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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成本和费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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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19: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radley_10 于 2022-10-18 19:43 编辑

关于成本和费用

6.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的报关及运邮费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从销售维度来看,公司销售合同数量较多,有时采用同一服务商将货物发往同一地区的客户,无法准确区分采购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的运费。

2020 年,计入销售费用的报关及运邮费金额为 1,461.20 万元,公司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简化处理将 2020 年的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标准为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当年合并口径利润总额的 5%,或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较为重要的相关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1)成本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公司是否存在销售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2)公司采用重要性原则的依据,2020 年将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2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售后服务费主要包括两部分: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 1%测算预计负债应有余额,依据期初预计负债的金额,对差额补提售后服务费;(2)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公司承担后续维护服务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维保费用等。报告期各期计提的售后服务费合计的金额约 700 万元,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合计约 3,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计提的预计售后服务费与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差异较大的原因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2)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入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

6.3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显示面板类客户的产线用于行业新兴、领先的产品工艺,对应检测设备技术具备前瞻性。例如柔性屏、MiniLED、大尺寸屏等,属于新产品、新工艺,包括公司在内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供应商均需要针对该类产品进行研发;同时,不同客户根据其自身工艺、产线结构,对显示面板 AOI检测产品的性能、参数等需求有所不同,在光机电算软方面需要进行定制化开发。报告期内,定制化业务投入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1,423.06 万元、2,384.51 万元和2,011.4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定制化业务相关研发开展前和过程中是否签订合同,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的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后续是否形成收入,如形成收入说明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6.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的报关及运邮费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从销售维度来看,公司销售合同数量较多,有时采用同一服务商将货物发往同一地区的客户,无法准确区分采购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的运费。

2020 年,计入销售费用的报关及运邮费金额为 1,461.20 万元,公司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简化处理将 2020 年的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标准为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当年合并口径利润总额的 5%,或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较为重要的相关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1)成本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公司是否存在销售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一、成本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成本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制定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采购招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采购付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仓储管理制度》《财务中心岗位分工管理制度》《生产成本管理办法》等制度或细则,对各类业务合同签订、成本概算、成本预算、采购管理、仓储管理、成本核算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成本费用支出核算方面: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对员工薪酬计算、发放及入账过程、合同审批及成本费用支出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二、公司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公司市场销售管理部签订销售合同后,通过 CRM 将生效的销售合同传递到 ERP系统。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存货成本录入统计。生产部门根据生产工单进行生产中的生产投料、生产报工录入统计。财务部门分别按照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及其他成本等明细对产品成本进行成本核算。其中,原材料成本属于直接成本,采购部根据预算进行采购,交付中心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投料,财务部根据生产投料单进行材料成本归集;人工成本及其它成本能直接归属到合同项目的,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属到合同项目的,参照实际工时分摊。

三、公司销售费用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报告期内执行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主要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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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工薪福利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报关及运邮费和售后维保费等(注:2020 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报关及运邮费调整至营业成本核算),上述费用合计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 2018-2021 年 1-6 月分别为 86.15%、86.27%、90.01%和 88.07%。


(1) 工薪福利费主要核算销售及客服人员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费等薪酬费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建立员工花名册,对人员的部门归属进行明确划分。公司制定了《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凌云光精英计划的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各部门人员的薪酬管理,合理激励团队。人事专员根据考勤结果按部门归集并编制《薪酬计算表》,经人事总监审核后发送至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计算表计提并归集相关费用,并由财务经理复核后进行系统过账。

(2) 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主要核算相关人员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和为拓展业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报关及运邮费主要核算境内销售承担的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境外销售运送至出口港口的运输费用、海关报关费、货运保险费以及采购材料发生的相关运费。公司制定了《预算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费用报销操作手册》《外出和出差管理制度》,对相关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根据不同的费用性质,分别确定不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费用性质和金额大小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财务部根据相关人员差旅凭证、费用报销凭证进行销售费用二级明细科目归集,不存在将其他环节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公司各项销售费用证据齐全,相关支出均已经过适当审批,准确核算。

(3) 售后维保费主要核算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公司承担后续维护服务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维护费用以及根据历史售后维保费进行合理估计补提的部分。公司制定了《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对发生的各项售后维保支出进行管理核算。

