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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穿透之离职人员入股禁令:从 3 年到 10 年,红线是怎么一步步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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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说结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 IPO 入股禁止期,现行口径是三档——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或属会管干部的,离职后 10 年内不得入股;其他离职人员,副处级(中层)及以上 5 年、副处级以下 4 年。而且从严监管的范围,已经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到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这套口径是 2024 年 10 月 8 日才落地的。在它之前,这条线画在 3 年/2 年;再往前,它压根不是一条专门的红线,而是藏在《公务员法》里的一句通用条款。这篇把禁令的来龙去脉讲清楚:数字是怎么来的、为什么突然翻倍、以及两个真实案例里它到底怎么用。所有条文和案例都标了出处,可以直接当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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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禁令不是 2021 年才有的

很多同行对"离职人员禁止入股"的印象始于 2021 年。但"旋转门"的约束,最早写在《公务员法》里,是所有公务员通用的从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记住这组数字:3 年和 2 年。2021 年监管给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画 IPO 入股禁止期时,第一版口径就是贴着这个来的。

而在专门规则出台之前,"监管干部借道亲属在 Pre-IPO 造富"这件事,已经有了一个全国皆知的样本。2017 年 4 月 21 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冯小树案:

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通报 · 冯小树案(2017-04-21,《人民日报》2017-04-22 刊载)

中央第七巡视组对证监会开展专项巡视期间,移交了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小树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的相关线索。经查,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2.51 亿元,获利金额达 2.48 亿元。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2.48 亿元,并顶格处以 2.51 亿元罚款——罚没款合计 4.99 亿元,同时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这个案子要放准位置:冯小树违反的是当时《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处罚依据是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那时候,"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这个制度还不存在。它之所以被反复提起,是因为它把一条完整的路径摆上了台面:以近亲属名义代持 → 上市前突击入股 → 上市后退出,靠的正是发审岗位的身份价值。此后很多年,这类行为处在"道德上人人喊打、规则上无专门条款可用"的地带。

转折发生在 2021 年。当年 2 月 5 日,证监会发布股东信息披露指引,把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一并纳入监管;紧接着按官方说法,"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2021 年 5 月 28 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第一次成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后 3 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 2 年内——数字与《公务员法》完全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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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口径:2021 年的 2 号指引写了什么

2 号指引是离职人员核查的原点,2024 年新规出台后它已被废止,但网上大量讨论仍在引用它,做旧项目复盘也绕不开。几条关键条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2021-05-28 发布,2021-06-01 实施;2024-10-08 起废止)第一条

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行人及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顺便正一个出处:"全面核查"四个字,就写在 2021 版 2 号指引第一条的条文里(2024 年新规把它改写为"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义务实质未变,表述变了)。写报告引用时,两个版本的表述别混用。

同指引第三条

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二)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三)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四)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还有一条当时不起眼、后来在真实案例里直接派上用场的过渡条款:

同指引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本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最后把两组数字分清楚,这是 2 号指引里最容易看混的地方,一句话就能记住:"未满 10 年"管的是"要不要查你","3 年/2 年"管的是"入股算不算违规"。

放到具体的人身上:一位处级干部在离职第 5 年入股——人还在 10 年核查名单里,中介机构必须查他、写进专项说明,但 3 年禁止期已经过了,查完的结论是"不属于不当入股",无需清理;另一位离职第 1 年就入股——既在名单里,又落在 3 年禁止期内,结论就不只是"要查",而是不当入股、应当清理。同在一张股东名单,结局完全不同,分界线就是禁止期画在哪一年。后面康为世纪案例里的两个人,恰好一左一右站在这条分界线的两侧,可以对照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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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红线重画了一遍

2024 年 4 月,新"国九条"落地,《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证监会在 2024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11 日就新规公开征求意见,9 月 6 日正式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24〕11 号),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共 12 条,2 号指引同时废止。

相对旧口径,新规有三处实质变化,官方新闻稿概括得很准确:一是拉长禁止期,二是扩大从严监管范围,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现行禁止期条文如下: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10-08 施行)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入股禁止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离职人员在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或者在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十年内;(二)离职人员不属于前项所列情形的,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五年内,副处级(中层)以下的为离职后四年内。

档位 · 适用对象旧口径(2021)现行(2024-10-08 起)
第一档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或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3 年(副处级及以上)10 年
第二档其他离职人员中的副处级(中层)及以上3 年5 年
第三档其他离职人员中的副处级(中层)以下2 年4 年

两个容易踩坑的细节。第一,10 年档的触发条件是"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不是只看离职时在哪个岗位,离职前五年内任过就算,核查时要往前多翻五年履历。第二,"发行监管岗位"在条文里有一份很具体的清单,不是凭感觉判断:

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发行监管岗位"的界定)

发行监管岗位包括:证监会发行监管司和公众公司监管司;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注册及拟上市企业督导和现场检查工作、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服务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市场服务工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岗位;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辅导监管及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岗位。

从严监管范围的变化写在第十一条: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拟上市企业的,核查复核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彭某嫦、何某梅式的代持路径,如今是被点名覆盖的对象。不当入股情形也从五类变成了六类:

