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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解决方式及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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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1 11: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atbird 于 2023-12-31 11:22 编辑

部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出资瑕疵,譬如未完全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不合理、财产权属瑕疵等。而根据规定,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需要在申报之前补救整改。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财产的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3.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能构成;

4. 出资财产虽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或虽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

5.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6. 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用于出资的。

三、IPO关注要点

在IPO过程中于出资瑕疵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出资方式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2.出资瑕疵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股东出资瑕疵是否整改完毕,补救措施及有效性;

3.发行人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介机构确认相关实物资产的价值并核查相关实物资产是否出资充实的核查方法及结论;

5.发行人与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出资瑕疵的补救方式及相关案例

对于公司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需要进行补救整改补足出资,补足方式不拘一格,具有多样性。相关补救措施在申报前完成即可,不需要运行一段时间,不属于时期障碍。具体补救整改措施及案例如下所示。

1、瑞迪智驱-虚假出资被罚,以实物出资补足瑞迪智驱于2022年6月申报创业板,历史上存在3次不同类型的出资瑕疵,后续通过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补足,发行人目前已通过上市委审议。

1.png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瑞迪实业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前述出资瑕疵不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的判断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2、欣兴工具-以货币资金补足案例

欣兴工具于2023年6月申报沪主板,历史上存在3次出资瑕疵情形,分别是1994年实物出资无法核实资产价值及货币出资缺少出资凭证;1996年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无法核实出资到位情况及资产价值;2009年专利出资存在职务发明的可能。发行人针对上述出资瑕疵补救措施如下:

1.png
为解决上述出资瑕疵,发行人股东重新进行了货币出资,整改补充措施具有有效性,分析如下:

(1)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争议情况,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出资凭证,公司股东已足额将相关款项汇入公司补充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出具了承诺,承诺将承担公司历史上历次出资和股权变动瑕疵事项引发的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根据地方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市监局确认,公司及前述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形。因此,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5)经访谈发行人历史及现有股东确认,上述出资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诺瓦星云-债务抵消+现金捐赠补足

发行人诺瓦星云于2021年12月申报创业板,目前已注册生效。发行人在公司成立及后续两次增资时均存在未出资到位情形,后通过债务抵消以及现金捐赠补足,具体情况如下。

1.png

鉴于

(1)大华会计师已进行验资复核确认上述5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已实际缴纳;

(2)2018年10月,为夯实诺瓦有限注册资本,相关股东合计向诺瓦有限赠与现金500万元,前述捐赠事宜已经诺瓦有限股东会审议,所捐赠5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3)公司各现有股东、历史股东均已书面确认未因该出资瑕疵发生纠纷;

(4)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上述出资瑕疵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17日,当地市监局出具《回复函》,载明公司设立登记以及2009年4月29日、2009年8月14日两次变更登记股东出资不规范行为,符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诺瓦有限相关股东已完成上述5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除前述500万元注册资本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并未实际全额出资到位的瑕疵外,发行人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且出资真实,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未因历史出资问题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且符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出资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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