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76|回复: 0

IPO案例: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的勾稽关系,软件收入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况

[复制链接]

81

主题

81

帖子

12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29
发表于 2022-10-18 19: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radley_10 于 2022-10-18 19:21 编辑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凌云光子、凌云视界、凌云视迅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16%或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子公司中凌云视界 2020 年的净利润为 3,379.70 万元,凌云天博 2020 年的净利润为-1,436.28 万元,凌云光通信 2020 年的净利润为 922.72 万元, 凌云视迅 2020 年的净利润为-215.9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的勾稽关系,软件收入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况。

回复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的勾稽关系,软件收入与 主营业务的关系,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况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公司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按 17%(现行税率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在公司嵌入式软件产品中,软件部分产生的销售收入=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其中硬件设备的销售收入按硬件生产成本加成 10%计算而得。

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包括“嵌入式软件”和“单独销售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包括智能视觉装备、可配置视觉系统等产品。(1)智能视觉装备产品,因嵌入式 软件与整套设备或解决方案融为一体,在合同中往往不体现直接的售价,或虽然少数合同体现售价,但该价格基于报价策略等因素无法真正体现软件价值。因此公司按照国家税法政策,运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方式,计算出软件部分收入,申请退税处理;(2) 可配置视觉系统产品,公司销售产品含软件的形式包括三种:整机产品含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中列明自主软件的集成产品,以及销售合同未列明但是产品中含自主软 件的集成产品。从产品形态上来说,既有封装的整机产品,也有未封装的集成产品。对于集成产品,虽然物理上为散件,但整体上仍然是一个应用级产品,相关软件或解 决方案是其整体功能重要的组成部分,故公司部分销售合同虽然未明确列明公司自主 软件产品,但实际产品交付中包括了自主软件的情形,符合软件退税的条件,按成本 加成定价的方式,计算出软件部分收入,申请退税处理。

二、基于解决方案的视觉器件产品已申请软件增值税退税的调整

因机器视觉行业产品形态比较多样化,发行人员工对符合申请退税相关规定的业务划分上理解不严谨,导致发行人将基于解决方案的视觉器件也进行了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具体原因包括:存在部分代理视觉器件业务系基于自主智能视觉装备与可配置视觉系统带来的后续销售;部分业务场景下,在解决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使用自主软件工具对硬件进行选型、配置。基于解决方案的视觉器件在申请退税的方式上,亦是按嵌入式软件产品申请,即该部分视觉器件的硬件成本乘以(1+10%)作为硬件收  入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合同收入扣除经计算的硬件收入后作为软件产品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

1、税收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 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公司基于解决方案的视觉器件产品,虽然该部分视觉器件运用到了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算法,但最终客户基于实际业务需要,仅购买了部分视觉器件,不能直观和软件产品相挂钩,这部分申请退税系对财税〔2011〕100  号中软件产品的政策规定运用理解不够谨慎或实操中较难区分,导致软件退税金额出现计算错误,不属于主观故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 5 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对   2016  年起的退税情况进行自查梳理,在与税务咨询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 2016  年至 2021  年 10月的基于解决方案的视觉器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共计退回增值税  817.55  万元,其中属于报告期前的税款 158.55 万元,属于 2018 年至 2020 年的税款 411.22 万元,属于 2021 年 1-10 月的税款 247.78 万元,共缴纳滞纳金 22.08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事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进行追溯重述,追溯重述后减少公司 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 158.55 万元,相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减少 2018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 411.22 万元,其中 2018 年至 2020 年调减金额分别为 81.47 万元、100.34 万元、229.42 万元,相应确认其他应付款。

因凌云视迅系控股子公司,上述调整事项调减各期利润相应调减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2020 年 6 月,发行人收购凌云视迅少数股东股权,上述调整事项减少资本公积 8.72 万元。发行人以 202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改制,上述调整事项减少自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公积 386.81 万元。追溯重述各期按对利润的影响相应调减盈余公积。

公司对  2021  年  1-10  月退回的增值税  247.78  万元,减少退税收入,相应确认其
他应付款。缴纳滞纳金 22.08 万元,公司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退回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的退税款 681.29 万元,凌云光子于 2021 年 11月 23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退回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21 年 10 月的退税款 37.88 万元,凌云视迅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退回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的退税款 98.37 万元,缴纳滞纳金  22.08  万元。本项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报告期内公司即征即退部分的软件销售额数据

将历史上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中剔除前述会计差错对应的视觉器件退税项,重新梳理报告期内即征即退部分的软件销售额数据,具体如下:
1.png

(二)因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和开票时点存在时间差,导致各期开票金额与销售额存在差异,此处将实际收入与开票之间的差异原因列示如下:
2.png
3.png

(三)开票软件收入金额和申报即征即退软件收入金额的差异

因公司软件产品开票时点与申报纳税时点存在时间差,此处将当期开票金额与当期申报退税收入金额做勾稽列示如下:
1.png
综上,由于公司销售发票开具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存在时间差,公司申请退税时点与发票开具时点存在时间差。经数据勾稽后,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软件产品收入存在配比关系。

二、软件收入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机器视觉及光通信业务。其中机器视觉产品包括可配置视觉系统、视觉器件、智能视觉装备;光通信产品包括光纤器件与仪器、光接入网设备等,目前公司战略聚焦机器视觉业务。

公司软件收入主要系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为机器视觉业务中的组成部分。机器视觉系统的核心是为机器植入“眼睛”和“大脑”,可替代人工从事各类繁杂且重复的工作,或从事人类不能完成的高精度、高风险的工作,集光学、机械、电子、计算、软件等技术为一体。机器视觉产业链上游为视觉器件,包含以芯片、相机、镜头、光源、采集卡等为代表的硬件,以及以算法平台为代表的软件;中游为各类面向行业应用场景的、相对标准化的可配置视觉系统;下游为以智能视觉装备为典型代表的行业集成应用与服务。

公司的视觉器件,绝大部分批量应用于公司的可配置视觉系统与智能视觉装备产品,基本不作为独立产品单独对外销售。软件和算法是系统实现的技术核心,与视觉硬件共同决定了机器视觉产品的性能。公司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算法平台和软件平台,面向不同技术层次、不同类型(如集成商、终端厂商等)的客户,提供差异化解决方案。

公司主要的软件与算法平台如下:

1.png

三、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况

2.png
公司的软件销售主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况较少,主要系公司开拓新客户时,合作首单会先单独推广软件,各年销售额占软件收入和总体收入的比例均较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5-2 21:31 , Processed in 0.07989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