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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订立的“阴阳合同”有效性研究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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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点引入】

近年来,自然人股权转让逐渐成为涉税争议的敏感高发地带。一方面,标的股权通常价值较高,转让方有避税需求;另一方面,针对自然人不要求强制做税务登记,向来是征管薄弱环节,但越是难以有效监管的,越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警觉。随着税务局和市监局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股权变更登记要求完税前置等新政落地,自然人股权转让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在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其偷逃税款、规避责任的目的,但是其可能承担的合同无效风险、税务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和刑事风险巨大。

本文将通过某真实案例,针对股权转让时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订立的“阴阳合同”进行有效性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真实案例】

甲公司由潘某和贺某创办,注册资本2000万元,潘某出资1340万元,占股67%,经多年发展,甲公司发展势头良好。2021年7月30日,潘某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阴合同”),约定:潘某将所持有的甲公司67%的股权转让至乙公司,转让费用为2000万元。次日,潘某得知转让股权需要支付高额的所得税等税款,为了规避纳税义务,潘某又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阳合同”),约定:潘某将所持甲公司67%的股份转让至乙公司,股权转让款为20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向潘某支付了2000万元转让款。之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1月,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潘某所签订的两份股权协议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其内容实质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同时,要求潘某返还乙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为逃避税款签订的“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潘某为逃避税款,先后与乙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两份不同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即“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规避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而订立的,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故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价款相关条款应为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而潘某与乙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乙公司主张其与潘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潘某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潘某为了不缴或少缴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税款,签订“阴阳合同”,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阴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或依法核定征收相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风险防范建议】

1、关注合同无效风险。

股权转让时,双方盲目签订“阴阳合同”,存在股权转让条款部分无效,甚至整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从而引发系列矛盾与纠纷,影响整个股权交易的计划与进度,造成被动局面甚至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关注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实在得不偿失。

3、提前设计交易结构及股权转让条款。

在进行股权交易过程中,建议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及税务专家,基于整体股权交易的战略目的,设计科学合理合法的交易结构及股权交易条款,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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