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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研发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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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23: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问询回复,公司按照人员所属部门认定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参与生产活动时,则根据其实际参与工时将相关薪酬分配至生产成本中。
请发行人结合各研发人员从事的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工时分配比例进一步说明研发人员认定的合理性。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各研发人员从事的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工时分配比例进一步说明研发人员认定的合理性


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所属部门包括培养基开发与应用部门和 CDMO 业务研发与应用部门,其中培养基开发与应用部门相关人员均专职从事培养基开发的研发工作,不参与生产活动;CDMO 业务研发与应用部门的部分研发人员专职从事研发工作,不参与生产活动,部分人员在进行相关 CDMO 研发活动的同时,也从事为客户提供的 CDMO 项目活动。


首次申报时,发行人根据自身研发活动的特点,将培养基开发与应用部门和CDMO 业务研发与应用部门的人员均认定为研发人员,主要系相关人员学历水平较高,具备较强的科研属性,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中关于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定义。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占比情况如下:

1.png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研发人员中研发工时占其总工时比例超过 50%的人数分别为 31 人、24 人和 34 人,占发行人总人数比例为 24.60%、15.29%和 16.35%。2020 年该人数及比例较 2019 年有所下降,主要由于 2020 年随着 CDMO 中试生产平台的稳定运行,发行人开始承接全流程 CDMO 项目,为保证项目平稳交接,更多的研发人员将精力投入到客户的项目之中,导致当期部分研发人员的工时占比低于 50%。


为更有利于投资人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设置、研发人员管理及规模进行准确、恰当的理解,经发行人审慎考量,决定将研发工时占比超过 50%的人员界定为研发人员,研发工时占比不足 50%的人员界定为生产人员,并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涉及的信息作出相应修改。


根据上述标准,最近一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34 名,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为 16.35%,仍然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2)款: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的规定,不会影响本次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1、了解研发人员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取得发行人组织架构图,访谈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相关部门在研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参与情况;


2、获取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核对所属的部门及工作内容,以识别相关人员是否实际从事研发工作;获取公司各项目的研发立项书,查看研发人员是否均实际参与研发项目工时记录表等资料,检查了与员工工时记录相关内控;


3、取得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应人员简历,核查其是否具备研发人员应具有的相应学历和技术水平。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认定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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