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08|回复: 1

IPO典型案例:发行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售产品,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照2%计...

[复制链接]

125

主题

125

帖子

421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21
发表于 2022-12-2 13: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ong 于 2022-12-2 13:08 编辑

1.关于收入及前次IPO申报

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收入具有客户集中度低、新增客户收入贡献大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26,433.15万元、30,810.86万元、32,246.60万元,主要来自于自动化包装设备和包装配套设备,客户对包装设备的复购率分别为27.52%、28.45%和29.37%,新增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64%、46.63%和43.39%。

(2)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主要为受疫情因素,实现口罩机及配套设备销售收入3,554.74万元,但随着口罩产量日益饱和,公司口罩机销量受到一定影响,口罩机相关存货计提跌价金额为1,483.92万元,占存货跌价比例为87.75%。

(3)发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在审期间,中介机构曾接受过现场督导,督导关注的主要事项包括收入确认时点、成本核算及存货库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等。

(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模式购买公司设备的情况,公司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479.61万元、4,078.94万元和3,238.05万元;其中,发行人与平安融资租赁及终端客户签订的《三方购买合同》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则平安租赁有权解除本合同,发行人应返还平安租赁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由终端客户赔偿由此给平安租赁及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发行人按照终端客户应付平安租赁本金余额的2%计提预计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2021年以后发行人改变与平安租赁的合作方式。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合同签订、生产、发货、验收、收入确认及回款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

(2)结合最新业绩情况、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复购情况、订单执行情况等,进一步充分说明公司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

(3)结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说明口罩机业务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4)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取得设备款全额收款权的具体时点、同行业可比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与平安租赁等客户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2%计提预计损失的计量依据,并补充说明融资租赁模式业务相关订单最新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取得设备款全额收款权的具体时点、同行业可比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与平安租赁等客户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2%计提预计损失的计量依据,并补充说明融资租赁模式业务相关订单最新执行情况[说明]

(一)与平安租赁等客户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情况

(1)融资租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中公司是设备出售方,融资租赁公司既是设备购买方又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终端客户既是设备的实际使用者又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

(2)各方签署合同的情况

①涉及的相关合同

在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产品的模式下,各方签署的合同有《设备销售合同》《购买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终端客户与公司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是终端客户出于选择出卖人、目标设备的目的而签署的合同;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公司签署的《购买合同》是终端客户选择好出卖人、设备之后,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买方向公司购买设备而签署的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终端客户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终端客户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合同。

②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A.《设备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合同双方甲方(买方):终端客户 乙方(卖方):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条款一般支付10%-30%定金,剩余货款以融资租赁方式支付
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安装验收条款安装调试:设备到达现场后,卖方派人到买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验收:买方须安排有关人员在机器安装调试完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机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质保条款卖方向终端客户保证:机器安装完毕,保证机器能够按照卖方相关技术标准保质保量正常运行;保修期: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免费保修1或2年;
违约责任条款设备有余款时,买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机器余款,不得无故拖欠。如买方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则须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B.《购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合同三方甲方(买方):融资租赁公司 乙方(卖方):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设备使用方即终端客户
合同订立前提甲方根据丙方对乙方和乙方设备(即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乙方购买设备,以租给丙方使用,丙方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结算条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需满足以下条件:1.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甲方收到乙方及丙方需向甲方提供的首付款款项确认函和银行到账凭证复

印件并审核确认无误;3.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金额为设备价款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正本;4.甲方收到丙方岀具的“租赁物接验收证明”正本并审核无误。
交货方式及地点1.设备在交货地点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货;2.乙方负责设备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之前的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安装验收条款1.在丙方按乙方要求准备好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调入的条件下并且在设备抵达设置场所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保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2.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约定,丙方应于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3.丙方应在设备交货且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接验收证明》,如丙方未按前述约定出具该《租赁物接验收证明》,即视为设备已在完好的状态下向丙方交付并由丙方验收合格。4.与验收相关单据的转移:乙方应于丙方向其签署验收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传真验收报告。
质保条款免费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整机的保修,包括所有零件及人工费用。免费保修期后,由乙方负责售后维修服务,涉及维修服务费用由乙、丙方自行协商解决


