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且二人未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不适用《审核问答》问题9关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形。
因此,本公司未将邱桂鑫、邱楚开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代持等情形,披露发行人为保障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一)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代持等情形
1、经核查,除共同实际控制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以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安排。
2、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关于股份权益等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现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发行人现有股东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代持等情形。
(二)发行人为保障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八 、 (五)发行人为保持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发行人为保持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1、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较长
《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效期为2017年5月26日至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有效,上述共同控制的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将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的、有效的。
2、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和决策权限
根据本公司现行实施的《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的决定》,邱汉周作为公司董事长,主管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杨国贤作为公司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调研和拓展市场销售业务,主管公司的采购部,负责公司所有设备、原料的采购事项。
根据公司现行实施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策制度》,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和较大的开支,由公司董事长邱汉周、副董事长杨国贤及主要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简易事项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三人集体讨论决定。邱汉义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其他具体职务,但对重大事项保有一定的建议权。
3、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共同商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任命
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后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团队的管理和建设均发挥了重大作用,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团队的情形。有限公司设立前,杨国贤向董事会提名杨钦泉担任仁信有限董事,邱汉周向董事会提名刘悦辉担任仁信有限董事,经三人协商后提请聘任陈章华为有限公司阶段的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提请聘任王修清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股份公司设立时,提请聘任陈章华为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任免由三人共商协商并按法定程序选举和聘任。
4、本公司全体股东已经签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声明》,对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确认
本公司的全体股东均一致认定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为该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确认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对本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其他所有股东已经签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声明》,对认定杨国贤与邱汉周、邱汉义三人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作出确认。
四、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针对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2、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进行访谈;
3、查阅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等文件; 4、查阅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声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共同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该协议明确了有效期、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等约定。
2、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认定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最近二年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未将实际控制人邱汉义、邱汉周直系亲属邱桂鑫、邱楚开(担任发行人董事)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3、除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书》外,其余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代持等情形,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保障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