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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类别股”——转让受限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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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转让受限的股份”的背景

在2023年12月底《公司法》修订之前,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是没有确切规定的,但是,从过往的《公司法》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是否允许限制股份转让的问题上,体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立法精神。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属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以确立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资合性”的属性,以股份的自由转让为特征,法律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仅仅对发起人和董监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了限制,并例外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们理解,一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限制,则公司大量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公司的股份无法再以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股份有限公司最为本质的股份自由流动特征也便失去了。

实践中,很多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之时或引入战略投资时,出于稳定股权结构、避免业务竞争等等考虑,往往会在公司章程加入限制股份对外转让的条款,比如“对外转让股份,须经创始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份,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对外转让股份,拟受让方必须具备某种资格,且不能是公司的业务竞争者或控股于公司的业务竞争者”、“创始股东几年内不许出售或质押公司股份”、“创始股东出售公司股份,须经投资人的事先同意”等等。好,那么争议来了,这些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有效吗?

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之前,很多法官和公司法领域的专家已经形成了一致的主流观点,简单罗列如下:

1.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的公司类型: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份只能是记名股份);

2.章程限制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公司章程对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条件加以限制,可以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章程限制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4.章程完全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当认定无效。在不存在股份回购的情形下,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途径,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堵死了股东退出的渠道,违反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即便是在公司章程中得到了股东的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02
什么是“转让受限的股份”?为什么要发行“转让受限的股份”?

“转让受限的股份”是指公司已经发行给特定股东的股份,但其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不能自由交易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这些限制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来规定的。

发行“转让受限的股份”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限制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或特定情况下的股份转让,以维护公司的稳定性、避免股东之间的冲突,或确保特定投资者的权益。

03
所谓的转让限制条件通常有哪些?

“转让受限的股份”的限制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5个方面:

1. 转让期限: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或交易其股份,比如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转让,或者只能在特定日期或事件发生后才能转让;

2. 转让对象限制:可能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特定的人或特定的股东群体,比如其他股东、公司内部人员或特定的投资者(如无竞争关系等);

3. 股份转让条件:可能需要在满足特定条件或获得批准后才能转让其股份,比如需要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满足特定业绩目标或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等等;

4. 股份转让价格:可能只能按照特定价格或估值条件转让股份,比如需要按照特定公式或评估方法确定转让价格;

5. 股份转让数量:可能每年只能转让不超过所持股份的某个百分比的数量的股份。

04
“转让受限的股份”和“限制性股票”有什么区别?

我们这里辨析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些朋友可能听到“转让受限的股份”,就先想到“限制性股票”了,“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常用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是可以面向合资格被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的,后续,笔者再专题向大家介绍股权激励。

那么,“转让受限的股份”和“限制性股票”有什么区别呢?区别主要在于如下4点,“转让受限的股份”和“限制性股票”都涉及到股份的限制和约束,但“转让受限的股份”更多关注股东之间的权益和流动性,而“限制性股票”更多关注员工的激励和绩效。

1.归属:“转让受限的股份”是指已经发行给股东但不能自由转让的股份;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授予给合资格员工的,在一定条件下可归属于被激励对象并允许其出售的股票;

2.转让限制:“转让受限的股份”通常受到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的约束,限制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情况下转让股份;而“限制性股票”通常有特定的解锁期,员工只能在一段时间后或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交易这些股票;

3.权利:“转让受限的股份”通常具有完整的股东权利;而“限制性股票”通常某些权利会受到特定限制;

4.风险:“转让受限的股份”通常涉及投资者之间的权益保护和流动性风险;而“限制性股票”通常涉及员工绩效和离职等风险。

05
何时可以发行“转让受限的股份”?

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转让受限的股份”,但上市后则不可以新增发行“转让受限的股份”了,但上市前已发行的“转让受限的股份”依旧有效并可以存续。

所以,如果您要设置“转让受限的股份”且有IPO的打算,一定要在股改时或股改后IPO前设置完毕。

但是,关于“限制条件”,我们可能还要观察下证监会和交易所能接受的“须经公司同意等”中的这个“等”都能包括什么。笔者孤陋寡闻,目前看到的交易所接受的“同股不同权”好像仅在于“优先股”、“表决权差异”和“股权激励”场景,如果转让限制是“特定股东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份予以限制的权利”,那么这体现的还是“同股不同权”,这类“同股不同权”能否被接受,可能还需要拭目以待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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