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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50条与旧51条差异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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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2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是2019年3月25日由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股首发(IPO)审核最具实操性的50条监管问答。

定位与目的: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在首发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旨在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便于各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内容介绍:这50条问答是在研究总结发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经充分征求市场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形成的,极具实操性。如持续经营时限计算,对赌协议、锁定期安排,“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持续经营能力,过会后业绩下滑等市场关注的热门问题,文件中均有明确。

核心内容:

①对于对赌协议

对于对赌协议,证监会指出,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②针对“三类股东”的核查

针对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核查,证监会明确,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在发行人方面,证监会要求要根据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③针对股权质押事项

证监会表示,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④针对影视收入确认

在影视收入确认方面,证监会更关注发行业务收入确认、放映业务收入确认、放映业务成本归集范围等方面。在饱受质疑的“通过发审会后企业业绩变脸”方面,证监会明确要根据下滑幅度不超过30%的、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过会企业、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的过会企业等三类情况分类处理,就最后一类,证监会规定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⑤针对可转债发行承销

证监会还就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给出了监管要求。证监会表示,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资产规模开展新股申购等相关规定和监管原则,网下投资者申购可转债时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下发行时,应出具申购量不超资产规模的承诺。承销商对申购金额应保持必要关注,并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监管部门可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



首先,从问题目录上看,比较新50条和旧51条总共做了10处较大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及问题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统一为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新增“锁定期安排”作为问题3。

三、《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新增“对赌协议”作为问题5。

四、《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5“出资瑕疵”及问题6“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统一为问题7“出资瑕疵”。

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25“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提前至问题6。

六、《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16“董监高变化”变更为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18“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纳税义务”去除。

八、《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子公司”变更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九、《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将《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之问题22“公众公司申请IPO的相关核查要求”变更为“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十、《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将《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之问题25“封卷稿招股说明书”调整为问题25“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目录调整角度看,最大变动在于新增了“锁定期安排”和“对赌协议”两个问题,删除了“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纳税义务”这一问题。可见通过以往审核项目的总结,锁定期安排和对赌协议这两问题已经形成了具有指导性的解决方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3、锁定期安排

若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为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那么锁定36个月无异议。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那么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在依次锁定过程中涉及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股东、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可不适用锁定安排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5、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原则上要求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协议当事人;二是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其次,我们结合各项调整,来详细分类讨论下审核风向之变化。

变化一、历史沿革问题要求理得顺、说的清、无纠纷、瑕疵问题已纠正,不会过于拘泥历史,基本上不会成为上市障碍: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的规定是省级人民政府出意见)

(2)历史上自然人股东的访谈比例,程序合规需达到30%,程序不合规需达到70%之规定被删除。(给与中介机构一定裁量权)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7、出资瑕疵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去除“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者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事项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之规定。

(2)对于存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瑕疵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明确要求是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3、《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中的问题18“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纳税义务”被删除

变化二、是否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类问题,交由中介通过来核查来具体把握,不出特别明确的否定性意见: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因冻结或诉讼纠纷将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视为存在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调整为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将“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利润有重要影响的(超过50%),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调整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2)删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之规定。

3、《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13、诉讼或仲裁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将“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构成首发上市的法律障碍。如诉讼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其他不满足发行条件的情况,应当待诉讼和仲裁事项解决后再进行后续审核工作”调整为“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4、《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14、资产完整性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存在如下两种情形“一、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从直接认定为原则上构成首发上市的法律障碍,调整为“中介机构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5、《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之问题16财务内控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删除原规定中对发行条件构成影响的几种情形“1、不规范情形涉及金额较大,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12个月该情形仍在继续;2、不规范情形不构成金额较大,但报告期各期内,该规范情形发生较为频繁且缺乏合理性,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6个月该情形仍在持续;(同时删除的还有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内容)”

变化三、三类股东相关核查要求

解读依据如下: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将“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对三类股东做层层穿透披露”调整为“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2)删除歧视性条款: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删除了“发行人绝大部分资产均来自于上市公司的,应从资产置出时间、该等资产的作用等多方面考察,原则上不支持一次资产重复上市。审核中还将征求资产置出的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的意见”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暂不符合现行监管政策”之规定。

(2)增加规定要求“说明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3、《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只要求中介通过核查后,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不再要求“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国籍的需本着简洁清晰的原则设置持股架构”及“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国籍,本来是内资企业,通过境外设立公司,把控制权移转到境外的,审核中对其合理性予以关注,直至其实际控制人将控制权移转到境内为止。”

4、《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将“发行人存在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及“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明确要求清理,调整为“核查并披露共同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资金往来情况等”。

变化四、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考虑一些疑难问题

解读依据如下: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删除了“发行人在初审会前应尽可能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等规定。仅仅做了概括性要求,比如要求披露存在应缴未缴原因、应对方案、揭示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的明确意见等。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之问题17现金交易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将“现金交易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类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调整为“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整体处于合理范围内,近三年一期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类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如能获取可比数据)”。

(2)删除“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比重在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或当期采购成本的10%”之硬性规定。

3、《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之问题18第三方回款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1)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情形的举例“①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②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③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④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⑤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⑥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其中①②④⑤为新增情形。

(2)删除“第三方回款比例报告期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5%”之规定,同时增加“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之规定。

变化五、遵循尽量往前看,鼓励改过自新

解读依据如下: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之问题19、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本问题的主要调整如下:

将“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末净资产的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调整为“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盈余操纵、前次审计严重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涉密企业何如披露: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显示,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证监会不对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对存在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对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创业板的业务认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对于这项规定的理解,《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显示,“一种业务”可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

对于发行人确属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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