C.《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乙方(承租人):终端客户
租金支付起租日开始后,乙方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
签署本合同的目 的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对卖方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并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甲方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注1: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及终端客户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则平安租赁有权解除本合同,公司应返还平安租赁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由终端客户赔偿由此给平安租赁及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购买合同》不存在该条款。


注2:根据与平安租赁访谈确认,“注1”所述条款为平安租赁出于自身风险控制而统一拟定的条款,平安租赁与其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亦存在使用该统一合同模板的情形,该条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注3:根据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客户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公司设备提供担保,公司也未设定相应的对外担保额度等。


注4:根据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不存在设备回购约定,没有为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也没有为设备购买款项或者租金支付提供财务性支持的安排,融资租赁公司、公司、终端客户之间不存在将回款风险转移至公司的约定的情况。


③相关合同之间的关系


A.《购买合同》与《设备销售合同》之间的关系


《购买合同》与《设备销售合同》是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a.《设备销售合同》与《购买合同》之间是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关系,《购买合同》对《设备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买卖关系、合同主体、付款等主要内容进行了变更和补充。


终端客户出于自身资金安排的考虑,先与公司签署《设备销售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并签署三方《购买合同》;《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和终端客户之间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如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因此,《购买合同》是《设备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购买合同》是在原已存在的《设备销售合同》的基础上,经过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对《设备销售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合同付款等内容进行明确、补充及变更后形成的,《设备销售合同》与《购买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购买合同》的约定为准。


b. 根据相关送货单、验收报告、租赁物接验收证明载明的设备机身编码、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等,《设备销售合同》与《购买合同》的标的物系同一特定标的物,公司向终端客户交付该特定标的物,即全面履行了《购买合同》与《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义务。公司根据上述合同安排将特定标的物(标有唯一机身编码)交付给终端客户,且终端客户已分别向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具文确认: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该特定标的物的交付义务。基于上述,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购买合同》相关条款主张单方解除《购买合同》,因公司全面履行了《购买合同》与《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义务,且自始至终只收取过1次设备款,因此终端客户无法再依据《设备销售合同》向公司主张再次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权利,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风险。


同时,基于签署在后的《购买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条款的约定,该特定标的物的权属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就该标的物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因此也不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形。


c.综上所述,《设备销售合同》与《购买合同》之间是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且两份合同的标的均指向同一特定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购买合同》《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不存在因此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B.《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之间的关系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向公司购买设备,以出租人身份将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终端客户)使用,并由承租人(终端客户)向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明确双方的设备租赁关系,双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一起构成了完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划分


通过上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公司实质上属于设备出售方,融资租赁公司既是设备购买方又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终端客户既是设备的实际使用者又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因此公司的主要权利在于交付设备后收取货款,主要责任义务在于将设备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交付;终端客户的主要权利在于获得设备的使用权,主要责任义务在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权利在于向终端客户收取融资租赁款项,义务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款。


综上,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与一般销售并无本质区别。


2. 取得设备款全额收款权的具体时点分析
(1)融资租赁模式下的业务流程


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模式下公司与所有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名义买方)业务流程如下:


①签署《设备销售合同》:终端客户通过展会、业务员推广、网络推广等了解到公司产品后,向公司提出采购设备需求,与公司商定产品型号、数量后,公司与终端客户签署《设备销售合同》,由于公司设备销售单价相对较高,部分规模较小的印刷包装类客户出于自身资金安排考虑,会选择采用融资租赁的模式付款,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合同中约定终端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剩余货款以融资租赁形式支付;


