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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被监管、关联采购大幅上升、频繁大额拆借,如何逐条论述是否符合分拆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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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19: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19:33 编辑

5.关于是否符合分拆上市条件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为本所上市公司,发行人本次 IPO 属于分拆上市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先后受到深圳证监局、交易所监管措施;发行人与较多关联方业务为上下游关系且 2020 年关联采购、销售金额大幅增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第三方频繁存在大额资金拆借。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各项条件。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发行人说明】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各项条件。

【回复】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上市公司兆驰股份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情形,兆驰股份分拆所属子公司兆驰光元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各项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兆驰股份于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之日,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符合本条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兆驰股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2.49亿元、8.96亿元、16.33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兆驰股份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25.76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根据兆驰股份已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3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兆驰股份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为0.5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占比3.48%。因此,兆驰股份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兆驰股份已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3.96亿元;兆驰股份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为9.11亿元,占比8.00%。因此,兆驰股份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符合本条规定。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兆驰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兆驰股份公告的2018-2020年度的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兆驰股份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兆驰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020年1月18日,兆驰股份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同日,实际控制人顾伟收到《关于对顾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主要原因为兆驰股份存在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等。2021年6月29日,兆驰股份因会计差错更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75号);2019年5月30日,兆驰股份因实际回购总金额未达回购方案中披露的计划总金额,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83号)。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的相关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号)的规定,兆驰股份收到的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的《警示函决定书》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兆驰股份出具的《监管函》不属于公开谴责。

综上,兆驰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兆驰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兆驰股份最近一年(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审[2021]3-3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兆驰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符合本条要求。

五、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兆驰光元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兆驰光元的主营业务为LED器件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综上,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符合本条要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之日,兆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兆驰光元的股份合计为6.29%,不超过本次分拆前兆驰光元总股本的10%;兆驰光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兆驰光元的股份合计为6.61%,不超过本次分拆前兆驰光元总股本的30%。

综上,兆驰股份和兆驰光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符合本条要求。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兆驰股份于2021年5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兆驰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对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兆驰股份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兆驰股份的主营业务为家庭视听类及电子类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目前主要有智慧显示、智慧家庭组网、LED全产业链等业务板块。兆驰光元的主营业务为LED封装,即LED器件及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分拆上市后,兆驰股份及下属其他企业(除兆驰光元及其子公司)将继续专注发展除LED封装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兆驰股份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兆驰股份与兆驰光元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兆驰股份的主营业务为家庭视听类及电子类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目前主要有智慧显示、智慧家庭组网、LED全产业链等业务板块。其中,兆驰光元的主营业务为LED封装,即LED器件及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兆驰光元的LED封装业务与兆驰股份的智慧显示、智慧家庭组网、供应链管理业务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兆驰光元的LED封装业务与兆驰股份LED芯片、LED应用照明业务也不存在同业竞争。LED行业产业链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兆驰股份的LED芯片业务属于LED行业的上游、兆驰光元的LED封装业务属于LED行业的中游,兆驰股份的LED应用照明属于LED行业的下游。LED芯片、LED应用照明与LED封装的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均不相同,因此兆驰光元与兆驰股份LED芯片、LED应用照明业务也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伟、兆驰光元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2发行人说明之“五、公司与主营LED业务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上市后,兆驰股份与兆驰光元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兆驰光元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兆驰光元后,兆驰股份仍将保持对兆驰光元的控制权,兆驰光元仍为兆驰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兆驰股份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为本次分拆兆驰光元而发生变化。

对于兆驰光元,本次分拆上市后,兆驰股份仍为兆驰光元的控股股东,兆驰光元和兆驰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兆驰光元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兆驰光元与兆驰股份主要在LED组件及器件销售、采购LED芯片、厂房租赁等方面存在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发行人向兆驰半导体采购LED芯片的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6和问题16的相关回复;发行人向兆驰股份销售LED背光组件的公允性分析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7的相关回复;发行人向兆驰股份拆入资金以及向千禧珠宝、得胜资产拆出资金的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4的相关回复。

本次分拆上市后,兆驰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兆驰股份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兆驰股份利益。本次分拆后,兆驰光元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兆驰光元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兆驰光元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兆驰股份、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伟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充分尊重江西兆驰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尽力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进行违规担保。

6、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发行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江西兆驰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针对本次分拆,兆驰光元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保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制度。

3、如果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发生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保证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综上,本次分拆后,兆驰股份与兆驰光元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兆驰光元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兆驰股份与兆驰光元在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目前,兆驰光元存在租赁兆驰股份部分房产的情况,租赁价格公允。除此以外,兆驰股份和兆驰光元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兆驰光元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兆驰股份和兆驰光元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兆驰光元与兆驰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兆驰股份不存在占用、支配兆驰光元的资产或干预兆驰光元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本次分拆后,兆驰股份和兆驰光元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兆驰光元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兆驰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本次分拆后,兆驰股份和兆驰光元将继续保持各自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兆驰股份与兆驰光元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本条规定。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各项条件。

【中介机构核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兆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告的《上市公告书》,计算兆驰股份股票上市的时间;

2、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就本次分拆的相关会议及决策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发布的相关公告;

3、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兆驰股份出具的2018-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兆驰光元本次申请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并计算兆驰股份2018-2020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兆驰光元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金额、兆驰股份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兆驰光元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兆驰股份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兆驰光元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

4、查阅兆驰股份2018-2020年度的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兆驰股份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查看兆驰股份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5、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检索兆驰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是否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6、查阅了兆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向是否用于发行人的业务;

7、计算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兆驰光元的股份比例;

8、查验兆驰股份、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兆驰股份实际控制人顾伟、发行人出具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实地查看兆驰股份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访谈兆驰股份和发行人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核查兆驰股份与发行人在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

10、实地查看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份及其从事LED相关业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主要产品,查看其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生产工序、设备情况;访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兆驰股份的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兆驰股份及从事LED相关业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发展历程、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及技术特点、部门和机构设置情况、了解其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11、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主要关联交易协议;

12、获取发行人及兆驰股份及其控股公司的员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记录,访谈发行人人事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员工管理体系、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员工互相兼职或共用的情况;13、查阅兆驰股份披露的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公告以及中介机构就本次分拆出具的相关文件,逐条对照《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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