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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中的境外销售收入核查【具体方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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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08: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玉弓 于 2022-11-11 08:38 编辑

一、概述

在IPO核查当中,无论监管规则如何随时间更迭,财务方面的核查一直以来是核查的重点,且这方面内容占据了整个IPO工作量的大部分,也能进一步从侧面说明IPO中财务核查的重要性。而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又是IPO财务审查中的重中之重,也是令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最为殚精竭虑的内容。在这之中,境外销售更具特殊性,由于其终端在境外,与发行人所在地存在法律法规、文化、客户沟通配合等方面的固有差异和限制,为发行人虚构收入、操纵利润提供了温床,令其成为了IPO核查中的重点难点。


而在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对境外客户的财务的核查难度更是逐步加剧。本文将主分析IPO中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分析上市委对发行人境外收入的主要关注点,以进一步探究中介机构对境外销售收入核查的方式及思路借鉴。

二、销售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的法规依据

根据财务专项核查相关规定以及保代培训指导意见,在投行业务实践中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销售实现情况核查要超过50%,70%-80%是更为安全的范围。对于新增客户、突然消失的客户、销售额波动较大的经销商要重点核查。


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36号):

第二十六条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规定:根据财务资料,分析发行人出口业务情况,对于发行人进出口依赖度较高,或行业受到国家战略或产业政策、汇率变动、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等外部因素潜在影响较大的,应当针对性分析其面临的风险及对业务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情况规定:对产品大量出口的,应函证或走访海关等相关机构或通过亲自登录发行人报关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方式,取得运费(如有)、出口报关单、纳税申报等相关凭证,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判断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证监会[2018]22号公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三、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框架主要包括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的匹配度、业务发生真实性与终端客户穿透、客户走访等方面


(一)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的匹配度

(1)了解发行人境外主要业务形态与销售标的


不同业务形态主要指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不同,如消费品、工业品、软件、服务等。保荐机构需充分了解发行人销售标的性质、销售对象及销售流程,结合销售账期、信用政策、结算模式、现金流情况等,综合判断发行人销售模式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优化空间。

(2)了解发行人贸易模式

不同贸易模式主要指自营出口、通过代理商出口、通过贸易商出口等,不同贸易模式可能代表了不同的实物流和资金流情况。针对通过代理商、贸易商出口的模式,保荐机构需重点核查代理商、贸易商规模体量、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历史合作往来情况、是否依赖代理商开展业务等。此外,销售返利、代理销售佣金等属于涉及金额较小、但监管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保荐机构也需要进行充分的核查。

(3)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适应其商业模式、产品形态和贸易模式

在了解发行人销售模式的前提下,保荐机构需与发行人、会计师探讨发行人相关收入确认政策与商业模式的适应性、是否符合业内一般情况、历史收入确认政策变动情况及是否与业务模式变动情况相匹配等。

(4)同行对比,进一步分析合理性

获取同行拟上市公司及已上市公司相关资料,与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境外销售模式、相关会计准则的合理性。

(二)业务发生真实性与终端客户穿透

针对境外客户,保荐机构需要关注发行人取得该客户的商业理由、合作历史、合作过程是否愉快、合作是否曾经中断、是否是最近才找到的客户等,并关注向该客户历年销售的金额、数量与比例,以及合作前景等。联系发行人的贸易模式,对于使用代理商、贸易商进行境外销售的,保荐机构在遵循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终端客户进行穿透核查,确认产品流向合理性和真实性。


(三)客户走访

一般来说,对于海外销售收入的核查需要中介机构赴当地走访,实地考察,对收入、客户、库存商品以及终端客户的真实性进行较为全面的核实。但近年来由于疫情的突发,为了满足核查要求,中介机构利用了各种替代程序对海外销售真实性进行核查,目前较多的使用的有视频访谈、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方式。保荐机构在走访过程中需避免流于形式,可以采取多种验证手段交叉核验走访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交叉利用实时定位软件、国际街景地图、全方位录像及图像保存等形式。


(1)视频访谈核查

对于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拟IPO企业,首次审核问询函中上市委较为关注其海外销售模式下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金额、核查家数和核查比例。且鉴于海外疫情的严峻形势,海外客户正常工作被打乱,加之外籍人员对远程视频录像、提供身份证明等核查措施接受度有限,海外走访工作推进往往也会存在较大难度。