公司销售费用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报告期内执行情况良好。

四、公司的财务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财务人员为 35 人,具有财务相关工作经验在 3 年以下的 3 人,3-10 年的 18 人,10 年以上的 14 人。研究生学历 3 人,本科学历 26 人,专科学历 6 人,主要财务人员均具有财会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综上,公司成本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根据成本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且一贯执行,公司不存在销售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2)公司采用重要性原则的依据,2020 年将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公司采用重要性原则的依据

2020 年,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报关及运邮费金额为 1,461.20 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报系根据重要性原则并兼顾成本效益原则采用的简化处理。采用重要性原则的依据:(1)报关及运邮费金额低于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重要性水平;(2)报关及运邮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0.83%,占比影响小;(3)计入销售费用或成本对当期利润总额无影响。故公司综合考虑,原列报未对运费区分成本费用拆分核算。

二、2020 年将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结合新收入准则要求,说明运费列报的准确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 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的运输活动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要活动。公司发生的报关及运邮费均属于履约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新收入准则,2020 年度公司应当将报关及运邮费列报于营业成本项目。

2020 年度,公司仍将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主要考虑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过程中三年财务数据可比性的需要,因此公司在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更新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天准科技和大恒科技的会计处理方式,未对报关及运邮费进行调整。

为严格执行新收入准则,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更正报关及运邮费的列报科目,采用追溯重述法将 2020 年度报关及运邮费列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了差错更正,调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21 年 1-6 月,公司的报关和运邮费列报于营业成本项目。

(二)相关调整对经营业绩未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将销售费用中的报关及运邮费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报,调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20 年调整金额为 1,461.20 万元,上述调整事项同时影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479.50 万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479.50 万元。

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调整了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和财务指标的调整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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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后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产生影响,2020 年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增加 1,461.20 万元,综合毛利率下降 0.83 个百分点,销售费用减少 1,461.20 万元,销售费用率降至 9.38%,对利润总额、净利润未产生影响;2020 年合并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1,479.50 万元,同时“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 1,479.50 万元,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未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 16,首发材料申报后,发行人如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充分考虑差错更正的原因、性质、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对此,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公司此次调整,能够更严格地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前后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科目均未发生变动,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相关更正信息已作恰当披露,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三)运邮费会计处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

同行业上市公司在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前后对运邮费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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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精测电子、华兴源创、深科达的运邮费均已计入“营业成本”核算,与公司调整后列报一致。

6.2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售后服务费主要包括两部分: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 1%测算预计负债应有余额,依据期初预计负债的金额,对差额补提售后服务费;

(2)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公司承担后续维护服务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维保费用等。报告期各期计提的售后服务费合计的金额约 700 万元,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合计约 3,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计提的预计售后服务费与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差异较大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一、计提的预计售后服务费与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售后服务费主要包括:计提的售后服务费和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1)计提的售后服务费为公司系根据以往的质保经验,于报告期各期末按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 1%计算确认期末预计负债余额,依据期初预计负债的金额,对差额补提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2) 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为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公司承担的后续维护服务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维保费用。

售后服务费与预计负债勾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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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1 年 1-6 月预计负债期初数分别为 1,168.11 万元、1,405.09 万元、1,430.37万元和 1,755.48 万元,均大于 2018-2021 年 1-6 月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由上述数据来看,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 1%测算预计负债应有余额,该金额可以覆盖下一年的售后维保费。因此,公司履行维保业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是 1%,公司采取的预计负债计提方式的会计处理恰当。

(一) 与近期过会或提交注册计提售后服务费的公司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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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近期过会或提交注册并详细披露了预计负债计算方法的案例中,美埃科技、华大智造和三问家居与公司计提售后服务费的方法一致,均为参照历史经验按照该年末所需支付的最佳估计数对产品售后服务费进行计提,确认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一通密封对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方式为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根据质保期内很可能发生的售后维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因此,公司对于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方式为保守预估售后服务费占收入的比例,并非独有,具有适用性。