②选择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当终端客户了解融资租赁业务,并有熟悉的融资租赁公司时,终端客户会自主寻求与之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当终端客户对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公司不了解时,公司会向终端客户推荐若干合作过的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自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接洽、商谈融资租赁条款,选取符合自身需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③资质审核:融资租赁公司对终端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根据自身的内控要求对终端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


④签署《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后,公司与终端客户、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签署《购买合同》;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终端客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终端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终端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


⑤收到定金并发货:公司在收到终端客户支付的定金后,根据《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发货到终端客户指定地点并打印送货单,送货单的要素包括:设备对应的《设备销售合同》的合同号、设备唯一的机身编码、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等;


⑥收货并安装调试:终端客户收到设备并检查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公司根据终端客户的要求派出售后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终端客户在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上盖章并签字确认,验收报告上会注明设备的名称、日期、设备唯一的机身编码等信息;公司在收到终端客户盖章签署的验收报告后的当月,并检查合同、送货单等单据的完整性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

终端客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的规定,设备验收合格后确认为自身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新准则)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租赁负债(新准则)

并在向融资租赁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租赁负债(新准则)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⑦出具《租赁物接验收证明》:设备验收合格后,终端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接验收证明》,该证明上注明对应的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的合同编号,设备唯一的机身编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⑧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全额设备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⑨收到剩余货款: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的约定,收到发票、确认终端客户已支付定金等后向公司支付了除定金以外的剩余货款;


⑩终端客户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其开具租金发票。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终端客户出于资金安排考虑,与公司确定设备的型号、价格等关键参数并签署《设备销售合同》后,再确认引入合作的融资租赁方,并由三方签署《购买合同》。从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主要条款可以看出,交易的标的设备是终端客户完全自主选定,无论是送货地点、设备的接收、验收责任,以及质保条款约定的服务对象均是终端客户。


该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地点、质保、安装调试条款等均与公司与终端客户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的条款没有矛盾。


(2)取得设备款全额收款权的具体时点分析
①设备的全额收款权


从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的结算条款可以看出,公司取得向融资租赁公司收款权的时点为“终端客户出具的租赁物接验收证明”,该证明为在公司向终端客户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出具。


因此,公司对设备的全额收款权时点为公司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终端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


②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公司收入确认与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规定对比情况如下:

新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对应情况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 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 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 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给终端客户,终端客户对设备进行验收后,能够主导设备的使用,并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设备相关控制权转移。公司于此时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 各自义务;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并承诺会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即公司负责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合格等,终端客户负责按约定支付货款等。如各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将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约定了各方需承担的义务,即公司负责交付设备并经终端客户验收合格,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终端客户出具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后承担付款义务。如各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将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 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 支付条款;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以及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均明确约定了终端客户支付定金,及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 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 或金额;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以及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安装条款、验收条款、支付条款等,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 对价很可能收回。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终端客户的付款责任,如果终端客户违约,则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机器停止运行等后果;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明确约定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终端客户的验收报告后,公司即取得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收款权,在履行完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公司即能收到剩余的货款。否则融资租赁公司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设备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与新收入准则的比照可知,公司根据《设备销售合同》及《购买合同》的约定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取得终端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后,终端客户能够主导设备的使用,并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设备对应的风险与报酬转移,设备相关控制权由公司转移至终端客户,公司在此时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3.如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公司承担返还平安租赁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全额收款权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平安租赁、终端客户签订的《购买合同》约定“6.6如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则甲方(指“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指“发行人”)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由丙方(指“终端客户”)赔偿由此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平安租赁和终端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指“终端客户”)或/和担保人所有合同项下出现未清偿到期应付债务,或发生重大事件且甲方认为这些事件对债权实现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等事项,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等。


除与平安租赁签署的《购买合同》中存在上述条款以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合同中不存在上述条款。