(2)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

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境外走访核查主要实在境外新冠疫情仍然严重状态的一种不得已措施,由于存在的各种实质障碍导致无法办理签证等原因。但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需更加重视核查的效力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胜任能力及独立性。

具体实施上,一般会委托境外的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且保荐机构能通过语音接入,在访谈过程中观察境外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其与发行人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合作方式和内容、付款交货方式,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而在访谈后,还需根据访谈内容形成访谈纪要,由现场走访的第三方机构将纪要交由被访谈者以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及完整性。确认后被访谈者需在访谈纪要上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名片,现场走访的第三方机构还将与被访谈者在访谈地点合影。事后将访谈纪要原件、被访谈者名片、访谈合影、语音访谈录音文件收录底稿。

(四)函证

由于境外客户回函意愿低、回函率低等普遍现象的存在,根据财务专项核查相关规定以及保代培训指导意见,在投行业务实践中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销售实现情况核查要超过50%,70%-80%是更为安全的范围。重要客户、新增客户、突然消失的客户、销售额波动较大的客户、经销商等,是函证的重点对象,有必要尽量获得回函,考虑到境外客户商业惯例,可以采取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函证发送及回收;对于不配合函证的客户,可以通过电话、走访、抽凭等方式履行替代性程序。


(五)支持性文件穿行测试及截止性测试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出口政策、财政税务政策并不一致,收入确认凭据的抽取核查也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地区、业务形式等进行灵活调整。一般而言,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发货单、出口报关单、境外进口凭证、关税缴纳凭证、签收单、外汇收入水单是最基本的穿行测试验证依据,物流凭证、装箱单、物流货运记录、提单、相关往来电子邮件等则可以起到辅助验证的作用。


(六)收入及销售单价合理性分析

保荐机构在获得发行人收入大表之后,需对境外收入以境外重要客户、销售地区等为分类维度,进行销售收入稳定性分析、销售单价合理性分析,并获取其他第三方证据对发行人境外收入、销售单价的变化进行核验。较为理想的状态是报告期内各重要客户、各地区销售收入规模平稳增长、占比较为稳定,对于异常状态则需进行针对性的合理性解释。


(七)第三方回款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IPO54条)》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需要核查“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因此,保荐机构需要详细了解客户方及代付方实际控制人和关键经办人相关信息及关联关系、代付方实际从事业务、向发行人采购的商业理由、货款结算模式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的原因等,取得了客户出具的委托付款、代付情况说明文件,并由客户对第三方支付货款的原因、第三方付款人名称、付款明细、第三方付款人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确认。


(八)境外业务收入核查的辅助性验证方式

此外,境外销售收入的数据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辅助检验,如海关报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数据、结汇资金流转情况等。常见核查方法如下:


(1)登录“中国电子口岸”(https://www.chinaport.gov.cn/)、“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new.singlewindow.cn/)等网站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出口销售及退税数据,对比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收入与前述出口销售及退税数据的差异情况。

(2)调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报告,获取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资信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3)登录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查询出境外收汇记录,与发行人出口销售收款数据及出口金额数据核对。

(4)获取各出口海关出具的出口证明文件,比对出口收入账面记录与海关记录。

(5)检查海关的出口报关单,将产品数量、金额与外销收入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关注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交易方式等信息。

四、案例分析

(一)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概述

公司主要从事高清及超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视频会议终端、会议麦克风等音视频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2018年-2021年上半年,维海德对主要客户Haverford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288.26万元、2,755.43万元、17,161.84万元和3,323.16万元,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06%、9.67%、25.61%和10.61%,为公司的第一大客户。


该案例中发行人境外客户情况特殊之处主要在于:①境外客户Haverford并不是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户,算是一个系统集成商,因而需要关注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②发行人通过展会与这个客户建立联系,销售金额逐步增加,2018-2020年,发行人对该客户的销售金额急速增加,但2021年下滑幅度接近20%,招股说明书显示增长的原因是疫情爆发,而下降则是因为疫情控制。③发行人对该客户存在大额负债,存在销售囤货的可能。

2、问询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点

(1)一般情况下,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客户的访谈时,对方均安排一人参加,少数情况下会有两人参加。中介机构对境外客户Haverford的访谈,接待人员及访谈都是同一个人,访谈是否有效。


