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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对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和以及是否存在报告期末集中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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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19: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radley_10 于 2022-10-18 19:33 编辑

关于收入截止性

根据问询回复,2020 年四季度收入较 2019 年同期增长主要来源于移动智能终端显示驱动芯片及电子标签驱动芯片,分别比上年增加 6,803.48 万元和893.86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收入占比(38.00%)远高于 2019 年同期(27.87%),2020 年四季度收入占比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约 30%)。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5 天的销售金额为 1,793.09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2020 年四季度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及金额,请单列智能穿戴设备产品和电子标签驱动芯片产品销售金额;(2)2020 年四季度各销售模式下的销售金额,通过代理商销售的截止目前的终端销售情况;四季度 销售中直销客户和代理模式下的终端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2020 年四季度的销售明细,并对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和以及是否存在报告期末集中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2020 年四季度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及金额,请单列智能穿戴设备产品和电子标签驱动芯片产品销售金额

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 2019 年同期主要系发行人收入增长所致,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2021 年上半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共实现营业收入 45,523.85 万元,其中,一季度、二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7,687.10 万元、27,836.75 万元,整体较 2020 年四季度平稳增长,未出现大幅下滑。

1、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2021 年第一季度及 2021 年第二季度销售的主要产品情况分析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2021 年第一季度及 2021 年第二季度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及金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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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销售的主要产品为移动智能终端显示驱动芯片,其中,智能穿戴设备芯片产品销售金额为 3,086.56 万元。发行人 2020年四季度电子标签驱动芯片销售金额为 1,241.64 万元。

(二)2020 年四季度各销售模式下的销售金额,通过代理商销售的截止目前的终端销售情况;四季度销售中直销客户和代理模式下的终端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1、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及 2020 年度各销售模式销售金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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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直销模式下销售金额为 2,320.24 万元,占 2020 年四季度销售金额的 11.42%,低于发行人 2020 年度直销模式销售占比18.28%。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直销模式下向关联方销售金额为 1,460.65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销售金额的 7.19%,低于发行人 2020 年度直销模式下向关联方销售占比 12.18%。

2、2020 年四季度通过代理商销售的终端销售情况

发行人产品系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品牌厂商的二级物料,模组厂使用发行人的芯片与玻璃、背光、FPC(软性)线路板等其他材料一起生产成模组, 并将模组销售给方案商、组装厂或品牌客户。模组厂商系发行人产品的直接消耗者,故将模组厂商认定为发行人产品销售的终端客户。

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 35 家代理商(包含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代理商)确认的采购发行人产品的进销存情况。2020 年四季度上述 35 家代理商中有 20 家代理商向发行人采购产品,采购金额占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代理模式下销售金额比例为 93.61%,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20 家代理商 2020 年四季度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库存数量及对应的发行人销售金额、期后销售实现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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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代理商 2020 年四季度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数量为 1,803.96 万颗,对应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销售收入984.65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代理模式下销售收入的比重为 5.47%。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代理商 2020 年四季度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其中,2020 年四季度代理模式下电子标签驱动芯片均于当期实现终端销售,主要原因为 2020 年四季度电子标签驱动芯片销售对应代理商和终端客户较为集中,2020 年四季度终端客户需求较大,代理商采购商品后即销售给终端客户,故对应电子标签驱动芯片 2020 年期末库存为零。

3、2020 年四季度销售中直销客户和代理模式下的终端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1) 直销模式下,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情况直销模式下,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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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模式下,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金额为 1,460.65 万元,占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直销模式销售金额的 62.95%。

1) 发行人向群创光电及其子公司销售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定价公允

群创光电是 TFT-LCD 面板制造公司,同时具有显示模组的加工制造能力, 是拥有完整大中小尺寸 LCD 面板、以及触控面板的一条龙全方位显示器提供者。群创光电将其面板与从发行人采购的显示驱动 IC 组装成模组或与其面板搭配销售给客户,该业务原因合理,具备必要性。

发行人向群创光电及其子公司销售定价公允。群创光电根据其产品生产需求选择有信誉基础的供应商参与询价,各供应商根据群创光电的产品需求提出报价方案,群创光电综合各供应商的价格竞争力、产能供应能力、企业信誉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合作方。发行人向群创光电及其子公司的销售价格由交易双方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协商确定,并且与市场上其他同类设计厂商报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公允性。

2) 发行人向无锡夏普销售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定价公允

夏普公司是一家日本的电器及电子公司,通过产品业务和设备业务部门经营其业务。产品业务部门包括数字信息设备,健康和环境设备,能源解决方案和业务解决方案产品。它提供一系列数字信息设备,如彩色电视机,蓝光光盘刻录机,手机,平板电脑和电话等;同时它还提供一系列健康和环境设备,以及为晶体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提供能源解决方案。设备业务部分包括液晶显示器(LCD)和电子设备产品。无锡夏普系日本夏普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液晶显示装置及其配套零部件、摄像头模块及电子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2017 年日本夏普计划推出高分辨率、高刷新速度、能实现快充的游戏手机,而发行人管理层愿意在技术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经过多轮谈判协商,双方达成合作,发行人设计的显示驱动芯片应用于夏普的手机产品,双方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向无锡夏普销售定价公允。日本夏普在确定手机显示驱动 IC 时,同时与多家 IC 设计公司协商谈判。由于其设计的游戏手机对显示性能要求较高, 因此其在选取 IC 时主要考虑设计公司 IC 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同时结合产品价格、供应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经过多轮平等协商谈判,日本夏普最终确定与发行人合作。双方交易价格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产品特性协商确定,与其他 IC 设计厂商给予夏普的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

