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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营业收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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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19: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radley_10 于 2022-10-18 19:54 编辑

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 IT 运维服务合同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合同数量报告期各期分别为 462 个、679 个、724 个、343 个。其中,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确认收入对应的合同数量合计为 974 个,收入金额 15,592.31 万元。

(2)发行人存在服务开始时合同价格尚未确定的情形。部分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晚于开始服务时间。

(3)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各期走访比例分别为  71.05% 、 69.01%、64.95%、51.46%。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报告期各期发函比例分别为88.98%、84.05%、82.47%和 75.75%,回函比例分别为 83.54%、76.57%、73.01%和 69.29%。

(5)发行人存在未约定验收或结算条款的合同,按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6)部分合同存在分割的情形。如问询函回复称“由于该合同由 IBM 官方认证再制造设备销售和 36 个月的维保服务两部分组成,因此公司按照交易价格将合同拆分为612.85 万元(含税)的产品部分和 742.15 万元(含税)的服务部分,并分别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的订单数量、前五大订单金额及收入占比、平均订单金额,并结合订单数量金额分类型、分层次披露客户数量及订单规模;

(2)不同规模业务订单对应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等方面的基本差异,对应的客户类型及客户需求的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项目开始时间的具体合同数量、金额、 占比,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开始服务但未能成功签署合同并继续 项目的情形,是否存在合同实际价款低于服务/项目开始时的预期价款时的情形,如是, 请进一步披露具体情况并补充揭示业务风险;

(4)各期未确定验收和结算的合同金额占比及其对应收入,如何判定服务完成及其准确性;

(5)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分布及金额,合同主要条
款;

(6)报告期内各期存在合同分割的情形及其对应的合同、分类收入情况,合同分割方法及其准确性,相关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及其准确性,相关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报告期内对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客户采取的替代性程序,结合替代性程序后可确认的回函比例,疫情期间对客户等合作单位的走访和函证、往来款项函证和替代性程序及后续补充核查情况,说明相关核查的充分性、有效性,对核查结论的影响情况;

(2)说明对小额订单、小额订单对应客户的核查情况、核查数量、核查比例、核查方式、获取的核查证据及对相关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核查结论;

(3)各期各类业务收入对应的收入凭证类型、对应收入的比例,相关收入凭证及其盖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获取收入确认凭证的处理方法及收入确认金额、时点的确认。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的订单数量、前五大订单金额及收入占比、平均订单金额, 并结合订单数量金额分类型、分层次披露客户数量及订单规模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销售合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一)各类业务合同签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各类业务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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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数量总体呈稳定增长趋势, 合同平均金额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数量和平均金额呈现一定波动,主要是受客户大额销售合同服务期限及签署时间间隔所致。其中,2019 年度,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国银行 2019-2020 年度数据中心硬件维保及支持服务”项目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0,919.26 万元,与农业银行签署了关于 2019-2021 年度 Oracle 原厂维保服务的系列销售合同,涉及合同金额为 4,682.67 万元,上述合同服务期限为 2 年,使得当期平均合同金额同比大幅上涨。2020 年度,公司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销售合同数量及平均合同金额均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 2019  年度签署的较多大额销售合同服务期限均为 2 年且尚在服务期内所致。2021 年 1-6 月,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国银行  2021-2022  年信息科技运营中心硬件维保服务”项目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1,277.30 万元,使得当期平均合同金额大幅上涨。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数量和平均金额呈现一定波动趋势,主要是由于客户数据中心建设、升级、改造等需求存在一定的投资周期,且公司基于客户资质、合同规模、利润率水平、付款条件与自身资金状况等因素有条件地开展原厂软硬件产品业务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自主智能运维产品销售合同数量和平均金额较为稳定,业务规模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运营数据分析服务销售合同数量仍较少,合同平均金额受个别项目的影响较大。

(二)各类业务前五大订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各类业务前五大订单金额及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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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业务合同金额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各类业务合同按合同金额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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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公司销售合同金额主要分布在 500 万元以下,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合同总额占当期签署的该类业务全部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6.13%、73.67%、75.31%和 78.03%,总体较为稳定。


