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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下的风险分析及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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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商业世界中,很多投资人会选择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架构进行公司设计,即自然人在投资设立一家实体公司时,直接持有该实体公司的股权,其具有架构模式简单、便于管理与套现、税负优势明显等诸多优点,该架构方式无论在创业初期规模不大的阶段还是较为成熟稳定的中型公司都较为常见,但是在法律实务和投融资实务中,该架构也会成为股东利润分红、公司发展甚至IPO的重大阻碍,其具有许多天然的缺陷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系统性分析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下的风险,寻求可行的实务优化路径。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下的风险】

1、财富安全问题。

在主体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即使在公司运营良好,可以留存较多利润的情形下,股东分红要承担至少20%的个税,这将会导致股东在股息红利分配面前望而却步,由此相应资金会留存在主体公司账户上,就出现了典型的“公司有钱,老板没钱”的情况,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只要经营出现一定风险,主体公司在出现不可预计的诉讼或者处罚时,股东可能身无分文,这也直接导致了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下的财富安全问题。

2、财务风险问题。

在实务当中,自然人直接持股的主体公司,股东考虑到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可能采用发票套现方式或者大额借款方式来获取分红,前者将导致财务体系出现合规问题,后者将导致个人银行卡大额入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可以说对主体公司及股东存在双重风险。如果长此以往或者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可能导致公司和股东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甚至刑事风险。

3、控制权分散问题。

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下,自然人股东各自占有一定的股份,在没有特殊投票权委托或者结构设计的情形下,股东比例的分散将导致控制权的分散,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如引入新的投资人、PE、VC机构,会导致自身股份比例进一步降低,公司控制权不集中,为后期发展及资本市场道路埋下隐患。

4、公司上市问题。

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下,由于分红税负重,所以极容易出现两套账和公司挂账较多的问题,而对于有上市目标的公司,会发现财务规范成本和难度巨大。另外,上市过程中,必经股改过程,而股改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净资产折股”,其中就包含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果是居民个人股东,净资产折股环节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然而,进行股改后是否可以上市,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在尚不明确是否能够通过上市实现股权价值时,就在股改时提前缴纳一大笔个人所得税,将让很多企业实际控制人望而生畏。

5、信息化管理问题。

对于每一家企业或机构而言,信息化管理是永恒的主题,但是企业圈中流行一句话“不上ERP等死,上了ERP找死”。究其原因,是因为信息化管理意味着流程化和规范化,而在自然人持股架构下,长期不分红和财务的不规范明显与信息化管理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6、再投资架构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股东在获取利润后,很多有横向或纵向投资的需求,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的条件下,如果想要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股东个人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才可以进行投资,这将形成高昂的税收成本,进一步压缩投资的可用资金,无法实现再投资的目的。

7、股东团结问题。

在实务中,许多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和法人股东,不同的股东都有分红需求,可能出现自然人股东想通过借款或者其他费用报销方式获取分红,但是法人股东希望通过正常分红方式将利润提走,由此将带来股东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

8、股权代持问题。

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基于敏感身份或经营风险隔离等多方面原因,选择通过股权代持方式,成为站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在利润分红时,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需要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成本没有进行前置安排或者合理约定,这将导致代持双方存在分歧甚至矛盾,将会动摇合作基础,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委托代持人的风险规避。

【优化路径】

在税务实务中,个人股东在进行分红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法人作为股东分红时享有免税待遇,隐含着“税收中性”的立法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立法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核心因素。如果多级股东均为法人股东,国家给予分红免税待遇,让公司股东成为“税收导管”,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可以再次进行投资,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盘活市场经济,这也是国家税收政策设计的初衷。

基于自然直接持股架构的诸多问题和不足,建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阶段性需求进行设计:

1、个人分红目的,可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

自然人股东仅基于个人分红目的考虑,在财务合规及风险规避的前提,可以采用自然人持股架构,在这个架构下,不建议股东采取如报销套现、借款、税源地节税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节税目的,因为在当前金税四期实施的背景下,税收与任何资金往来已经融为一体,所有的架构设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路径下实现。
2、投资目的,可采用法人持股架构。

公司法人股东投资目的,主要是获得投资收益后,进行主体公司横向或纵向的并购投资,或者进行外部投资,在主体公司分红后,该法人股东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规模化、IPO或财富传承目的,可采用多重持股架构。

如果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层面,主要考虑将主体公司进行规模化运营甚至IPO,或者后期财富传承,这需要结合主体的产业、行业、市场地位、公司现状、股东构成等诸多因素,结合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有限合伙企业、AB股、金字塔结构等20余种方式,在专业机构和团队的指导下,运用多层嵌套方式来进行体系化设计,才能够实现最终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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