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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触一个股权转让或重组的所得税问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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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08: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胡克 于 2022-9-5 08:17 编辑


最近接触一个股权转让或重组的所得税问题的案例,经过几次模拟,结论竞然是股权重组时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时一般税务处理比特殊税务处理对纳税人更有利,请大家帮我看看税务筹划处理的环节是不是哪没有考虑完整。

A公司有3个全资子公司,B、C和D,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C为IPO中的拟发行人,为消除同业竞争,A将B的股权转让给C(A资金比较紧张,所以采用现金方式而非将B股权投入C),A对B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金均为6亿元,公允价值为10亿元,以下的推演均不考虑方案设计对申报期的影响,只考虑税务利益大小。

一、A将B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按公允价值10亿元,则A应纳企业所得税,(10-6×25%=1亿元,购买后,CA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亿元。

二、D向A发行股份(股份公允价值10亿元、与B公允价值相同)购买B全部股权,D再将B全部股权以公允价值(10亿元)出售给C,然后将转让收益以股利方式分配给A;12个月后,D向A回购因购买B股权发行的股份,回购价格为A对B的初始账面价值6亿元。

D向A发行股份购买B的股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股权收购比例和股份支付比例均符合要求,可采用特殊税务处理;同时,D和A也可以自愿采用一般税务处理。两种税务处理各环节税负比较如下:

业务环节
会计处理
特殊税务处理
一般税务处理
D向A发行股份购买B股权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D以A原账面价值计量B的股权,即D对B的股权账面价值也为6亿元。
D、A均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A对D增发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亿元(转让资产B的账面价值),D对B的计税基础也为6亿元。
D确认转让B股权所得4亿元(10-6),A计税基础为10亿元(公允价值)。
D向C转让B股权
D确认账面投资收益4亿元(10-6),C持B股权的账面价值10亿元。
确认转让收益4亿元(10-6),纳税1亿元,C持B股权的计税基础10亿元。
确认转让收益0元(10-10),C持B股权的计税基础10亿元。。
D向A分配由于转让B股权所得对应的税后利润
D减少净资产(10-6)×(1-25%)=3亿元、A确认投资收益3亿元,来源于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免税。
A的投资收益3亿元,来源于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免税。
与“特殊税务处理”相同。
D向A回购12个月增发的股份,回购价6亿元
D减少净资产,A确认股权转让所得0(回购得到对价6-账面价值6)。
A确认股权转让所得0(回购得到对价6—A对D的计税基础6)
A确认股权转让所得-4(回购得到对价6—A对D的计税基础10),抵减当期所得税1亿元。
A、C、D3公司总计缴税

      
D缴税1亿元
D缴税1亿元,A抵税1亿元,总纳税0。
   
这个表我逐行检查了一下,都没有发现哪个环节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计错的。大家帮看下,如果都没错,那就说明:
   
一、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特殊税务处理只是将税款递延了,而不是减少了,有时一般税务处理甚至对纳税人更有利,评估税务影响时一定不要只是千方百计去考虑特殊税务处理;
   
二、这个案子如果税务处理没问题,那么就可以采用股权重组的方式避掉直接转让股权的税款(当然是不考虑反避税调查),尽管是先缴税再过一段时间又抵税。
   
三、这个例子中,一般税务处理关键在于:将集团内对B股权的转让收益转化为D对A的免税分红收益,同时C对B的计税基础仍然为10亿元,不会影响C的纳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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