经公司与平安租赁法务部工作人员沟通,其表示上述条款系平安租赁内部为自身风险控制而制定、使用的统一的格式条款,平安租赁与其他设备厂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也有同样的条款,该格式条款不能在合同中删除。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发生因终端客户违约导致三方签署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同时,平安租赁已对终端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比如要求终端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终端客户违约的风险较小,公司也建立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体系,比如事前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审核、不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等,故公司认为上述格式条款的实际风险较小,在终端客户选择由平安租赁提供融资服务后,公司与平安租赁、终端客户签署了带有上述格式条款的《购买合同》。


为了不再增加融资租赁模式下新的风险敞口,2021年起公司改变与平安租赁的合作方式,公司不再与平安租赁、终端客户签订三方协议,由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购买合同并收取部分货款,客户单独与平安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融资,并由平安租赁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上述格式条款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且即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公司的损失也较小,具体分析如下:


(1)融资租赁公司约定公司需承担返还融资租赁款项的义务为融资租赁公司为减小其收款风险的合同条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备控制权的转移与销售方是否履行了履约义务相关,根据公司与终端客户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及三方签署的《购买合同》,公司将设备移交至终端客户处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验收报告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履约义务,取得全额收款权。因此该条款不影响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2)从该交易的实质来看,公司实质上属于设备出售方,融资租赁公司是名义上的购买方及出租方,实质是该交易的资金融通方,终端客户是设备的实际使用者即实质购买方。因此即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公司仍然可以要求终端客户继续履行《设备销售合同》,在公司履行了履约义务即交付设备及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终端客户须承担剩余货款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公司与终端客户的权利义务与普通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义务一致,公司仍享有设备完整对价的收款权,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的满足条款。如因终端客户无法履行原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公司也可以要求返还设备,以维护公司的利益,终端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的融资期限一般为1-2年,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后,公司原销售给终端客户的设备成新率较高,公司可对设备再出售。因此,如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公司的损失较小。


(3)报告期内,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均未发生终端客户违约要求全额返还融资款项的情况,根据历史交易情况,且截止目前终端客户尚未归还平安租赁本金余额较小,公司预计需承担返还融资租赁款项的义务的可能性极低,因此该条款的存在不影响公司全额收款权即收入的确认。


(4)与普通模式下的赊销销售相比,融资租赁模式下的销售对应的设备货款均已经实际收到,而普通模式下的赊销销售,并未收到全部的货款。融资租赁模式下面临的风险是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而返还已收到的货款,普通赊销模式面临的风险是收不回相应的货款,从交易的实质看,两者的风险均是终端客户不能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两者的风险并无本质区别。并且由于引入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信贷审查机制,可以使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较低水平之内,可以合理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从历史交易记录来看,公司与平安租赁的合作从未发生过被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情况。


综上,公司融资租赁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与非融资租赁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相同,具有合理性。


4.其他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
(1)其他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选取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的上市公司,其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
新益昌(688383)与非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一致。公司设备类产品销售,境内销售分为验收和签收两类收入确认方式。境外销售需要安装的以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方式,不需要安装的以取得报关单,且货物实际放行确认收入
国盛智科(688558)与非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一致。对于承担安装义务的数控机床,在货物已交付且安装调试合格后,取得客户确认的安装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对于不承担安装义务的数控机床,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确认收入。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浙海德曼(688577)与非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一致。外销根据合同约定报关,产品离港并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内销根据合同约定,其中对于普及型数控车床按照合同约定无需验收的,以完成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对于高端型数控车床、自动化生产线以及合同约定需要验收的普及型数控车床组成的多机组合,以安装验收合格并经客户确认取得相应终验验收单、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明志科技(688355)与非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一致。境内外装备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为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内销铸件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如下:①未设中间仓的:公司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交付客户后确认收入;②设有中间仓的:公司将产品运送至指定的中间仓,客户领用产品出具领用清单后公司确认收入。外销铸件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如下:①采用DAP条款的,公司将产品运送至指定收货地点,交付客户后确认收入;②采用FOB/CIF条款的,产品报关离境后,公司确认收入;③采用EXW条款的,客户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后,公司确认收入。
远信工业(301053)与非融资租赁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一致。销售热风拉幅定形机及定形机改造项目: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并完成安装验收,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销售配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上表可知,公司融资租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其他与平安租赁进行合作销售的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其他上市公司的合同签署情况