(二) 售后服务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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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和天准科技的比例为销售费用中售后维护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华兴源创的比例为销售费用中修理费和服务费的合计数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深科达的比例为销售费用中物料消耗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由于公司和上述表格中的同行业公司在业务结构和细分领域有所差异,因此 2018-2020 年售后服务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公司均低于可比公司均值,但 2019-2020 年两者的差异并不显著。2021 年 1-6月,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公司在售后维护的需求也同步增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增长趋势相符。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售后服务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均值差异不大。

同时,同行业可比的五家公司均未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 1%测算预计负债应有余额,符合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恰当。

请发行人说明:(2)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入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

一、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


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产生的售后费用主要包括物料消耗和维保费,在销售费用(售后维保费)披露。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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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分别为 371.43 万元、861.56 万元、1,175.95 万元和 943.96 万元。报告期内,售后相关费用占比增长,主要系随着销售规模逐步扩大,公司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及售后服务存量增多,所需维保产品数量随着各年的积累持续上升,但整体售后维保费占收入比重较低。

此外,还有少量销售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的人工薪酬、差旅费等。但因销售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主要负责行业客户需求挖掘与解决方案提供、线索收集与跟踪、销售项目运作管理,客户关系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因主要工作集中在售前,售后服务工作时长占比较少,且上述人员同时会为不同客户提供服务。上述人员的开支均在销售费用中汇总核算(如人工薪酬在销售费用工薪福利费披露、差旅交通在销售费用差旅交通费披露),对其进行报工区分售前售后工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故在此处未作拆分。

二、是否存在应计入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公司销售过程包括售前和售后,售前主要为获取客户、挖掘行业和客户需求、执行商务洽谈、合同签约、进行售前的培训和沟通工作等,售后主要为根据客户的需求,解决售后问题,例如维修、问题咨询等。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薪酬、物料消耗、维保费、差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属于前述规定中描述的范围,报告期内,公司均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将发生的售后维保费,包含物料消耗和维保费,以及相关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的薪酬、差旅等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具备合理性,主要是因为(1)相关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在售后环节从事的是服务客户工作,并非生产、安装调试等生产环节工作,公司人员划分职责清晰明确,不会将销售属性人员划分至生产成本环节工作;(2)公司的物料消耗根据领料单的属性,能够准确区分生产领料、售后服务领料和研发领料,能够将相关物料准确划分至相应的成本费用属性;(3)维保费为公司支付给原厂供应商维修人员的维修产品费用,发生阶段通常在质保阶段,划分至销售费用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规范运作,不存在应计入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

6.3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显示面板类客户的产线用于行   业新兴、领先的产品工艺,对应检测设备技术具备前瞻性。例如柔性屏、MiniLED、 大尺寸屏等,属于新产品、新工艺,包括公司在内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供应商均需要 针对该类产品进行研发;同时,不同客户根据其自身工艺、产线结构,对显示面板AOI 检测产品的性能、参数等需求有所不同,在光机电算软方面需要进行定制化开发。报告期内,定制化业务投入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1,423.06 万元、2,384.51 万元和2,011.4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定制化业务相关研发开展前和过程中是否签订合同,将相 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定制化业务相关研发开展前和过程中是否签订合同

(一)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占整体研发费用比例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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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发立项前签订合同项目,主要为发行人获得客户合同后,现有产品和技术不满足客户部分需求,因此需要进行研发立项,开展研发活动,对现有的产品平台和模块进行功能扩充,该部分功能具备通用性。在形成 BOM 之前,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薪酬、领料等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在 BOM 确定后,发行人的产品进入生产过程,相关成本费用均计入生产成本进行核算。


(三) 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中及研发结项后签订合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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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中及研发结项后签订合同的项目相关研发费用支出分析详见 本题“二、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之相关分析。

二、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 相关研发成果具备通用性


因深天马、京东方、TCL 集团、鸿海精密等大客户为行业龙头企业,对检测设备的需求基于显示面板行业、消费电子行业的新产品、新工艺,属于行业前瞻性和创新性的需求,例如 mini 屏、柔性屏等检测技术,因此公司需要进行研发投入。用于检测上述客户产品的显示面板检测 AOI 产品的技术具备基础性和通用性,可用于其他类似工艺产品的检测设备。因此,公司经过研发的检测设备所积累的技术和研发成果,通 常沉淀成为显示面板技术平台的功能模块,可以运用于其他显示面板客户的检测设备。综上,相关研发成果的核心技术原理具备通用性。

