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24|回复: 0

关于新三板股份回购业务小结

[复制链接]

39

主题

39

帖子

443

积分

钻石会员

Rank: 5Rank: 5

积分
443
发表于 2024-3-15 17: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购业务是公司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主体是公司本身。股份回购业务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为公司稳定股价、回报投资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优化资本结构等提供着重要支持。为指导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股份回购业务,避免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发生,本文对新三板股份回购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对比,以期帮助挂牌公司更加直观的了解回购业务,选择更适合本公司的回购方式。

一、规则体系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依据上述法律依据,新三板公司适用前四种情形,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回购业务主要应用于回购减资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两种情形。

为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全国股转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11月12日进行了两次修订。

二、回购方式对比

新三板股份回购业务按照回购方式的不同,分为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这三种回购方式的区别如下图所示:


竞价/做市回购
要约回购
定向回购
股份回购条件
1.挂牌满12个月;
2.回购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仅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
2.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行权条件未成就或终止。
【回购后的股份只能注销】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公司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
回购资金来源
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优先股除外)
回购对象
面向全体股东
【竞价交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实施期间不得卖出股票】
面向全体股东
——
特定对象
回购价格
区间价(具体以二级市场撮合成交为准,但申报价不得为股票当日涨幅限制的价格)
固定价
依据回购条款
原则上,价格上限≤董事会决议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不含大宗)的200%,超过上限或未采用交易均价,需综合股票交易价格、发行价格、评估价格、每股净资产等说明定价合理性。
回购规模
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上限*50%
单日回购股份数量≤拟回购数量10%(回购数量不超过10万股的除外)
——
依据回购条款
回购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并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回购期限
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
不得申报的时间
1.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
2.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

程序及信息披露
1.履行审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
【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方案+主办券商意见+法律意见书(如有)
减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依据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
——
2.定向回购关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披露】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意见。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可能发生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其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决议后10个交易日
【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
--
3.(减资适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
【披露】通知债权人情况公告
4.在中登开立回购专户(只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5.(竞价回购适用)回购实施预告制
回购实施区间起始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回购实施预告。
可自主安排多个回购实施区间,每个区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实施区间未实施的,应披露理由。
6.披露【回购进展公告】
(1)首次回购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2)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累计达1%或1%上午整数倍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
(3)每个月前2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回购进展情况。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5.履约保证金
(不少于拟回购总金额的20%)
6.向股转申请要约回购证券代码,自取得回购要约代码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要约回购开始接受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并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自提示性公告披露的次一交易日起算)要约期限内至少披露3次投资者可预受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确认有效的已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等情况。
5.审议通过方案后 ,向股转提交定向回购股份过户并注销申请。
7.回购期过半未实施的,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8.回购期届满或已实施完毕的,披露回购结果公告。
期限届满未实施或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披露原因等相关内容。

8.要约期限届满,2个交易日内披露预受要约查询结果,并按中登规定足额缴纳回购资金,取得缴款证明。
【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预定数量,按比例回购;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预定数量,全部回购】
9. 取得缴款证明后2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申请划转预受要约股份。
10. 全国股转向中登出具预受股份划转确认书
11. 完成过户登记,披露回购结果公告。
回购用于减资的,应及时向股转提交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披露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方案调整
回购期间,实施权益分派的,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因权益分派导致调整回购方案的提示性公告。(原预受要约申报继续有效,如拟将权益分配的全部或部分新增股份售予公司的,应另行申报预受要约)
方案变更/终止
原则上不得变更或终止。但(要约期限开始前)因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回购方案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可变更或终止。
【披露】决议文件+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主办券商意见。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能变更为其他用途。
——
——
要约期限开始后,不得变更或终止要约回购方案。
——

经对比,要约回购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可有效解决无收盘价的挂牌公司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回购需求的主体的回购意愿。挂牌公司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回购方式。

全国股转公司对回购专户及回购业务进行监察,公司应注意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特别提醒关注以下几点:

1.股份回购不能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回购专户只能买入,不能卖出,且只能买入本公司股份;

2.采用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注意单日回购数量上限,以及不得申报的时间;

3.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回购的,注意不得在回购实施区间卖出所持股份的人员限制;

4.主办券商对回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规定,对回购方案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12-14 12:11 , Processed in 0.08727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