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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资期限修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影响——以某拟IPO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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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3: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项目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设立,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已经完成 C 轮融资,但尚未股改。

其中,公司实控人认缴出资接近三千万,按 1 元/注册资本入股,目前尚有二千多万未实缴。

新《公司法》出台并实施之后,公司实控人实缴出资面临什么要求?

新旧公司法如何衔接?

公司实控人该如何处置?

股东能否豁免实缴期限?可以宽限多久?

有基于此,本文拟对《公司法》出资期限修订对股东出资义务影响研究如下。

01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时需要完成出资义务?

(一)法定出资时间



1. 法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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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分析

公司系在2024年7月1日前出资设立的企业,那么最晚实缴出资应如何确定?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具体仍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出台意见:

既往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7月1日,股东按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缴足出资;既往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晚于2029年7月1日的,按照2029年7月1日最迟期限缴纳;

不分情况,既往存量公司均2029年7月1日前缴足;

2029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企业仍然适用现行《公司法》。

(二)IPO股改时的出资时间

1. 法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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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分析

如果短期之内公司有股改计划的,则股改之前应当缴足。

实操过程中企业融资可能会涉及 IPO 申报时间的要求,而股改作为 IPO 申报的前提,如果无法在股改前准备充足资金出资完毕,可能会影响到 IPO 时间。

此外,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也是认缴资本制,而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先行实缴完毕。

(三)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潜在影响

1. 法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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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分析

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加速出资制度,但实操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并施行)第 6 条就股东加速出资问题进行明确,本次新《公司法》对于前述实操观点进一步落实。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负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相关实施案例,股东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加速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

(1)前提条件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股东加速出资的唯一条件;

(2)在责任承担形式上,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而非径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02  出资时需注意事项

(一)出资方式

1. 法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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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分析

本次新《公司法》明确了股权和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同时明确需要评估作价。

既往实操过程中部分债权出资可能没有评估作价,新《公司法》出台后,对评估要求可能会进一步加紧。

此外,虽然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再需要取得验资报告,但并非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转款都能被认定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对于股东之间可能存在争议的出资,可以考虑出资后进行专门验资作为出资证据。

(二)严禁抽逃出资

1. 法条比较

1.png

2. 简要分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新《公司法》把监事也纳入了连带责任主体范畴。

03 没有足额资金出资怎么办?

(一)老股转让


1. 法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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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分析

股东通过及时出售部分老股获得现金再向公司出资是实操中较为常见的方法,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包括了股权转让无须单独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等事宜。

但考虑到融资交易过程中,通常投资人会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一定限制,因此,创始人也需要结合自身出资义务提前规划和投资人沟通。

此外,在后续实践过程中例如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作为申请资料等,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明确了转让方对受让方的补充责任,因此在转让协议中,后续转让方可能需要注意要求受让方约定明确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被追责的可能性。

3. 衍生思考:先转让后回购受让——引入白衣骑士?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新增了未出资股东失权制度,即对于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决定 6 个月内进行处置,包括减资或其他股东认购:

1.png

因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可以找到投资人愿意先行受让部分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在后续一定时间再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约定也未尝不可,这也符合当前实操中部分“明股实债”的做法:

即投资人先出资,按照年化取得回报,一定期限内,实际控制人再另行回购。

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如果较大份额转让给投资人,可能会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虽然投资人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委托给创始人,但如果放在 IPO 背景下,单一最大股东发生变更仍然可能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而影响公司 IPO 报告期。

因此我们建议拟 IPO 企业提前筹划并安排持股比例。

(二)减资

1. 法条新增

1.png

2. 简要分析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全体股东等比例减资为原则。

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定向减资。

因此,对于既往没有提前约定的企业而言,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前,创始股东确保自身控制的表决权数量能达到 2/3 以上促使公司通过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理论上不一定需要全部其他股东都配合同意(部分实操司法机关也可能会认为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但新《公司法》实施后明确了该定向减资行为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或修改公司章程。

3. 衍生思考:先减资再后找时机增资?

本次新《公司法》亦明确了增资适用五年出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新《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部分创始股东在当前自身股权比例足够决定减资事项阶段,也可以考虑先减资退出,同时和其他股东约定后续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再增资进入。

例如,实际控制人以 3 元/注册资本认购及增资,但仅实缴部分,超出注册资本作为资本公积。

就出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实际控制人难以直接拿回,但为缓解实际控制人出资压力,经过其他投资人同意后,实际控制人可以先按照本金减资,再通过 1 元/注册资本方式增资进入,完成出资义务。

不过该等情形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以及能否取得其他全部投资人认可,以及对 IPO 影响等可能需要综合评估。

04 结语

结合该拟 IPO 企业具体情况,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 20% 左右,并通过平台间接控制 10% 左右,合计约 30% 左右,持股比例并不高。

因此,如果想缓解出资压力,我们理解,可以考虑如下方式并行:

根据股改时间,寻找外部借款,例如银行贷款;

或者找到愿意一起绑定的投资人先行收购其老股并出资,后续适当溢价转让给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先低价增资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再市场价格卖给其他投资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款进行出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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