对于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公司销售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占当期签署的该类业务全部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99%、63.37%、48.01%和 79.28%。其中,2019 年度,公司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及占比同比大幅上升,而 2020年度则同比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签署的大额销售合同所致,相关合同服务期限为 2 年。2021 年 1-6 月,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国银行 2021-2022 年信息科技运营中心硬件维保服务”项目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1,277.30 万元,使得当期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及占比同比大幅上升。

对于原厂软硬件产品,公司销售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占当期签署的该类业务全部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14%、38.99%、56.91%和  58.32%。其中,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分布情况较为稳定;2020 年度, 公司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及占比同比大幅上升,主要是由于公司当期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小型机采购合同所致,其合同金额为 5,835.33 万元。2021 年 1-6 月,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新的小型机采购订单,使得当期公司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及占比仍较高。

对于自主智能运维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合同数量仍较少,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占当期签署的该类业务全部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4.32%、65.58%、70.19%和 55.76%,受个别合同影响存在一定波动。

对于运营数据分析服务,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合同数量仍较少,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总额占当期签署的该类业务全部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8.32%、73.80%、47.48%和 49.43%,受个别合同影响存在一定波动。

二、不同规模业务订单对应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等方面的基本差异,对应的客户类型及客户需求的合理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销售合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对于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公司业务订单规模主要是受具体运维服务的硬件和软件类型、数量及运维难度,运维服务期限,驻场人员数量、级别及服务天数等因素影响, 不同规模的业务订单对应的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大规模业务订单对应客户主要为银行总行,如交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主要是由于总行核心部门IT 基础架构规模庞大、结构复杂而具有很高的运维难度,且银行业为公司传统服务优势领域。

对于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公司业务订单规模主要是受具体运维服务对象品牌、数量、服务期限、原厂服务商采购价格等因素影响,不同规模的业务订单对应的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大规模业务订单对应客户主要为银行总行、电信行业龙头企业,如中国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等,主要是由于其对信息系统依赖程度很高且IT 基础架构规模庞大,与客户需求相符。

对于原厂软硬件产品,公司业务订单规模主要是受具体采购硬件和软件的品牌、数量等因素影响,不同规模的业务订单对应的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大规模业务订单对应客户主要为大型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与客户需求相符。

对于自主智能运维产品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公司目前业务订单数量仍较少,订单金额整体较低,客户基础主要来源于公司 IT  运行维护服务领域的客户积累,以公司传统服务优势领域银行业为主;在其他领域,主要以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开展相关业务。

三、报告期各期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项目开始时间的具体合同数量、金额、占比, 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开始服务但未能成功签署合同并继续项目的情形,是否存在合同实际价款低于服务/项目开始时的预期价款时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披露具体情况并补充揭示业务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七)销售合同签署风险”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销售合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收入的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时间的合同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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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 IT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主要是由于公司客户以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为主,其内部预算、采购及合同审批流程较长,而鉴于公司与客户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 IT 运行维护服务采购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出于客户项目实际运维服务需求及书面合同签署流程所需时间的考虑,公司先行提供服务。公司部分销售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符合行业惯例,而非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导致。

从收入确认情况来看,对于按时间进度确认收入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若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公司在取得销售合同时按已提供服务的时间进度一次性确认前期收入,不存在未取得销售合同而确认收入的情形;对于按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客户在销售合同签署后才会依据服务进度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或结算,不存在未取得销售合同而确认收入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因销售合同签署时间较晚而高估收入确认金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别项目已开始提供服务而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的情形,公司将相关项目已发生的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涉及金额分别为 0.07 万元、19.15 万元、0.53 万元和 0.02 万元,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别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且合同实际价款低于服务开始时预期价款的情形,涉及差额分别为 13.70 万元、2.69 万元、7.24 万元和 5.00 万元,总体金额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别项目已开始提供服务但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的情形和最终签署的合同实际价款低于服务开始时的预期价款时的情形,虽然报告期内涉及金额较低,若未来较多项目出现此类情形,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各期未确定验收和结算的合同金额占比及其对应收入,如何判定服务完成及其准确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销售合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公司存在部分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因未约定服务验收条款或结算条款而在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相关合同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 650.71 万元、1,042.51万元、1,977.12 万元和 371.4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92%、1.28%、2.41%和   0.71%。公司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公司内部项目管理记录确定服务完成时点,具有准确性。同时,客户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可确保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的准确性。