(二) 合同签订前发生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合同签订前归集至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420.29 万元、 1,856.42 万元、1,027.65 万元和 1,142.01 万元,占各年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9%、12.03%、5.83%和 8.79%,包括研发过程中签订合同及研发结项后签订合同两种情形,主要为公司根据已有的客户意向或市场主流客户群的需求而发生的研发人员的薪酬、领用材料和其他费用,存在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战略性客户对于相关新产品检测设备的决策周期较长,公司无法预计合同签订时间,且部分项目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司能否中标亦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考虑到客户的行业地位及战略价值,且该类研发的成果具备通用性,仍可以用于其他客户。故在未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根据客户提出的设计指标需求开始设计研发工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的定制化研发模式系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新产品开发。由于显示面板类产品复 杂多样,公司先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多个研发方向并进行研发立项,再针对具体规格型 号的显示面板类产品进行开发验证或性能升级。公司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对于采取创新设计或工艺的新产品,公司的设计开发流程需要经过开发立项、产品设 计和样品测试三个阶段。

由于上述定制化研发项目启动时,相关客户尚未决定签署合同或招投标结果尚未明确,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合同能否取得及发生的成本能否收回,故已发生的设计成本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同成本的确认条件。相关支出是针对相关技术进行进一步应用、论证及创新,属于特定技术、产品的研发,故公司将在合同签订前产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三) 合同签订后发生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对于在合同签订之后启动的研发项目,主要是基于产品现有功能和技术无法满足客户的需要而开展的全新的研发活动,但是项目形成的技术和模块具备通用性,例如mini 屏、柔性屏的检测技术,可以用于其他客户关于类似产品的检测设备中。

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启动的研发项目主要为在 BOM 设计方案形成之前的研发投入计入研发费用,这个过程不会形成产品,不会产生收入。在 BOM 方案确定后,公司生产、采购部门根据 BOM 进行生产的过程计入生产成本,不属于研发活动。

BOM 方案确定前的研发活动计入研发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1、研发性质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生产支出归集在生产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签订后归集至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1,002.77 万元、528.10 万元、983.78 万元和 366.41 万元,占各年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60%、3.42%、5.58%和 2.82%,主要为对应研发项目中 BOM 确定之前的研发人员的薪酬、领用材料和其他费用。定制化研发业务中,公司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客户需求分析、方案设计、软件算法平台开发和软硬件联调测试,目标是形成相应产品的 BOM 配置,期间研发人员薪酬、领料均计入研发费用。

产品 BOM 确定后,交由采购部门采购相应物料,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组装,主要支出包括生产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薪酬、生产采购领料及其他费用,全部归集在生产成本。

2、定制化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转移约定

定制化业务通常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研发成功后会根据研发形成的 BOM 等进行生产。公司与上述客户签订的合同为产品购销合同,仅约定了产品种类、功能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未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亦不涉及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向客户转移的约定。

同时,公司在合同履约时,实际并未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

3、 定制化业务相关业务合同不涉及对研发成本、费用补偿的约定和条款

公司合同产品相关的研发活动并非纯粹为实现该合同销售为唯一目的,且公司存在定制化研发需求的合同中未单独约定研发活动的收入及研发阶段产生的费用、成本等补偿事宜。

由此,公司定制化业务的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不应单独确认收入,相关支出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分别按照存货、无形资产等准则相关规定处理,将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将定制化业务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发行人说明:(2)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的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后续是否 形成收入,如形成收入说明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

一、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的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

报告期内,公司定制化业务研发投入主要由工薪福利费、材料费构成,相关明细和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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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发人员会参与多个研发项目,也会根据需要参与定制化研发项目。对此,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内控制度,通过研发人员参与各项目的工时及对应人员薪酬计算并归集相应的研发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及核算过程如下:

(一) 工薪福利费

1、工时填报:公司由研发助理对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的工时进行统计详细列明各员工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投入工时情况;

2、薪酬统计及分摊:研发负责人汇总、审核各研发人员工时记录表后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月末对研发工薪福利费按照各研发项目的工时占比进行分摊,计入相应的研 发项目;