(2) 代理模式下,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存在个别终端客户为关联方的情况

1) 代理模式下,不存在代理商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代理商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2) 经核查已取得的代理商的进销存情况,2020 年四季度,已取得进销存的代理商销售金额为 16,843.72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代理模式销售收入的 93.61%,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存在个别终端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2020 年四季度,上述已取得进销存情况的代理商实现销售的非关联方主要终端客户名称及基本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下表中仅列示关联方终端客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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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三赢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三赢”)系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鸿海精密 2020 年年报披露之关联企业,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通过代理商向其销售摄像头音圈马达驱动芯片 30 万颗,对应发行人销售收入7.20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代理模式销售收入比重为 0.04%。发行人向晋城三赢销售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晋城三赢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拥有手机摄像模组的加工制造能力。晋城三赢将发行人摄像头音圈马 达驱动芯片与镜头、传感器等组装成模组销售给客户,该业务原因合理。同时, 发行人通过代理商向晋城三赢销售产品一方面出于应收账款账期管理的考虑, 发行人给予代理商的账期较短,通过代理商销售能更快的回笼资金;另一方面, 通过代理商销售能更好的满足客户日常技术支持及维护需求,能减少公司的日 常维护支持成本;故通过代理商向晋城三赢销售产品具备合理性。

综上,2020 年四季度除通过代理商向关联方“晋城三赢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外,不存在 2020 年四季度发行人代理模式下的主要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2020 年四季度的销售明细,并对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和以及是否存在报告期末集中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并说明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

(一)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了2020年四季度的销售明细,发行人2020年四季度销售收入真实。

2、发行人2020年四季度不存在报告期末集中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采用了包括函证、走访、截止性测试、检查期后销售退回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方法对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的销售收入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按照客户和产品类别归集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收入、毛利率等经营成果。

2、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的公司业务概要及经营情况讨论分析等确认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波动的主要原因,并与发行人的业绩波动进行比较分析。

3、收集行业资料,关注国际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态势对半导体行业供需形势的影响,核实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业绩上涨的合理性。

4、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 2020 年四季度半导体行业市场供需形势变化情况、产品销售价格与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单价与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销售增长的合理性。

5、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交易模式、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查阅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签订的业务 合同,了解交易条款的认定,核查交易真实性、收入确认准确性,向 2020 年四季度向发行人采购增长较多的客户了解其采购规模上升的背景及原因,分析发 行人 2020 年四季度销售收入上升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走访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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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和交易事项进行了函证,回函存在差异的核对发行人编制的差异调节表,就差异事项进行核实;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销售订单、出货单、空运提单/出入境载货清单/寄件运单/客户签收记录、销售发票、客户销售回款记录、期后回款记录等,报告期各期函证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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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抽取样本,核对各样本收入的销售订单、出库单、提单、签收单、发票、收款回单等原始凭证,确认相应收入确认金额、内容、时间是否准确。


8、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流水,抽取样本,检査发行人销售收款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确认销售回款的真实性。

9、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期后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况,经核实,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销售不存在期后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在少量期后销售退回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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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收入明细表和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对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具体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关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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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 2020 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以前年度均下降,从逾期账龄结构分析,2020 年期末未逾期应收账款占比为 98.86%,同时结合核查程序(9) 期后销售退回核查情况和(11)期后回款核查情况,验证发行人 2020 年度销售的真实性。

11、对期末大额应收账款进行期后回款检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20 年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的期末余额及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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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发行人 2020 年期末及 2021 年期末不同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期后回款金额与其应收账款余额相匹配。


1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来源的区域包括中国境内、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及国外,其中中国香港及中国境内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区域,报告期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89.43%、85.57%及 93.89 ,即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在区域为中国香港及中国境内。发行人主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空运方式、快递方式及陆运方式。发行人或发行人封测厂供应商将货物运送往香港一般采用空运方式或者从深圳陆运往香港;运送往国外一般采用空运方式,在中国境内区域内运送货物一般采用快递的方式,上述交货时间较短。

根据上述情况,选取报告期各期末前后 5 天的销售收入确定为进行截止性测试的期间,关注是否存在跨期事项,截止测试程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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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性测试具体抽样标准为:以单笔销售订单收入 20 万元为标准,对金额以上订单收入全部抽样,并对金额以下订单收入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查。报告  期内各期,检查样本数量分别为 45 个、58 个和 50 个。对于所选取的项目,根据销售合同和订单约定的交货条款,检查至相应的交货文件,例如相关合同、  装运单据、空运提单、签收单等,并确定销售以及相关应收款项记录在正确的  会计期间。具体核查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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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报告期各期财务报表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3、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 35 家代理商(包含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代理商)确认的采购发行人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将发行人主要代理商采购明细与发行人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检查发行人主要代理商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对外销售和期末库存情况,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代理模式下销售收入对应进销存获取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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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过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获取的发行人 2020 年四季度主要客户和主要终端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将其股东、主要人员情况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进行比对, 核查其股东、主要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情形,了解主要终端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5、根据取得的进销存明细,统计报告期各期向代理商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终端客户清单,对主要终端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其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通过何种途径采购发行人产品、产品质量等情况,进一步验证发行人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16、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 检查,核查其资金流水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代理商及其股东或主要人员、终端 客户及其股东或主要人员的异常资金流水。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的资金流水 中不存在与发行人代理商及其股东或主要人员、终端客户及其股东或主要人员 的异常资金流水。

17、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内容、背景、原因及定价方式,分析向关联方销售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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