五、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分布及金额,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销售合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不同服务期限合同数量及合同规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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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金额分别为 19,622.47 万元、30,764.09 万元、13,150.96 万元和 17,344.87 万元。其中,2018 年度,公司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主要集中在 1 年以内。2019 年度,公司服务期限在 1-2 年的合同金额同比大幅上涨,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第一,公司当期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国银行 2019-2020 年度数据中心硬件维保及支持服务”项目销售合同,其服务期限开始日为 2019 年 1 月 1 日,服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总金额为 10,919.26 万元,而 2018  年,公司与其签署的数据中心硬件维保及支持服务项目销售合同服务期限为 1 年;第二,公司 2017 年与农业银行签署的关于其 2017-2019 年度 Oracle 原厂维保服务的系列销售合同于 2019 年到期后,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关于 2019-2021 年度Oracle原厂维保服务的系列销售合同所致,其服务期限为 2 年,涉及合同金额为 4,682.67 万元。


2020 年度,公司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总额同比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 2019 年度公司与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签署的大额销售合同期限为 2 年且尚在服务期内所致;此外,公司当期与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签署了2020-2022 年度的 Oracle 原厂维保服务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2,830.93 万元、1,096.00 万元,使得当期服务期限在 2-3 年的合同金额同比大幅增长。2021 年 1-6 月,公司服务期限在 1-2 年的合同金额同比大幅上涨,主要是由于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国银行  2021-2022  年信息科技运营中心硬件维保服务”项目销售合同,服务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同金额为 11,277.30 万元。公司不同服务期限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主要合同条款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报告期内各期存在合同分割的情形及其对应的合同、分类收入情况,合同分割方法及其准确性,相关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及其准确性,相关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销售合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两类合同存在合同分割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含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软硬件销售金额和服务金额时,则按同类型不含服务的软硬件销售和同类型服务的交易价格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金额和 IT 运行维护服务金额,具体方法如下:

1、计算非混合销售项目的产品成本加成率

根据公司最近 12  个月非混合销售业务中销售给客户的同类型产品的收入和成本,计算出非混合销售项目成本加成率。

公式:非混合销售项目的产品成本加成率(A)=∑近 12  个月销售给客户的同类型
产品毛利/∑近 12 个月销售给客户的同类型产品成本

2、产品年服务收入占混合销售产品采购成本的比率

服务价格参考最新在执行的服务合同中同类产品的服务价格,按以下步骤计算:该客户有同类产品服务合同的,参照该客户对应的服务合同来确认服务价格。如果该客户没有同类产品的服务合同,参照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的服务合同来确认服务价格。

根据确定的产品服务价格和不含税的采购成本,计算产品年服务收入占混合销售项目产品采购成本的比率。

公式:产品年服务收入占混合销售采购成本的比率(B)=产品年不含税服务价格/ 混合销售项目产品不含税采购成本

3、根据上述产品成本加成率和产品年服务收入占采购成本的比率,来合理划分混合销售合同中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收入。

公式:

(1)混合销售项目综合毛利(C)=混合销售项目合同额/增值税率-混合销售项目产品成本

(2)产品部分毛利等同于服务的年(D)=非混合销售项目的产品成本加成率(A)
/产品年服务收入占混合销售产品采购成本的比率(B)

(3)拆分后产品部分毛利(E)=产品部分毛利等同于服务的年限(D)/(产品部分毛利等同于服务的年限(D)+服务年限)*混合销售项目综合毛利(C)

(4)拆分后产品部分毛利率(F)=拆分后产品部分毛利(E)/(拆分后产品部分毛利(E)+混合销售项目产品成本)

如计算出拆分后产品部分毛利率高于非混合销售项目的产品毛利率,按孰低原则, 以非混合销售项目的产品毛利率计算混合销售中产品部分的毛利。

(5)拆分后服务部分收入(G)=混合销售项目综合毛利(C)-拆分后产品部分毛
利(E)

