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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IPO上市实务手册】第五部分 实务分析-5、港股上市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预案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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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tubborn 于 2026-10-17 18:18 编辑

5、港股上市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预案简要探讨

港股上市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预案、措施简要分析如下:

一、业务资质瑕疵问题

具体问题:公司未取得开展业务所需资质即开展相关业务,包括偶发性业务或非主营业务。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针对主营业务,需要确保相关资质齐全,且合法有效。如存在临期情况(资质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需及时提交续期申请,并确保续期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招股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申报文件如实披露业务资质瑕疵问题(如有),包括问题产生的原因、具体情况、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后果(一般为公司因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并最晚于交表前确保该等问题已整改规范。此外,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资质瑕疵情形,发行人境内律师进行充分核查,确保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并分析论证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相关处罚事项(如有)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针对偶发性业务或非主营业务部分,报告期内须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并确保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如有处罚,需论证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开具企业守法证明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针对特殊事项,如存在行政处罚事项且无法通过法律分析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需通过访谈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项证明形式予以确认。

二、
物业问题

常见的物业问题主要有:

(一)自有物业产权瑕疵

具体问题:公司自有物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具体问题可进一步分为:

1.依法履行了建设报批程序,尚未办理或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阶段,预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情形,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针对第一种情形,详细披露自有物业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分析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预期不存在法律障碍。

2.针对第二种情形:

(1)详细披露该等违规情形形成的原因(重点强调该等情形形成的历史原因,强调非主观故意)。

(2)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补办相应的手续。

(3)发行人律师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该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重大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极低。

(4)访谈行政主管单位或申请开具专项合规证明,确认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5)如果涉及的物业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业,针对该类重要的物业,公司原则上应确保取得相关证照,如尚未取得也应有明确的时间表(时间表必须具有可行性且与上市时间表匹配)。针对非生产必须的物业,则可以考虑通过搬迁来解决。

(6)控股股东、实控人就该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发行人免于遭受经济损失。

(二)租赁物业瑕疵

租赁物业瑕疵情形具体如下:

1.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租赁物业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针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被责令改正及罚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结合该条可知,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仍有权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处罚,罚款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处,累计罚款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第二种情形:

(1)发行人如实披露物业瑕疵产生的原因、具体情况、对公司可能的后果(一般公司因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

(2)论证分析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发行人出具书面确认,相关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未有相关主体因租赁事宜提出质疑、争议或产生纠纷,亦未曾因相关物业瑕疵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亦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调查通知;或

(4)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承租的租赁物业仅用于内部办公,相关房屋的可替代性较高,即使被要求从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物业中搬离,寻找相关替代物业较为方便。

三、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问题

(一)劳动合同问题

部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可能存在未签署或未及时签署劳动合同的瑕疵,对此的应对措施一般为公司与全部员工签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

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社保、公积金监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存在未给公司全部员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提交联交所的法律意见书、招股书当中需如实披露公司未全员足额缴纳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说明:提交中证监备案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无需披露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

2.针对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事项,获得主管部门合规证明或对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确认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会自行主动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工作;

说明:结合项目经验,对于政府访谈事项,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不会在访谈问卷上签字或盖章,如经沟通确实无法获取受访人员的签字的,由参与访谈的中介机构通过在行政主管单位门口合影、获取访谈地点的GPS定位、保留走访行程记录等证明材料佐证进行过访谈。

3.发行人境内律师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政策依据,分析论证未有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对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予以清缴;

4.发行人律师核查并由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未就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涉及任何重大雇员投诉或任何重大劳资纠纷,或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社保、公积金投诉事项;

5.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认是否对报告期内社保与公积金差额部分进行计提;

6.根据实际情况和各中介机构建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可能面临的罚则承担责任。

四、
环保合规问题

部分公司可能存在未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保验收即开始投产或未办理完毕排污许可/登记等环保手续即开始排放污染物的瑕疵,可能会使发行人存在被责令改正、罚款的风险。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获得环保领域的合规证明或无违法违规证明。根据项目经验,环保局一般不会单独开具环保合规证明,由发行人境内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环保局官方网站,确认无行政处罚事项,并申请开具《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用于替代环保合规证明;如无法获取或无报告,需律师加强核查(官网、访谈)并明确论述风险可控。

3.对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已办理完毕环保相关手续且取得相关许可、备案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规定被调查、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记录和未收到环保违法违规相关举报、投诉等;如受到过处罚,则需确认相关行为或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行政处罚。

五、
境外投资手续不完备问题

部分公司在进行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如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部门的手续,可能存在被相关部门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的风险。此外,部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新设或并购)与首次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所登记的设立方式(新设或并购)不一致的情形。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争取补办相关手续;

2.取得境外投资领域的合规证明或无违法违规证明;

3.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访谈,确认未对发行人的上述手续瑕疵进行处罚、或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定为违规的;如受到过处罚,则需确认相关行为或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处罚;

