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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篇(六)|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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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7: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ecker 于 2024-1-15 17:35 编辑

目录

前言
一、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简介
二、私募基金备案核心条件

(一)分类备案要求

(二)基金运作及存续期要求

(三)管理人相关制度规范

(四)名称合规要求

(五)募集行为规范要求

(六)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七)投资范围、基金运营及关联交易规范

(八)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九)各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三、私募基金的备案时间节点
四、私募基金的备案平台与备案材料
五、私募基金备案审查要点及审批时限
六、快速备案、严格审核、暂停备案及不予备案情形
七、结语


(八)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指引1号》第十九条,《指引2号》第二十条对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作出了规范要求,其中证券类基金的计提规范较为严格,业绩报酬计提规范具体如下表:

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基金类型
原则性要求
具体规范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
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晰、合理,与基金实际表现相挂钩。
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私募证券基金
业绩报酬计提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鼓励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投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
①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②间隔期: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
③超基准计提要求: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和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出计提基准的部分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i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ii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iii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九)各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

(1)开放要求和投资者申赎管理

根据《指引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2)投资经理规定

根据《指引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经理应当具有股票、债券、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投资领域的投资管理或者研究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投资经理及其变更程序。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

(1)股权确权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财产份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册、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投资确权。

(2)利益冲突防范

根据《指引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者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含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叁\私募基金的备案时间节点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并保证私募基金备案所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募集完毕”是指募集完毕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要求。

此外,考虑到部分募资的复杂性及程序要求,《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放宽了部分情形下提请备案的时限要求,具体如下:

①实缴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③投资范围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指引2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详见本文投资范围章节)

④《登记备案办法》和《指引2号》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的其他要求。

同时,规定了上述情况的最长备案时限: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成后3个月内,管理人未提请办理备案手续,或者自退回补正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报送备案材料的,中基协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被中基协不予办理备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解除或者终止基金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妥善处置基金财产,及时清算并向投资者分配。

此外,为督促管理人尽快处理超限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未按要求提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在未完成相关基金备案或者整改前,中基协不予办理其他基金备案。

肆\私募基金的备案平台与备案材料

(一)备案平台

私募基金采取线上备案的模式进行,管理人应当通过AMBERS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ambers.amac.org.cn)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登陆系统后,管理人需选择“基金类型”,填写“管理人信息”“基本信息”“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和“投资者信息”并上传相关备案材料(见下文),以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各项信息填报注意事项可参考中基协在其官方网站上传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登记培训课件》(登录地址为:http://www.amac.org.cn/;获取路径为:点击“业务服务”-“私募基金业务”-“登记备案”-“私募基金业务系统培训课件”)。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类目及简要释义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材料包括:①基金合同;②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文件;③募集账户监督协议;④基金招募说明书;⑤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⑥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⑦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⑧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材料。实践中,《【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理》更详尽地对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了罗列和简单释义:

申请材料目录
类型
主要内容
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管理⼈名称(全称)、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编号等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全称)、基金成立日期、基金到期日、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名称)、实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额(万元)、是否仅投资单⼀标的、主要投资方向等信息。
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主要包括是否为结构化产品等信息。
募集信息
主要包括募集机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行为程序确认、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获得投资者承诺等信息。
合同信息
主要包括基金存续期限、投资范围、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信息。
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主要包括托管相关信息、基金财产银⾏账户信息、外包机构信息、投资顾问信息等信息。
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信息
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担任本产品投资经理的起始时间等信息。
投资者信息
主要包括投资者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合伙⼈类型、认缴金额(万元)、实缴金额(万元)等信息。
相关上传附件
详见《非证券类材料清单》/《证券类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应当在申请备案时将上述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准备齐全,并上传至AMBERS系统,上传备案材料的名称应当与备案材料内容标题一致,上传备案材料的命名规则为“私募基金全称_备案材料名称”。管理人可参考《非证券类材料清单》/《证券类材料清单》。该清单详细列示了基金备案、重大变更及清算时需上传的附件材料名称、适用情形、内容要求、文件格式、签章要求等。

部分备案材料审核要点

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要求

私募基金提交的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当为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过程中真实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伍\私募基金备案审查要点及审批时限

(一)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审查要点

管理人应按所属类型,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在AMBERS系统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同时,中基协已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以退回。

(二)私募基金备案审批时限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基协自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通过官方网站对已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中基协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中基协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时间和中基协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中基协通过官方网站对已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陆\快速备案、严格审核、暂停备案及不予备案情形

(一)快速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基协支持私募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职能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支持。

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专业、诚信状况良好的管理人,中基协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制度安排。具体规则由中基协另行制定。

(二)严格审核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中基协按照规定对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中基协可以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三)暂停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基协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①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止管理人登记情形)

②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

④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⑤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⑦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⑧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

⑩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基协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①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中基协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③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④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⑤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⑥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的活动;

⑦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⑧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⑨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上述第①项至第⑥项规定的相关业务。私募基金被中基协不予备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妥善处置相关财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撤销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基协可以撤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①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②管理人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的;

此外,《指引1号》第二十五条、《指引2号》第三十一条加重了撤销备案后的法律后果,中基协撤销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的,可以对管理人后续提请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等措施。

柒\结语

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两极分化严重的局面,行业内小、乱、散、差业态明显。对于私募基金备案,监管机关历来贯彻着“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监管原则,但“减政”不代表“无政”,“放权”更不代表“放松”。私募新规时代下,以全流程自律规范为主干,主抓事中事后管理,强调持续合规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私募基金备案规范的要求,各管理人应当秉持着“一次备案,持续合规”的原则主动承担起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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