对此,中介机构的回复主要在于:①访谈人员JosephMulcahy在Haverford工作时间较长、职位较高,他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和管理,对于Haverford和维海德合作的情况比较熟悉,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配合的时间和投入。②在Haverford配合核查和提供资料的过程中,尽管接受访谈的人是同一人,但在具体工作中,如收集整理物流单据和银行回单等时,有许多财务部的同事协同参与。

(2)发行人申请了关于Haverford的中信保数据,证明其销售额只有几百万美元,于发行人公布的销售额差异较大。

对此中介机构实施的程序主要是进行了多次视频访谈、聘请美国律师和会计师进行现场访谈。

3、核查思路借鉴

在该案例中,存在维海德下游客户不愿意提供银行流水、相关的销售数据及下游客户相关资料等困难。针对该困难,中介机构对该境外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措施在于:


(1)在此期间,由于疫情的原因,保荐代表人无法亲自前往美国进行实地走访。保荐代表人通过视频方式访谈;通过发行人聘请的大华国际美国成员所CitrinCooperman & Company,LLP实地走访、通过发行人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GLACIER LAW PLLC进行实地走访并出具《关于Haverford Systems Inc.业务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Haverford进行核查。

(2)保荐机构实地访谈了Haverford的中国供应商名扬时代、杭州晨安及音络科技,了解其对Haverford的收入情况及结算模式。

(3)Haverford提供了主要客户的部分销售订单其形式发票,保荐机构对此进行了检查,并结合订单和发票还取并检查了应的物流单据。

(4)检查Haverford向下游客户销售商品的部分收款回单。

(5)保荐机构通过视频访谈Haverford的部分下游客户。

(6)保荐机构通过在Haverford下游部分主要客户官网搜索相关产品型号与公司销售给Haverford的产品型号进行比较核查,明确是否为发行人产品。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还执行了相关的分析性程序,分析发行人数据的合理性以及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则,从而辅助验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1)分析客户销售政策进而得出客户因资金压力过大不会囤货的结论;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Haverford采取了签订合同时预付50%货款,全部付清货款后发货的销售政策;

(2)分析发行人产品供不应求,得出发行人不存在向Haverford虚假销售的动机。

(3)分析即便剔除Haverford销售毛利的影响,发行人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得出发行人生产经营具备可持续性的结论。

(4)分析Haverford向下游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的增幅与公司向Haverford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增幅的匹配程度,验证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的合理性。

(二)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概述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风神)主要从事以电脑散热器为核心的电脑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脑散热器、机箱和电源等。


据2022年3月29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公布的终止审核通知可知,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九州风神境外销售事项:一是发行人以境外销售为主,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比均超过70%,发行人外销收入增长的解释是否合理,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是否充分。

该案例中,发行人收入呈现以下特点:①境外销售金额及占比双高: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0,356.94万元、39,008.65万元和61,765.9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69%、74.11%和75.76%。②发行人境外销售模式分为经销与直销,而直销是通过亚马逊平台进行。因此,境外销售的真实性以及最终实现情况成为审核关注要点,相应地,核查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审慎成为监管关注重点。

2、问询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点

(1)视频访谈核查不到位


保荐机构回复显示,疫情原因,保荐人未对俄罗斯等主要海外销售地区的客户进行走访调查,主要采取访谈询问境外客户,获取部分视频访谈客户的库存照片、邮件用于确认其库存信息、对比公司境外销售订单、发货记录、报关单、提单、回款记录、销售退回情况核实客户实际最终销售及存货情况。

然而,现场检查发现,九州风神提供的访谈视频显示,视频访谈过程中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要求访谈对象出示工作证或名片等进行身份验证、视频背景亦无法确认具体访谈地点,并未充分验证访谈对象与相关客户存在实际联系。

(2)现场访谈工作的现实性困难

据发行人问询及回复可知,中介机构对境外销售客户的现场访谈工作存在现实性困难,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以视频访谈及现场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于九州风神自身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销售市场就在俄罗斯、德国、美国等海外国家,又是在全球布局销售网络,实际经营中必然需要各种业务协同和异地管理,但随着俄乌冲突爆发,其俄罗斯客户的现场走访变得更加困难。

而进一步的原因是公司自身缺乏相应可核实的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从而导致业务审核变得无计可施。

