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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形下,股东出资纠纷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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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son 于 2024-2-29 14:11 编辑

【焦点引入】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担负着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稳定市场环境、吸收大量就业的重任,而认缴制的实施,更加推动了公司数量的增长,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数量已接近5000万家,由于前期公司治理体系不完善、主营业务不稳定、市场抗风险能力弱等诸多因素,导致公司内外部纠纷激增,出现了许多公司成立前期的《出资协议》与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形,一旦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极易出现股东纠纷应如何进行适用的系列问题。那么在这些案件中,不一致情形下的《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效力如何认定?应当如何适用?笔者将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近期司法实务判例对上所述问题进行探析,并给出可行性风控指导建议。

【典型案例】

张某、牛某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出资协议》,拟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张某、牛某分别占股30%、70%,均为认缴,协议中约定,双方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出资。两人将公司设立事宜委托第三方代办公司处理,随后两人制定的章程规定,张某的认缴出资款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缴纳,牛某的认缴出资款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缴纳,张某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A公司因定位准确,管理得当,生意火爆,但由于需求旺盛,无法及时处理订单,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张某要求牛某按照《出资协议》立即履行出资义务,遭到了牛某的强烈反对,牛某认为公司章程才是公司的根本纲领文件,在《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其认为出资最后期限应为2021年1月31日。无奈之下,张某将牛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按约定缴纳全部出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牛某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系《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时,以何为准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理论,结合司法实务,在处理有限公司内部关系的案件中,当《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时,对于股权的确认,公司设立前,应以《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为依据;公司设立后,原则上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除特殊情况以外。如确有证据证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不能仅凭《公司章程》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而应以《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作为依据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一致,但公司已经设立,《公司章程》订立时间明显晚于《出资协议》,视为针对出资期限约定的变更,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出资。

【风险防范】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投资人或合伙人前期缺乏系统性股权规划和协议安排,针对《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关约定不一致导致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务要点,建议进行系统性的风险防范,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1、保持《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的一致性。

在订立《公司章程》中,应当吸收《出资协议》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性,避免因不一致导致的股权纠纷。

2、针对《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

在订立《公司章程》中,应当注明“本章程与股东出资协议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或者明确《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的各自适用场景、范围,避免冲突约定导致的股权衍生纠纷。

3、应严格审查中介(代办)机构的文件。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投资人或合伙人为迅速设立公司,将公司设立事宜全部委托给中介(代办)机构,而对设立文件不做任何审查,加之部分区域的工商主管部门不对协议的签字、内容做基本形式审查,为后期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埋下隐患。因此,投资人或合伙人应当对设立公司的文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一些后期股东或合伙纠纷。

4、避免格式化的《公司章程》约定。

一些地区的工商主管部门在做登记时,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样本格式起草,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很多股东间特别约定无法被载入《公司章程》之中。为解决这个问题,股东可在公司设立后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而工商备案版本仅做备案之用,将有效避免两者不一致的矛盾和后期风险。

5、及时完善公司治理。

一些公司主体发生诸如股东出资纠纷时,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可能导致公司走向消亡,更有甚者,将带来高昂的经济赔偿,因此投资人或出资人应当及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底层出资或合伙文件,进一步避免潜在的矛盾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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