经查询公开资料,新益昌(688383)和明志科技(688355)在融资租赁模式中,存在公司先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后续公司与终端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再签署三方《购买合同》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简称:新益昌)


新益昌2020年10月19日披露的《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一)(2020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之“问题14关于收入确认及销售模式”之“问题

14.1”之“(六)报告期发行人直接客户为融资租赁客户的情况,相关权利责任义务划分,与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之间的差异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关于融资租赁模式内容如下:


“1.公司与客户(即设备使用方)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公司销售设备的具体型号、产品数量、价格等;


2.客户确定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公司与客户、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签署购买合同,其主要内容及条款如下:


(1)购买合同的设备标的与销售合同一致,约定的设备型号、价格、数量等保持一致;


(2)购买合同中的买方为融资租赁公司、卖方为公司、使用方为客户;公司按照购买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将该设备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将设备发往指定的地点,并由客户进行验收确认;


(3)公司根据设备总额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全额发票;


(4)客户根据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约定,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分期支付融资租赁款项。”


②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简称:明志科技(688355))

明志科技2020年12月3日披露的《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之“问题 3、关于营业收入”之“(六)发行人与万向租赁有限公司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最终客户签署合同的具体情况、主要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融资租赁方式销售是否为发行人装备业务销售的发展方向”披露的关于融资租赁模式内容如下:


“2017年11月16日,发行人与山东浩信浩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171116),发行人以1,000.00万元向山东浩信浩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冷芯盒制芯单元,2018年1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HX-FR7401-15),增加两组组芯转台,增加合同金额26.00万元。后山东浩信浩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决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该装备产品,经协商一致后,双方与万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2018WX-ZZ-001-MM002号),前述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附件。”


5.融资租赁模式下收入模拟测算


如果公司按照终端客户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偿还完毕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后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模拟调整的收入金额如下:

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度
收入调整金额
-1,365.22
-2,393.72
-2,027.60
1,134.60
3,597.08
1,054.87


注:上述金额按照终端客户偿还完毕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后,作为融资租赁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测算得到。


由上表可见,融资租赁模式下,如按照终端客户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偿还完毕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后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该种收入确认方式会导致调减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调增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综上,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取得设备款全额收款权的具体时点、同行业可比情况等,报告期内与平安租赁等客户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按照2%计提预计损失的计量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合作未发生终端客户逾期还款或违约的情形,未与其发生纠纷或诉讼。公司根据过往违约情况并参考其他公司同类业务风险计提比例,按照终端客户应付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金余额的2%计提预计融资租赁信用风险损失。


公司融资租赁模式下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与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类似业务会计处理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预付负债计提情况
新美星(300509)未计提预计负债
泰坦股份(003036)按照账龄分析法对期末担保余额计提风险准备金,未逾期的计提2%、逾期1-3月的计提5.00%、逾期4-6月的计提20.00%、逾期7-12月的计提50.00%、逾期12月以上的计提100.00%。
捷佳伟创(300724)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业务中,公司根据信贷担保余额计提一定的买方信贷损失准备金,作为预计负债核算。
海天精工(601882)买方信贷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风险准备,对逾期的买方信贷单独进行风险测试,预计未来可能承担的担保损失,经单独测试不需个别计提风险准备的与未逾期的销售担保贷款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若干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风险准备。计提比例如下:未逾期的计提2%、逾期1-3月的计提5.00%、逾期4-6月的计提20.00%、逾期7-12月的计提50.00%、逾期12月以上的计提100.00%。
明志科技(688355)未计提预计负债
新益昌(688383)未计提预计负债
国盛智科(688558)未计提预计负债
浙海德曼(688577)未计提预计负债
远信工业(301053)未计提预计负债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等。


