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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资产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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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22: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9-28 22:28 编辑

大成律师所对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挂牌尽调的法律风险提示(初步)

经初步尽调,我们认为,有以下法律风险需要关注:

一、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浦资产)注册资本尚有5000万元未能缴清

本所律师注意到:青浦资产设立出资2,331万元和增资至11,331万元时,均没有找到相关验资报告。

设立时,根据《关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企业实收资本划转的通知》(青国资[1998]33号)、《关于同意建立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青国资[1999]10号)两项政府批文,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持有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属青浦县房产经营公司、青浦四兴房产发展实业公司、青浦县建筑修缮公司、上海青浦县地业发展总公司,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及所持有的青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及原青浦住宅开发公司划转到青浦投资作为注册资本2,331万元。此次设立出资2,331万元,没有找到相关验资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还注意到《关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企业实收资本划转的通知》(青国资[1998]33号)中提及“资本金划转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属青浦资产的投资企业。”此处存在歧义,并未找到资料显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成为青浦资产的投资企业,也并未找到青浦资产具体的持股比例情况。

2001年8月,青浦资产注册资本增加至11,331万元,根据《关于同意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批复》(青国资[2001]29号),将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管委会9000万元国家资本金无偿划拨给青浦资产。此次增资至11,331万元,没有找到相关验资报告。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青浦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3年9月17日出具了(信资评报字[2013]第04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967.14万元。

根据青浦资产相关人员的说明及本所律师了解的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青浦资产的注册资本尚有5000万元未能缴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建议,青浦资产应尽快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首先,应尽快敦促青浦资产的控股股东青发集团缴纳出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补足出资,并及时进行验资。

其次,由青浦区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出具对公司延期出资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最后,由控股股东青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承诺,如因出资问题导致青浦资产遭受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者其他损失,均由其共同、无条件的承担对青浦资产的赔偿责任。

二、青浦资产存在大量对外担保

根据青浦投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担保合同,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2014年2月29日,青浦投资共对外担保30.290亿元,其中,银行已发放贷款22.69亿元(已归还贷款0.95亿,剩余未归还贷款21.74亿元),银行未发放贷款7.6亿元。

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总表

贷款卡号: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编号
债权人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如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工业园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上海浦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西虹桥商务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徐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一旦发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势必会给青浦资产带来向上述银行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且截至2014年2月29日,青浦投资共对外担保30.290亿元,这些对外担保对青浦资产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

本所律师建议,青浦资产应尽快解除上述对外担保。

如未能全部、即时解除,则应当要求上述五家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要求上述五家公司做出保证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青浦资产因清偿其债务而遭受损失时,上述五家公司向青浦资产作出清偿。

最后,由控股股东青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承诺,如因对外担保导致青浦资产遭受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者其他损失,均由其共同、无条件的承担对青浦资产的赔偿责任。

三、青浦资产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存在的国企改制人员托管问题

本所律师了解到,青浦资产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尚存在国企改制人员托管问题,由于企业尚未提供相关资料,现只能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2004年前后,青浦区政府为了安置辖区内9家国有企业因改制而遗留下的下岗职工,将这9家国企的七千余名缺乏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统一交由青浦资产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托管,当时政府拨款一亿余元,作为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托管这些人员15年的安置费用。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为增加收入来源,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购买了5000万元上海农商银行股权,并由政府书面批文承诺,若年收益率低于5%,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的出资由其承担,目前的年收益率为13%。

截至目前,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仍有5000—6000余名国企改制人员需要长期托管,且仍然为其中200余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同时,根据青浦资产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明,本所律师还了解到,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的政府拨款和上海农商银行股权收益属于转款专用,青浦资产并不从中获益,也没有对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进行资金投入,青浦资产与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之间并没有存在账务往来。

