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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份的表决权对股东控制权实现的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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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点引入】

类别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股份类别,普通股是传统的、完整具有股权权能的股份,即实务中常说的“同股同权”,而类别股是指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或有所扩张的股份类型,即“同股不同权”、“AB股”,这些股份因认购时间、价格、认购者身份、交易场所的不同,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及义务上有所区别。同时,类别股份的发行需要所属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明确许可,否则不得擅自发行。

本文将以京东在纳斯达克上市中的类别股案例为基础,针对类别股份的类别及杠杆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经典案例】

在本公众号已发布的股权系列文章之《投票权委托对实现控制权的叠加效应研究》,引用了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故事,成为投票权委托方式实现控制权的典型案例,但其实现控制权的实现,展现出来的创业者与PE、VC等机构在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权争夺、博弈和妥协,成为了中国商业史上的经典案例。之所以称其为经典案例,不仅是因为其成为头部电商上市公司,更是因为其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实现创始人的绝对控制权。

刘强东对京东的控制权,也进行了必要的类别股制度安排:

首先,按照京东公开披露的20-F文件,公司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其中A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20票表决权。公司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东都是A类普通股,但刘强东拥有的却是B类普通股。

其次,京东为了实施股权激励,专门设立了对应的持股平台,该持股平台不仅持有的是B类普通股,而且完全由刘强东掌控。

最终,通过上述的类别股制度安排和持股持股平台设立,刘强东在表决权完全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彻底掌控了这家公司。投资人虽然没有实现对京东的掌控力,但从财务收益的角度,其收益不受任何影响,这也是类别股制度的魅力所在。

【类别股份的类别】

关于类别股的分类,各个国家基于不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立法政策的考量,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就允许公司创设各种类型的普通股和优先股,同时允许公司创设没有优先分配权的无表决权股。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得更为全面,列举了9个不同的类别股:附盈余分配请求权、附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附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关股权转让受限制股份、附取得请求权股份、附取得条款股份、附全部取得条款股份、附拒绝权股份、附选举董事会或者监事权利股份等。公司应该设置哪些类别的股份,应该由公司根据自己的融资需求以及公司治理利益的衡量而定。

在股权所包含的30多项具体权能中,最核心的其实就是两种:收益权、表决权,实践中常用的类别股份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股东分红或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有特殊安排的股份,常见的优先股、劣后股、普通股;第二类是在股东表决权方面有特殊安排的股份,常见的是双层普通股:A类普通股(每股有1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0票或更多表决权)。

【类别股份在增强控制权中的杠杆作用】

在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的需求通常是多元化的,有的投资人是为了进行产业投资或特殊目的投资,因此对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比较在乎,有的投资人单纯就是为了获利,不太关心表决权的归属,而创始股东则无一例外地都会关注控制权的问题。这种反差巨大的市场需求反映了投资人和创始人在对待公司控制权上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类别股份增强控制权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同股不同表决权,达到持股较少的股东拥有更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公司股东会的一些重要表决事项。

目前,国内现行《公司法》还不允许发行同股不同表决权的股份,但国内也有一些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实现了持股比例不大的创始股东成功控制公司的目的。

另外,香港联交所也已实现了重大改革,2017年12月,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新增两个章节,首次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是要求此类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随着我国内地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也可能会增加此类制度性安排。

【风险防范建议】

采用类别股制度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当地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具体适用。

类别股制度需要有注册地或上市地国家的法律明确许可才能使用。如在美国,《公司法》鼓励使用不同类型的股份满足投资人及公司的多元化需求,国内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都采用了这种制度满足控制权的需求。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许可,则使用类别股份增强控制权的方法就不能使用。

2、类别股份的投票权差别越大,控制效果越好。

类别股制度安排过程中,投票权差别越大,可以实现的控制效果就越好,但是这需要公司的创始人及重要股东,结合公司自身的行业定位、发展水平、市场中的地位等综合因素与投资人进行博弈,才能实现其控制效果。

3、综合运用股权架构体系,实现控制权。

类别股制度虽然在控制权实现中,可以起到重要的杠杆作用,但是仍然受到区域法律、公司地位、投资人选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公司的创始人及重要股东,在公司发展早期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架构布局,通过一致行动人、投票权委托、金字塔结构等多种方式,来实现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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