4.针对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新设或并购)与首次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所登记的设立方式(新设或并购)不一致的情形,结合此前与商务局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确认,如(1)发行人的行为属于误操作,不存在故意的违规行为,也未违规向境外汇出资金;(2)发行人已根据法规要求申请换发了新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汇出资金不存在违规行为,通常不会要求境外子公司退回发行人汇出的投资款项,境外投资备案程序不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备案结果有效。

六、
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与合规问题

具体问题:《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细化和执行趋严,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性将成为重中之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与合规问题为中证监备案常见问询问题之一,通常会要求:(1)说明开发、运营的小程序、网站、APP等产品情况,(2)说明收集和存储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3)说明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情形,以及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由发行人境内外律师与保荐人通过访谈公司信息安全、法务等相关部门人员,了解公司开发的小程序、网站、APP等相关平台收集、储存的数据类型、数据规模、存储地点等基本情况,获取后台存储数据日志,并由发行人境内外律师、保荐人独立判断是否存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方面的合规问题,并由发行人境内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意见;

2.如发行人境内律师无法就涉数据安全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比如涉及数据收集和使用、数据存储、数据委托处理/受托处理、数据跨境转移等情形复杂,或涉及在境外的数据处理活动),由中介机构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聘请境内外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或专家顾问;

3.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官方网站信息,CCRC是承担网络安全审查具体工作的机构,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等任务。为进一步评估确认发行人是否需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的主动申报义务,建议由发行人书面形式(通常为邮件形式)就公司拟赴香港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CCRC”)进行主动说明,并同步通过实名电话咨询确认“赴港上市”是否需要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主动申报义务。

七、
H股股改问题

具体问题及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并上市(即H股模式),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

如公司拟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简称“股改”)为H股上市必经阶段。如前所述,股改涉及净资产折股,涉及股东特殊权利的处理问题(重点为发行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条件及视同清算条款),如股改阶段转赠股改,亦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流程较为复杂,建议公司尽早确定境外上市方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尽早启动与投资人股东的沟通工作。此外,股改还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起草或出具股改相关文件、报告,亦需要尽早谋划。

有关股东特殊权利处理问题详见下文“股东特殊权利处理”部分所述。

八、
股东特殊权利处理

具体问题: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与外部投资人签署过融资相关协议(如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并赋予相关投资人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权利的,根据境内及境外相关监管要求,需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相关股东特殊权利的解除或终止作出安排。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相关要求,涉及发行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包括发行人对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需在股份制改造前(简称“股改”)或者股改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具体时点以申报会计师意见为准)解除或终止,并确认自始无效,否则历史股权融资额需认定为金融负债。

2.根据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2 章第13 段的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授予首次公开发行前投资人的除以上市未果为行使条件以外的回购权均应于申请A1前终止。

据此,有关股东特殊权利解除事宜,需结合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提前与投资人股东沟通,避免临近交表时因谈判拖延进度。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包括解除时点、解除协议最晚签署时间、解除方式(如股东书面或邮件确认形式、签署补充协议形式、提交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式等)等,届时以上市中介机构意见为准。

九、穿透核查问题

具体问题: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 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要求,提交中证监备案报告需要对股东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1.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披露基本情况和认定依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说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说明姓名、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情况;为信托的,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况,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最终的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2.对于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需披露基本情况。主要股东为法人的,应说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为自然人的,应说明姓名、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情况;为信托的,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况。主要股东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组织、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含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前述股东信息有赖于公开核查及股东确认,需要尽早开始股东核查工作,以免与股东沟通或股东内部审批流程耗时较长,耽误申报进程。

十、上市过程中的投诉举报事项

具体问题:提交A1文件后,招股说明书会在联交所官网公开披露,监管审核至股票正式上市日期间,难免会出现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情形。投诉举报事由涉及公司内部人员针对社保、公积金、劳动报酬、以及股权争议等事项的投诉举报,外部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投诉举报。如相关事项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或提交令监管机构满意的回复,或会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常见应对预案或解决方案:

1.发行人与上市中介机构全面梳理相关投诉事项的背景、原因、进展,与公司讨论可解决措施,在提交监管机构问询回复文件中,进行全面、详细披露;

2.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确认相关投诉事项属实的,建议发行人与提出投诉或举报的主体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和解,此类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为主,一般为知识产权原权利人或代理机构通过投诉举报手段,要求发行人与其达成和解,支付赔偿金或要求采购一定数量的正版软件。作为提示,发行人在自查是否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核查应全面、深入,应覆盖到公司所有员工,核查软件应包括被投诉侵权软件,及其他日常工作所需但投诉信未涉及到的软件;

3.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确认相关投诉事项不存在、不属实的,由中介机构在全面梳理背景经过的基础上,就投诉事项发表投诉事项不存在、不属实的明确结论意见。同时,发行人自身亦需要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十一、关于企业舆情

联交所与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企业上市过程中,侧重点略有不同。联交所格外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诚信问题,如相关主体存在负面舆情事项,需提早规划,采取开具守法证明、澄清负面舆情并从根源解决问题、与主管部门或有关新闻媒体沟通下架有关失信或处罚公示信息等措施,争取打消或降低联交所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诚信的质疑。

附:港股上市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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