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与某客户签署的 IBM 官方认证再制造设备销售合同为例,该合同销售总金额为 590.00 万元,销售产品为 2 台小型机,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自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提供 3 年维保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产品价格和维保服务价格,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取得客户签署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验收单,产品不含税采购成本为 193.48 万元,具体产品部分和服务部分合同价款分割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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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公司自主智能运维产品销售合同,若合同约定在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后


由公司提供 1-3 年的免费维保服务,则按服务年限对合同金额进行分割。由于公司未对客户单独销售自主智能运维产品的运维服务,无可直接参考的交易价格,公司无法获取其市场价格,公司综合考虑产品定价策略、服务年限、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每 1 年服务价格为合同总额的 10%,剩余合同金额为产品部分价款。

报告期内,公司此类合同收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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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含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和自主智能运维产品销售合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产品部分金额和服务部分金额,公司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合同进行分割,公允价值确认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其中,对于产品部分,公司在取得客户验收文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项目成本;对于运维服务部分,在产品验收合格后的运维服务期间内按时间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服务期间内的服务成本。因此,相关收入和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七、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报告期内对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客户采取的替代性程序,结合替代性程序后可确认的回函比例,疫 情期间对客户等合作单位的走访和函证、往来款项函证和替代性程序及后续补充核查 情况,说明相关核查的充分性、有效性,对核查结论的影响情况;

(2)说明对小额订单、小额订单对应客户的核查情况、核查数量、核查比例、核查方式、获取的核查证 据及对相关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核查结论;

(3)各期各类业务收入对应的收入凭证类型、对应收入的比例,相关收入凭证及其盖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未获取收入确认凭证的处理方法及收入确认金额、时点的确认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过程如下: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同台账,分析复核各类业务订单数量、平均订单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各类业务订单金额分布情况,各类业务前五大订单收入确认情况;

2、访谈发行人主要业务人员,了解各类业务不同规模业务订单对应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是否存在差异、各类业务大规模订单对应的客户类型及是否与其需求相符、不同服务期限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存在差异;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合同明细,包括对应销售合同签署时间、服务期限、合同金额等,核查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的具体情况;


4、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开始提供服务但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的情形和是否存在合同实际价款低于服务开始时预期价款的情形,涉及相关情形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及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5、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因未约定服务验收条款或结算条款而在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明细,核查其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6、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台账,分析复核其合同服务期限分布情况及变动合理性;


7、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合同分割的具体情形、收入确认政策、成本归集方法、合同具体分割方法及合理性;


8、对于存在合同分割的项目,测算其合同分割金额和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


9、客户函证走访情况


(1)营业收入函证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执行了函证核查程序,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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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回函不符比例分别为 0.67%、0.32%、1.21%和 0.00%,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一,个别客户在回函中仅配合确认付款信息及未付款余额,对合同验收情况不配合确认;第二,个别客户因其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登记的编号与公司记录信息不一致而回函不符。针对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情况执行了替代程序,获取并检查招投标以及中标文件、销售合同、验收结算文件、银行回款单据及发票等支持性文件。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回函相符金额和对回函不符或未回函情况执行替代程序的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4.82%、84.33%、83.58%和 83.54%。

(2)客户走访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报告期各期走访比例分别为 69.01%、64.95%、61.58%和 64.34%。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客
户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各期交易真实、完整;

(3)往来款项函证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执行了函证核查程序,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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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函不符比例分别为 1.43%、1.82%、0.97%和0.00%,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一,个别客户在回函中仅配合确认付款信息及未付款余额,对合同验收情况不配合确认;第二,个别客户因其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登记的编号与公司记录信息不一致而回函不符。针对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情况执行了替代程序,获取并检查招投标以及中标文件、销售合同、验收结算文件、银行回款单据、期后回款单据等支持性文件。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函相符金额和对回函不符或未回函情况执行替代程序的金额合计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90.27%、87.41%、87.09%和 80.19%。

综合上述核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和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真实、准确,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核查充分、有效,对核查结论无影响。

