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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实务系列-通过公章等方式实现事实控制权的可靠性研究(以雷士照明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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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son 于 2024-2-29 14:15 编辑

【问题引入】

众所周知,公司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或拟制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需要借助有表达能力的自然人,来实现自己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惯例中,公章的控制者一般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在市场经济中的合同,基本是以公司公章在合同上盖章来代表公司的意思。

在公司经营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章一般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控,人和公章所代表的公司意志是一致的,但当公司的经营或治理结构出现问题时,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争议,甚至发生公司控制权争夺时,“公章”似乎成为了博弈的关键,也成为股东间、投资人与股东间争夺的焦点。

那么,通过公章等方式实现事实上的控制权,是否真正可靠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

雷士照明于1998年成立,由吴长江、杜刚、胡永红共同出资100万,其中吴长江占股45%,杜刚和胡永红分别占股27.5%,虽然吴长江是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另外两人合计持股55%,可以联合制约吴长江。2002年,由于三位股东之间矛盾,吴长江无偿将自己部分股份转让至其他两位股东,于是,三位股东的占股比例成为33.4%、33.3%、33.3%,三人在公司的分红、工资完全均等。时间来到2005年,吴长江想要进行改革,遭到另外两位股东的强烈反对,无奈,吴长江欲将自己的股份转让退出,但由于经销商集体强力介入雷士股东分家事宜,最终,吴长江得以留下,成为100%的完全控股股东,实现了“以退为进”的戏剧性结果(后证实该事件系吴长江导演)。

雷士照明后期分别接受亚盛投资、软银投资、高盛投资的融资,最后,软银投资、吴长江、高盛投资分别占股:30.73%、29.33%、9.39%,吴长江退居第二大股东,而2010年,雷士照明顺利登陆港交所,成为吴长江最为辉煌的时刻,此时,他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危机,仍然沉浸在资本的快乐之中。

2011年,法国施耐德电气耗资12.75亿港币,成为雷士照明的第三大股东(占股9.22%),现在的雷士,一方面由私募基金大佬控股,另一方是雷士相同产业的国际巨头施耐德虎视眈眈,但是,吴长江并未做任何的控制权安排和设计。

在之后的3年间,吴长江在董事会几进几出,通过与德豪润达的合作重回董事会,并且通过控制公章等材料,来实现对公司的“整体把控”,此时此刻,吴长江放眼望去,董事会中只有自己孤身一人。最终,在德豪润达等机构的合谋下,吴长江锒铛入狱,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曾经照明产业巨头的明星企业家,自此陨落。

【事实上的控制权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

当没有法律上的控制权时,就可能会给事实上的控制留下空间和余地,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类事实上的控制权:

1、创始股东兼任管理层,不断增发融资,创始股东股份被不断稀释。当创始股东失去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时,基于惯性思维,仍然认为自己是公司的控制人,通过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业务联盟等形式,来实现事实上的控制。

2、股权极为分散情况下,不存在单一大股东,各股东同时行使权利成本较高时,管理层在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权。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没有法律意义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所属行业多集中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造业、IT等行业。

【创始股东对控制权的思维定式是不可取的】

纵观雷士照明控制权争夺战,剧情跌宕起伏,让人眼花缭乱,称得上是国内商业控制权争夺的经典案例。其实,主要涉及三次控制权之争:

第一次是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争夺,吴长江顺利夺取全部控制权;第二次是与软银、高盛的控制权争夺,最后吴长江败出;第三次是与德豪润达的合作,虽重回董事会,但最终锒铛入狱,落寞地结束争夺。

雷士照明控制权争夺权主要有两个焦点:

1、只要在股权上取得了大股东地位,就会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如果在股权上不占主导地位,即使通过控制公章、联合经销商、原班人马等支持方式,也无法真正取得控制权(如当当网李国庆抢公章事件等)。

2、公司的合规性绝不能忽视。

当公司完全由创始股东掌控时,可能会利用便利获取一些不正当利益(如挪用资金、关联交易等既得利益),但一旦公司吸引外部投资,甚至成为上市公司,如不进行合规性布局,极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如国美电器黄光裕事件等)。

因此,从短期看,事实上的控制权可以达到一定的控制效果,但这种效果源于投资人对创始股东个人魅力或领导力的暂时性妥协,从长远看,一旦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如引入新投资人、重要的投融资收并购)时,创始股东将丧失控制性的根本话语权(如苹果公司乔布斯被踢出董事会事件等),许多创始股东对控制权的传统思维定式是不可取的。

【实操风控建议】

如果公司的创始股东只能采取事实上的控制,建议从五个方面进行风控布局:

1、识时务者为俊杰。

无论是创始股东由于增发导致股份稀释丧失控制权,还是股权分散状态下的管理层控制,创始股东应该时刻警惕,保持清醒,不能沉浸在过去的辉煌中或利用事实控制的赌博心理,否则可能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灾难。

2、合规底线要坚守。

在公司的发展中,创始股东应当不断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建设,避免不合规经营或者违法经营活动,为自己带来纠纷或其他不确定性。

3、王者归来须防狼。

在失去法律意义上控制权后,创始股东在借助外部力量实现重新控制的过程中,需要严格甄别新的投资人,避免引狼入室,惹火烧身。正是雷士照明最后引入的投资人,最终给吴长江带来牢狱之灾。

4、股权架构必完善。

在股权被稀释或丧失法律意义上控制权的前期,应当进一步完善股权架构设计,通过同股不同权、AB股,一致行动人、投票权委托等多种方式(如小米公司、海底捞公司等),形成完整的控制权架构安排体系,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控制,避免被扫地出门的结局。

5、股权稀释要控制。

在引入战略投资或风险投资人时,应当严格甄别机构类投资,尤其产业投资人,通过控制股权被稀释的比例,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前期股份的过分稀释带来的融资功能下降和控制权丧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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