(3)视频访谈中的客户身份确认问题

发审委质疑发行人提供的访谈视频核查方式主要在于:在视频访谈过程中,中介机构未要求访谈对象出示工作证或名片等进行身份验证、视频背景无法确认访谈地点,未充分验证访谈对象与相关客户的关系。

对此,中介机构的进一步措施是:增加和丰富了视频访谈中对被访谈人身份核查方式,中介机构通过多重程序进行多重比对,以验证被访谈人身份,主要包括:①访谈前向发行人业务部门人员获取被访谈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位等;②访谈过程中的第一个问题为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等)或名片、工作证,在其出示后,与访谈前了解到的访谈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对比。③访谈后由保荐人向被访谈人员的企业邮箱发出访谈记录,并要求其确认后签字与附件材料如访谈人名片或工作证明材料等一并邮寄至保荐人地址。④保荐人收到被访谈人邮寄纸质材料后,再次核对被访谈人员姓名、邮箱信息、名片信息及寄件地址信息等。

核对无误后,确认相关视频访谈被访谈人身份有效性并将相资料保存至底稿中。此外,中介机构还在访谈中及访谈后要求被访谈人员提供客户注册文件、客户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客户的仓库现场照片等辅助佐证文件,以进一步证明其与客户间关系。

3、核查思路借鉴

结合该案例的特性,由于涉及较大金额及存在较多数量的境外销售收入规模,中介机构主要采取:对重要客户进行视频访谈和网络背景调查,了解其与九州风神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对产品的评价情况,并实九州风神公司对其的销售情况的措施,来进一步核查其海外销售收入。


由于该案例中主要采取了频访谈,关于视频访谈效力的充分性也是核查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点,而提高其效力主要以下方面:

(1)选定的访谈对象为客户的执行董事、采购经理或产品经理等,熟悉客户业务、充分了解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访谈对象在正式访谈之前展示了身份证明。

(2)访谈过程由项目组人员独立进行询问和记录,通过视频访谈对访谈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交易流程、交易金额、退换货情况、实现最终销售及库存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进行确认,访谈过程以录音录屏的形式予以保留,并取得访谈对象确认的访谈记录。

(3)除视频访谈外,还可通过中信保资信调查、函证、穿行测试、凭证抽查、资金流水核查、公开信息检索、财务数据分析性复核等多种方式对境外主要 客户真实性、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4)视频访谈时还有些细节方面需注意,比如要求被访谈人面对摄像头,在有其公司LOGO的地方或手持营业执照出示身份证或员工工牌,对整个视频过程全程录像,并填写访谈问卷等。

(三)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概述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熵基科技)是一家以生物识别为核心技术,专业提供智慧身份核验、智慧出入口管理、智慧办公产品及解决方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该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数据显示,期内熵基科技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8.06亿元、9.35亿元和9.85亿元,收入占比分别为48.78%、53.52%和54.75%,主要海外销售区域包括北美、欧洲、中东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2、问询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点

本案例中,保荐人、申报会计师主要通过视频访谈、国际成员所实地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外销收入进行核查。上市委问询点在于:①对于发行人2020年外销客户收入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②保荐人列表汇总通过各种核查方式覆盖的外销收入金额及比例情况;③详细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的核查结论的相关核查依据、比例是否充分、结论是否谨慎。


3、核查思路借鉴

本案例中,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采取了“视频+实地走访”的核查方式,通过视频访谈、申报会计师国际成员所实地走访、收入函证、经销商期末库存函证、查阅经销商进销存系统进一步验证回函准确性等多种外部核查方式,对发行人境外销售进行核查。


在该核查方式中,申报会计师国际成员所实地走访是作为疫情形势下中介机构境内人员难以出国进行现场走访的有效补充。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国际成员所实地走访客户收入占视频访谈客户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19%、56.49%和47.30%。通过将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与视频访谈进行印证,进一步提升了视频访谈的有效性;查阅经销商进销存系统是对境外经销商进行库存函证的有效补充。报告期内,查阅境外进销存系统客户收入占库存函证回函的境外经销商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23%、37.74%和38.76%。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抽查经销商进销存系统,将系统里的数据与经销商回函的数据进行复核,进一步验证经销商回函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概述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汇宇)是一家研发驱动型的综合制药企业,主要从事抗肿瘤和注射剂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同时在国内及国外开展经营业务。