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对比 2021 版的五类:旧版单列的"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没有再出现,而"通过代持方式入股"首次单独成项——对照冯小树案的手法,这一条补的正是那条最经典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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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真实案例,把规则怎么落地讲透了

案例一:康为世纪——"禁止期内入股"被白纸黑字判定,但没清理

科创板申报企业康为世纪在 2021 年底的问询回复中披露了两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间接入股的情形:梁余音,原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助理经理,2016 年 8 月离职;彭俊衡,自 1996 年起在证监会系统任职,曾任证监会期货部副部长、正局级巡视员等职,2017 年 12 月离职。

两条持股路径都藏在间接层级里:梁余音 2019 年 10 月因所在资管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入股发行人间接股东;彭俊衡 2019 年 9 月以 1000 万元自有资金增资入股天津飞旋——两层间接之后,二人间接持有康为世纪的比例约为 0.00000022% 和 0.0000001%,均不足 1 股。持股链条穿到第七层级,才找到这两个人。

康为世纪审核问询回复(2021-12,据东方财富网、界面新闻等公开报道)

经核查,彭俊衡从证监会系统离职后不满三年即间接入股发行人,属于《第 2 号指引》规定的"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的不当入股情形;因其系该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该指引关于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可不进行清理。梁余音入股时离职已满三年,不属于"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的不当入股情形。

这个案例是禁止期制度在真实项目里的完整体检:①不足 1 股也要穿到第七层级——01 篇讲的"豁免线在离职人员核查面前失效",在这里就是实景;②禁止期按离职之日起算、按入股行为发生时点判断——彭俊衡 2017 年 12 月离职,2019 年 9 月入股,落在 3 年禁止期内,一步都没绕开;③过渡条款真实用上了——指引发布前已离职,既往入股不溯及清理,但核查说明一样都不能少。最终康为世纪于 2022 年 5 月过会、10 月上市。

案例二:得一微——8 名离职人员间接股东,把"职级"也问穿了

2023 年 9 月,科创板在审企业得一微电子被自媒体报道"间接股东中存在 8 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9 月 13 日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回应: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上交所发布",2023-09-13)

媒体报道中涉及的 8 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主要是通过相关投资机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间接入股,不涉及离职人员主导的投资行为,这 8 名离职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均不足 1 股。一直以来,证监会及交易所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 IPO 企业坚持刀刃向内、从严监管的原则,多措并举切实削减离职人员身份价值。

比结论更有信息量的是审核过程里的一个细节:第一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仅称其中一名离职人员"非处级或以上领导干部",上交所认为这种说法不够明确,要求二轮问询补充离职前详细任职情况。也就是说,离职人员的"职级"本身就是必须查清的要素——它直接决定适用 10 年档还是 5 年/4 年档,含糊不得。

还有一条暗线:这 8 人中的彭俊衡,正是康为世纪案里被判定"不当入股但可不清理"的同一个人,此番再度出现在得一微的间接股东名单里。"同一个人、两个项目、两次问询"叠加在一起,市场对"禁止期太短、清理力度太弱"的讨论持续升温。约七个月后,证监会就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把红线重画一遍的舆论背景,就是这些案例一笔一笔铺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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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现行口径在项目上怎么执行

按现行规定,项目上的动作可以拆成四步,顺序不能乱:

第一步 · 先圈人(人群圈到离职后 10 年)


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都纳入核查范围,具体四类: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从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从上述单位调动到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不满 10 年就要核查说明,与是否落在禁止期内无关。

第二步 · 再定时(逐人核对禁止期档位)


对每位离职人员核对两件事:离职前五年内是否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按第九条第二款的岗位清单逐项比对,含交易所、股转公司、北交所、派出机构的相关条线)、离职前是否属于会管干部——任一成立即 10 年档;否则按副处级(中层)及以上 5 年、以下 4 年执行。职级说法含糊的,参照得一微案例,监管会要求查到明确为止。

第三步 · 后判断(入股时点 + 多维度核查)


入股行为(含通过间接层级取得)落在禁止期内的,属于不当入股,应当清理;不在禁止期内的,仍须就投资背景、价格公允性、资金来源、退出真实性四个维度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证监会复核。核查对象同时覆盖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由离职人员出具承诺,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

第四步 · 留意两类法定例外


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核查要求;因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而间接持有的,同样不适用。这几类不用白查,但要在底稿里说清路径。

这套流程与 01 篇讲的比对服务是接续关系:先把禁止期、职级、亲属范围在项目内部梳理清楚,再在辅导验收申请前一次性向证监局提交比对申请——顺序反了,一次机会就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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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实务要点

可以直接记下来的几条

一、
现行禁止期三档:10 年/5 年/4 年(2024-10-08 起),旧口径 3 年/2 年随 2 号指引一并废止,写文件别再用旧数。

二、
10 年档的触发条件是"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或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履历要往前多查五年。

三、
"要核查的人群"圈到离职后未满 10 年——不是只在禁止期内才需要核查说明。

四、
从严范围=离职人员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代持已单独列为不当入股情形。

五、
禁止期内入股=不当入股,应当清理;但 2 号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的既往入股,不溯及清理、仍须核查说明(康为世纪先例)。

六、
"全面核查"出自 2021 版 2 号指引第一条原文;2024 版条文的对应表述是"做好核查工作……发表明确意见"——引用时对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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