3、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将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结果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分别入账,研发项目工时对应的薪酬计入各项目的研发费用。

(二) 材料费

1、OA 系统中领料:各部门人员分别在 OA 系统中根据需求申请领料,区分研发项目的领料或生产工单领料,经直接上级及部门主管审批后生成领料单。仓库人员凭审批后的领料单在 ERP 系统执行物料出库;

2、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 OA 系统中研发领料归集计入相应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对应生产工单的材料归集入相应项目成本中。

(三)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中包括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折旧摊销费用和房租类费用等,根据研发 人员对应的差旅费、研发相关的咨询服务费、研发相关的设备折旧摊销费用和研发人 员的房租类费用等归集,分别根据各研发人员实际工时或直接归属对应项目进行分配。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人员薪酬按照工时在研发费用各项目之间分摊;相关材料领用也根据领用部门、用途分别计入成本及费用中;其他费用根据发生对象、用途等分别计入成本及费用中,并根据工时或直接归属分摊入各研发项目。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二、后续是否形成收入,如形成收入说明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定制化研发投入费用化,未形成收入,生产投入形成的产品后续会形成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1、在 BOM 确定之前的研发活动投入,公司计入研发费用核算,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薪福利费、研发领料和其他研发支出;针对该部分研发投入,定制化业务相关合同不涉及对研发费用补偿的约定和条款,也不属于定制化开发委托合同,不单独形成收入。研发领料包括机台、光学器件、耗损器件等,主要用于研发测试,不会形成完整样机对外销售,亦不会用于正式产品。相关领料通过研发领料单进行,与通过生产工单进行的生产领料明确区分。

2、在 BOM 确定之后的生产产品的过程投入,公司通过生产工单计入成本核算, 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薪福利费、生产领料等其他支出,发行人交付给客户的产品为该阶段形成的成熟产品,相关支出计入成本核算。因此,生产活动投入形成产品,进而形成收入。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一)了解并取得公司成本费用相关内控制度、核算办法、审批流程等,分析评价制度、核算和流程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获取公司报告期采购明细表,将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进行比对分析并访谈公司采购人员,了解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原因;

(三)获取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复核分析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

(四)检查销售费用中相关业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相关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支付对象是否异常、是否与账务记录相符;

(五)对成本、销售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公司成本费用会计期间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入账情况;

(六)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七)查阅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八)查阅科创板其他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的招股说明书、年报披露信息,了解运输费的核算科目;

(九)查阅销售合同,识别与运邮费相关的合同条款,评价运邮费的确认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十)对报关及运邮费的列报进行差错更正,并测算对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十一)通过访谈了解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评价,已销售的产品是否正常使用运转,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及维修活动;

(十二)获取公司主要销售合同,了解相关质量保证条款具体约定内容以及公司售后责任,核实公司产品质量保证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十三)获取公司财务明细账,查看相关支持性文件,核实相关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大额的售后支出;

(十四)结合售后服务费支出情况,分析售后服务费计提的充分性;

(十五)获取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和近期过会或注册生效并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方法的公司的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了解相关公司对预计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方法,与公司计提方法进行对比;

(十六) 访谈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相关定制化业务研发费用处理的原因及依据;

(十七) 访谈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相关设计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时间、人员安排、主要研发内容、项目结项时间等;

(十八) 取得公司定制化研发费用明细、台账及其对应合同,并抽取相关凭证复核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十九) 访谈研发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了解取得定制化研发项目对应后续是否形成收入,并查验其会计处理;

(二十)通过访谈了解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评价,已销售的产品是否正常使用运转,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及维修活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一) 公司成本相关内部控制健全,不存在销售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二)为了严格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已对销售费用中合同履约成本的报关及运邮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此次调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调整后对发行人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 但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科目均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此次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且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或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三) 公司计提的预计售后服务费与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差异较大系计算方法理解的口径差异,与可比公司计提政策相符,相关会计处理恰当;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在销售费用中核算,不存在应计入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

(四) 定制化业务相关研发开展前和过程中签订合同,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 定制化业务研发过程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在生产过程以前的投入,后续未形成收入;在 BOM 确定之后的生产过程形成的产品,后续会形成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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