2、问询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点

本案例中,上市委问询主要关注其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中介机构核查的充分性等方面。问询函中,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外汇管理局数据、NHS(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数据,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程序、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的充分性。


3、核查思路借鉴

针对相关问询,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收入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外销主要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及占比。

(3)对外销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性程序,对主要产品各年销量、收入、成本、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

(4)以抽样方式针对外销境外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主要核查了境外销售收入相关出库单、销售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航运提单、验收单、代销清单、回款银行回单等单据。

(5)取得了报告期内四川汇宇境外客户与英国NHS签署的所有中标合同并检查主要合同条款,并与发行人财务数据进行核对验证。

(6)从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及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材料中统计公司海关出口销售明细,并与母公司出口销售收入进行核对,核对具体明细如下。

(7)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获取发行人母公司收汇申报明细,核对发行人母公司账面出口销售回款金额与外管局的收汇数据,核对情况如下。

(8)获取境外委托代理商的进销存表及代销清单,了解其最终销售情况

(9)对主要外销客户进行了视频访谈,确认其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真实性以及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10)对主要外销客户进行函证,确认公司报告期与其收入发生额及应收余额。

(11)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在该案例中,上市委关注的点在于保荐机构是否通过相关外部获取的数据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外汇管理局数据、NHS(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数据等,来进一步提高境外客户销售收入核查的充分度。

五、保荐机构应关注的点

(一)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


经过分析境外客户销售收入核查的相关案例可知:涉及境外业务收入的拟申报企业,在问询中绝大多数均会被上市委要求说明境外收入确认及核查,重点的关注点一般包括:对于发行人海外业务收入的核查方法、主要海外客户走访方式及走访比例的问询。而对于视频访谈,更多的是关注于如何核实发行人交易对方身份,核实客户是否实现海外的最终销售、真实销售。


以交易所审核关注点为导向,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拟IPO企业的以下方面:

(1)发行人出口收入确认政策(报关、结关、提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

(2)出口收入增长趋势是否存在异常,前后期出口业务的各品种毛利率波动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3)发行人出口销售业务计算机销售与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与账面销售记录是否一致。

(4)发行人相关出口合同、信用证、销售发票、装箱单、发货单(出库单)与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是否一致。

(5)发行人海关出口金额与当期出口收入是否一致。

(6)发行人出口销售与出口免抵退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7)发行人中信保系统对境外销售的投保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数据是否一致。

(8)关注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保荐机构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和结论。

(二)对采取视频访谈的核查方式

IPO项目执行中,越来越多的项目组会因为疫情原因对境外客户甚至部分境内客户采取视频访谈的形式来替代实地走访。总体来说,监管审核并不绝对不接受某种核查的形式,项目组也不应仅仅由于项目推进的时间、节奏而纠结于形式问题,而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核查的目的,进而根据这一目的来设计核查的程序和形式。


如果视频访谈足以实现所需实现的核查目的,那完全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的形式来进行访谈,但如果视频访谈让核查更多地流于形式而无法达到核查的目的并且通过其他替代方式也无法弥补这一缺陷时,则应权衡是原本设计的核查程序是否造成核查受限,如是则需考虑采取其他的形式进行核查,如: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核查或借助会计师内地其他成员所、国际网络成员所进行核查。

此外,对于视频访谈本身,在执行中也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核查的有效性:

(1)访谈地点尽量沟通协调在对方公司中进行。

(2)核实被访谈人身份信息,如护照、名片或工作证明,并要求其在访谈问卷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如不配合需了解原因及合理性。

(3)对访谈过程全程录像,确保核查工作可回溯、可检验,核查结论真实、准确、完整。

(4)视频访谈过程中,对于使用非中文访谈的客户,应考虑是否有必要聘请具有翻译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由翻译机构人员对访谈内容进行了记录和翻译。

(5)视频访谈内容至少涵盖:确认客户基本信息、客户与公司合作时间、业务合作模式、产品交易情况、客户与公司关联关系、进销存及终端销售情况(如涉及)、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

(6)尽量协调通过视频查看对方生产场所及生产经营情况。

(7)签署后的访谈问卷以及其他资料要求对方通过工作邮箱直接发送至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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