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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19:55 编辑
关于存货函证及监盘。
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存货函证的比例分别为 46.56%、32.92%、46.42%和 32.84%,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对存货监盘的比例分别为 39.27%和 58.54%。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
(1)报告期各期未存货监盘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未对 2018 年末及 2019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未监盘存货采取的替代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2)发出商品函证回函相符及回函不符但经替代程序确认相符的具体情况及占比,函证的结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未存货监盘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未对 2018 年末及 2019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未监盘存货采取的替代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监盘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未对 2018 年末及2019 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存货结构及保荐人监盘情况如下:
1、存货监盘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由上表,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保荐人对发行人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执行了监盘程序,监盘金额占当期相应项目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2.81%及 95.94%,监盘比例均在 80%以上;监盘金额占同期期末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27%、58.54%。经监盘,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盘盈、盘亏现象,监盘结果与账面记录无重大差异。
2020 年末监盘比例明显低于 2021 年 6 月末,主要是期末在库存货与发出商品的占比结构差异所致:2021 年 6 月为发行人生产旺季,相应的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在产品等在库存货也相应较高,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占存货总额的比例从上年末的 47.42%提升至 61.02%,随着监盘存货金额占比的提升,相应地,总体存货监盘金额比例也随之提升。
此外,2021 年 6 月末扣除发出商品后的存货余额为 7,540.68 万元,比 2020年末扣除发出商品后的存货余额 2,494.93 万元增长了 202.24%。2021 年 6 月末,受发行人生产旺季的影响,单品材料采购量及总体原材料采购金额也随之增加,在期末监盘时,保荐人也相应地增加了现场随机抽样监盘的样本数量,因此,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监盘金额自身占比来看,监盘比例也从 82.81%提升至 95.94%。
2、未对 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均于 2020 年内开始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在时间上无法执行 2018 年末、2019 年末的存货监盘,且进场时 2018 年末、2019 年末存货大多数已经销售出库,补充盘点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未对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
综上所述,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执行了监盘,监盘结果与发行人账面记录无重大差异;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监盘比例存在差异,以及未对 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具有合理性。
(二)对 2018 年、2019 年未监盘存货采取的替代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针对未监盘的存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替代核查程序:
1、了解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控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存货的明细分类及清单,对存货余额实施了分析程序,将报告期存货结构变化、备货水平与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匹配;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存货收发存明细表、销售明细表,将报告期内原材料的增加与采购明细表进行比较,将库存商品的减少与销售明细表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匹配;
4、获取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末的存货自盘计划、自盘表,复核发行人存货自盘流程合理性,并将盘点结果匹配至相应期末存货余额,确认存货账实相符情况,相关复核比例情况如下:
(4)对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生产领料实质性测试,测试金额占同期生产领料和研发领料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64.53%、62.44%。
6、对公司主要客户执行访谈及函证程序,确认报告期内客户订单及销售情况,并结合期后销售情况,以佐证公司库存商品及在产品余额的真实性。
7、对 2018 年末、2019 年末在产品期后完工入库、销售情况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检查在产品对应的完工入库单、发货单、对账验收单等资料,测试金额占期末在产品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67.00%、64.55%。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 2018 年末、2019 年末存货金额真实、准确。
二、发出商品函证回函相符及回函不符但经替代程序确认相符的具体情况及占比,函证的结论。
(一)发出商品回函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回函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函证回函相符金额占发函比例为 57.58%、22.17%、80.55%和 66.74%;其中 2019 年末回函相符比例较低,主要是期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客户歌尔科技(越南)有限公司未回函所致;针对未回函金额,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全部执行替代性测试,并核查至相应发出商品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送货单、出口报关单、客户验收单据及销售发票、银行回款单据等;各期末回函相符及未回函已执行替代测试金额合计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均已达 100%。
(二)发出商品函证结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函证回函相符金额占发函比例为 57.58%、22.17%、80.55%和 66.74%,其余均未回函,不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况;针对未回函金额,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全部执行替代性测试。
经函证及替代测试,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发出商品函证过程可控、函证结果可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真实、准确。
三、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针对 2018 年及 2019 年未监盘的存货,执行替代核查程序,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一·(二)对 2018 年、2019 年未监盘存货采取的替代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2、针对发出商品未回函的函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替代程序:
(1)检查对应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送货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等资料。
(2)检查期后收入确认凭证、客户验收对账单据、对应的回款信息等资料。
(3)与公司收发存中销售出库明细相核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20 年末与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存货执行了监盘,监盘结果与发行人账面记录不存在重大差异;2020 年末与 2021 年 6 月末
存货监盘比例存在差异,以及未对 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具有合理性;公司 2018 年末、2019 年末存货金额真实、准确。
2、公司发出商品函证过程可控、函证结果可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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