本所律师在此特别提醒,一旦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实际发生的安置费用超过上述安置方案中拨备的费用时,青浦资产可能面临承担额外成本的风险。
本所律师建议,青浦资产可以对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进行剥离,并由控股股东青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承诺,如因国企改制人员托管问题导致青浦资产遭受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者其他损失,均由其共同、无条件的承担对青浦资产的赔偿责任。

四、青浦资产存在部分土地未取得使用权证、部分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情况

本所律师注意到,青浦资产尚拥有两块土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权权证:

序号
土地使用权证
坐落
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期限
用途
权利人
1
沪房地青字(2000)第000887号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井街157号
93.00
无记载
住宅
青浦区朱家角科植园开发有限公司
2
无证
赵家绿化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青浦资产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可能会被有关土地管理部门以非法用地论处,青浦资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等法律风险。

本所律师建议,青浦资产应当与青浦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尽快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领取相应土地权属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青浦资产尚拥有两处房屋未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证编号
坐落
幢号
房屋合计面积(m²
房屋用途
权利人
1

2


其中,针对位于青浦县大盈乡白米村的房屋,青浦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将原青浦白米小学房屋及附属物调拨给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意见》(青国资委[2006]43号),同意将房产证号为“沪房青字第05—00146号”原属青浦大盈学校的白米小学的建筑面积742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432,504.36元的评估净值调拨给青浦资产。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因青浦资产的现有房产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青浦资产对该等房产的权利尚未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青浦资产在将该等房产处置、质押或者行使其他权利主张时,将面临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建议,青浦资产应尽快就该等房产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并领取相应房屋权属证书。
  
五、潜在同业竞争风险提示

本所律师注意到,青浦资产的经营范围为:对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取收益税、投资、控股、参股、置换、转让、重组、咨询,社会保障咨询服务(限分支经营),附一分支。(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青浦资产的控股股东青发集团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资产重组和经营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包括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置换,停车场站建设及管理服务,土地储备收购,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建设),工程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社会保障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及代理各类广告,仓储服务,物流服务,水环境治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青发集团控制的三家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分别为:

上海青浦农工商经济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招商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销售建材、金属材料(除专控)、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化妆品、厨房用品,商务信息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上海蕴湖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招商引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上海宏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开发,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本所律师建议,应当逐一对比青发集团、上海青浦农工商经济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蕴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定位与青浦资产的不同,可以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业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青浦资产的客观影响。

其次,应由青浦资产的控股股东青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承诺函,承诺不产生同业竞争,若违法承诺,愿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六、青浦资产管理人员混乱、与子公司、孙公司人员混同

根据公司介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青浦资产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施,现任公司总经理。

卢,现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分管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

徐,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何,现任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潘,现任孙公司上海云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分公司总经理。

周,现任上海青浦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青浦资产尚未建立健全的董事、监事、高管管理制度,本所律师还了解到,青浦资产与其子公司上海青浦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孙公司上海云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财务人员、人事人员混同现象。

本所律师建议,按照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公司应尽快确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名单,规范并消除青浦资产与其子公司上海青浦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孙公司上海云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人员混同情形。

七、全资子公司上海青浦储备粮食管理有限公司历史上的出资瑕疵问题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海青浦储备粮食管理有限公司在从50万元增至到10,000万元的过程中,并未进行验资,实物出资也未进行评估。此后,上海青浦储备粮食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减资至713万元,最终减资至50万元。

2010年5月7日,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沪会中事[2010]验字第1142号),验证截至2010年4月30日,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为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上海青浦储备粮食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0,000万元未进行验证,实物出资也未进行评估,存在出资瑕疵问题,上海青浦储备粮食管理有限公司已针对该部分瑕疵出资在2010年5月进行了减资处理,截至目前,出资瑕疵影响已基本消除。

以上,是我们初步尽调中发现的,进一步尽调发现问题后,我们会再加以阐述,我们相信,在主板券商的总体策划下,青发集团会积极协调区国资委及其它相关部门圆满解决上述问题。排除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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