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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利润分配决议有效性研究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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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点引入】

近年来,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于节税等各种目的,在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分红时,往往通过向股东发放福利或借款的形式直接转移公司的资金或财产。更有甚者,一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考虑法定公积金制度,直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合法”名义进行分红,看似高明,实际上,罔顾法律法规及“隐性股东”税务部门的存在,虽然在短期内实现了节税减费的目的,但其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税务风险和行政处罚风险巨大。

本文将通过某真实案例,针对未经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利润分配决议进行有效性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经典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赵某、钱某和孙某,分别持股60%、35%、5%。赵某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钱某担任监事,孙某没有在公司任职。公司发展初期,经营状况一般,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在2017年以前,没有进行分红。但从2018年开始,甲公司经过战略调整,经营状况持续向好,经财务核算,2018年财务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达1000万元。由于赵某、钱某分析房价将进一步上涨,于是二人在没有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前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利润分配,将所分配利润用于个人炒房。孙某得知此事后,表示强烈反对。协商无果后,孙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未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前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已分配利润股东应将全部款项返还公司。

请问:孙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未经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利润分配决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本案中,赵某、钱某与孙某是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0%、35%、5%,经核算,甲公司2018年财务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达1000万元,赵某、钱某在没有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前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利润分配。该股东会决议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就向股东分配利润,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决议,赵某、钱某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依法重新作出盈余分配方案交股东会表决,故孙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应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才能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分配给公司股东。股东违反规定分配利润的决议、行为无效,已分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公司。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公司应合理规划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作平衡公司历年财务状况,补偿公司亏损或盈利比较少时的基金,也可以用来补充公司的流动资产,增加固定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

4、公司应合规提取公积金,避免行政处罚。公司不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对公司处理20万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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