根据上表,上述公司中,泰坦股份(003036)、捷佳伟创(300724)、海天精工(601882)对融资租赁模式或类似业务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泰坦股份(003036)、海天精工(601882)对期末担保余额中未逾期的部分按照2%计提预计负债,与公司政策一致。报告期内,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合作未发生终端客户逾期还款或违约的情形,公司按照终端客户未逾期还款本金余额的2%计提预计损失符合行业惯例,计提比例充分。


(三)融资租赁模式业务相关订单最新执行情况


公司融资租赁模式下的交易情况如下:

项目
2022年1-6月/2022年6月末
2021年度/2021年末
2020年度/2020年末
2019年度/2019年末
公司融资租赁模式下交易金额
388.48
3,238.05
4,078.94
3,479.61
其中:平安租赁部分交易金额
-
57.96
3,279.29
2,886.46
平安租赁对应的终端客户剩余还款余 额
626.67
1,427.82
3,704.46
2,731.70
融资租赁公司回款(注1)
-
416.40
-
184.80


由上表可知,公司融资租赁交易金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21年后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无新增业务,且该年度起公司改变与平安租赁的合作方式,具体为:公司不再与平安租赁、客户签订三方协议,由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购买合同并收取部分货款,客户单独与平安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融资,并由平安租赁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公司不再增加融资租赁模式下新的风险敞口。

……


(四)针对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履行的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


2.获取并查阅融资租赁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公司与客户、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签署《买卖合同》以及发货记录、送货单、验收单等相关资料,了解该合作模式下资金流转、货物流转和单据流转的详细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 )有限公司10家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关终端客户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发行人和终端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与终端客户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文件,查看是否存在回购、担保条款以及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检查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所有订单的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签收单、验收报告、收款单,检查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公司与客户、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以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之间的匹配性,包括检查合同约定的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等要素,确认《设备销售合同》与《购买合同》的标的物系同一特定标的物。


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名称
核查比例
设备销售合同
买卖合同
送货单
签收单\验收报告
收款单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 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 (上海 )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获取发行人融资租赁交易的明细,计算和获取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客户还款余额明细;


5.对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访谈,详细了解融资租赁模式、发行人在此模式下是否承担担保或潜在担保义务,是否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最终用户签署与融资租赁事务相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回购协议、履约保证担保协议、设备购买款项或者租金支付的财务性支持安排协议、其他补充协议等)或者是否存在承担任何设备回购担保、租金支付连带保证责任等担保责任、设备购买款项或者租金支付的财务性支持的口头安排等事项;公司与平安租赁、终端客户签署的三方购买合同中涉及平安租赁有权解除购买合同的约定是否为平安租赁与其他机器设备厂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用性条款;


6.获取平安租赁与其他合作的设备出售方、购买方签订的三方购买协议,检查协议是否存在涉及平安租赁有权解除购买合同的约定;


7.对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函证和网络查询,以确认发行人及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等利益相关方是否为报告期内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了相关担保、保证,终端客户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8.查看新美星(300509)、泰坦股份(003036)、捷佳伟创(300724)、海天精工(601882)、明志科技(688355)、新益昌(688383)、国盛智科(688558)、浙海德曼(688577)等机械设备行业公司的年报和招股说明书等公告,了解其融资租赁模式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情况及会计处理方式,与发行人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取得设备款全额收款权的具体时点、同行业可比情况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平安租赁等客户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根据过往违约情况并参考其他公司同类业务风险计提预计负债,计提依据符合行业惯例;融资租赁模式下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与其他机械设备行业类似业务的会计处理相似,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已准确说明融资租赁模式业务相关订单最新执行情况;


经查看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以及公司与终端客户、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购买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的标的物系同一特定标的物,三方就该标的物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公司融资租赁模式下的设备销售不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形,融资租赁模式下的销售收入真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4-19 05:35 , Processed in 0.08139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