10、小额订单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订单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查询了客户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对外投资、股东构成、董监高等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小额
订单各期随机抽取 200 个合同进行核查,核查收入金额分别为 8,947.42 万元、10,258.43万元、10,850.09 万元和 7,196.37 万元,占当期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订单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48%、45.11%、42.05%和 56.46%。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订单各期随机抽取 150 个、180 个、200 个和 250 个合同进行核查,核查收入金额分别为 8,838.26 万元、10,159.19 万元、10,763.51 万元和 5,699.99 万元,占当期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订单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89%、44.67%、41.71%和 44.7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于按照时间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金额测算各期确认收入金额的准确性;对于按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项目,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或结算单, 检查其验收或结算的服务截止时点与收入确认期间是否一致,并测算其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此外,核查了项目招标以及中标情况、项目回款凭证等。

11、各类业务收入凭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凭证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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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入凭证分类,将以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公司内部工时记录或项目管理记录作为收入确认凭证的划分为类型一,将以客户服务验收单、服务结算单、产品签收单或产品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凭证的划分为类型二,报告期内,这两类收入确认凭证对应收入确认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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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金额较低的订单客户未配合出具签收单或验收单, 如零星备件销售、培训服务等,公司结合销售订单、产品出库单、服务实施记录、发票凭证及客户付款凭证等综合判断产品或服务交付完成时点并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未取得客户签收单或验收单而确认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74.07 万元、72.14 万元、21.92 万元和 0.0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0%、0.09%、0.03%和 0.00%。


对于以客户服务验收单、服务结算单、产品签收单或产品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凭证的,客户签字或盖章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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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的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比例较高,而盖章比例较低, 主要是由于公司客户以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为主,其内部公章管理制度严格,而公司销售合同未约定相关验收凭证需经客户盖章确认,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一般由主管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客户走访、函证核查情况以及客户销售回款情况,判断相关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验收或结算单据真实、准确。


此外,根据 A 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也存在较多根据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验收单进行收入确认的案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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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订单情况,相关变动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不同规模业务订单对应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模式无重大差异,大规模业务订单对应客户类型与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相符,与客户需求相符。

3、发行人部分 IT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主要是由于公司客户以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为主,其内部预算、采购及合同审批流程较长,而鉴于公司与客户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 IT 运行维护服务采购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出于客户实际运维服务需求及书面合同签署流程所需时间的考虑,公司先行提供服务。公司部分销售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符合行业惯例,而非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导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销售合同签署时间较晚而高估收入确认金额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项目已开始提供服务而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的情形和个别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服务开始日且合同实际价款低于服务开始时预期价款的情形,但涉及相关金额较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对相关业务风险补充揭示。

4、公司存在部分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因未约定服务验收条款或结算条款而在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相关合同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   650.71   万元、1,042.51 万元、1,977.12 万元和 371.4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92%、1.28%、2.41%和    0.71%。公司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公司内部项目管理记录确定服务完成时点,具有准确性。同时,客户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可确保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的准确性。

5、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客户签署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分布及金额情况,相关变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同服务期限的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主要合同条款不存在重大差异。

6、对于含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和自主智能运维产品销售合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产品部分金额和服务部分金额,发行人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合同进行分割,公允价值确认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其中,对于产品部分,发行人在取得客户验收文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项目成本;对于运维服务部分,在产品验收合格后的运维服务期间内按时间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服务期间内的服务成本。因此,相关收入和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7、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和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真实、准确,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充分、有效,对核查结论无影响。

8、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小额订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收入确认真实、准确。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凭证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以客户服务验收单、服务结算单、产品签收单或产品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凭证的, 包括客户签字、盖章及邮件确认三种情形,收入凭证真实、准确。此外,报告期内, 发行人存在部分金额较低的订单客户未配合出具签收单或验收单,公司结合销售订单、产品出库单、服务实施记录、发票凭证及客户付款凭证等综合判断产品或服务交付完 成时点并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客户签收单或验收单而确认收入的金额 分别为 74.07 万元、72.14 万元、21.92 万元和 0.0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0%、0.09%、0.03%和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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